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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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为规范各级爆破管理、施工作业人员行为,切实做好爆破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职责。1 临时爆破器材保管库主任职责1.1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1.2 督促检查爆破保管员的工作;1.3 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1.4 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1.5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或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职责2.1 负责验收、发放、回收、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2.2 对无爆破作业证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2.3 做好爆破器材的堆放以及仓库的通风、照明、防火和防雷工作;2.4 掌握熟悉爆破器材的报废和销毁方法;2.5 做好库区和库内的安全

2、工作。3 保管员安全职责3.1 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违章作业;3.2 经常检查本人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3.3 库区必须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熟悉使用库内的各种消防器材;3.4 严禁超量贮存,炸药与雷管不得存于一个库房内;3.5 禁止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开箱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3.6 积极参加班组的安全活动,主动提出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4 值勤员职责4.1 做好昼夜巡逻,禁止无关人员和牲畜进入库区内;4.2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烧火,熟

3、练使用库区的各种消防器材;4.3 负责对进入库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负责保管入库人员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火柴、手机、BP 机等火具和火种;4.4 做好交接班的登记工作;4.5 协助爆破保管员做好爆破器材收发过程中的安全工作。5 消防管理员规则5.1 库区必须建筑消火栓、蓄水池,保证消防用水,必须装置避雷设备;5.2 在库区内禁止明火作业;5.3 仓库安装的电气照明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5.4 爆破器材保管、摆放要有序,严禁私存乱放,性质相互抵触的物资必须分库存放,严禁同库保管;5.5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库区周围的杂草要及时清除;5.6 运输车辆必须将物资覆盖

4、严密,押运员不准携带火种,打火机、雷管、导火索登车;5.7 雷雨时节要切断电源;5.8 遇有火警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6 爆破工作领导人职责6.1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计划,并负责实施;6.2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作业器材库管理人员;6.3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6.4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6.5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6.6 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7.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

5、量;7.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7.3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7.4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8 爆破段(班)长职责8.1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8.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8.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8.4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9 爆破员职责9.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9.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9.3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9.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

6、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9.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10 押运员职责10.1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运达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10.2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要求的车辆。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10.3 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

7、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10.4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10.5 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11 安全员职责11.1 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无证操作等各类违章行为;11.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11.3 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葛桂联营体大法坪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环保部二二年十月爆炸器材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

8、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器材丢失、被盗,而导致爆炸案件或事故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如下。1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1.1 本部所属各单位购买爆炸物品时,必须到县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 、 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才能到指定的地点购买。1.2 使用单位领用爆炸器材,必须提前做计划,当天到施技、质安部申请,施技、质安部对申请人的爆破证、使用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批,申请人持审批表到本部指定的民爆物品服务供应站领用。1.3 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县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输。1.4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指派熟悉爆

9、破器材性能的(有证)人员负责押运,性质相抵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内,严禁雷管炸药同车混装(有防爆箱除外) 。1.5 严禁非法销售、购买、运输爆炸物品;没有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2 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2.1 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临时存放点需报县公安局或当地派出所批准。2.2 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按规定堆垛,三五成行,严禁超量储存;库房需安装避雷装置和消防设施。2.3 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有手续,使用清退有账目,做到日清月结。仓库要有专职人员 1 至 2 人负责保卫工作。2.4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

10、公安机关发给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具体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的爆破员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方可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使用单位不准将爆炸物品出卖、转让、赠送他人。2.5 本部管辖范围内,施工单位使用的民爆物品,必须坚持当日领取,当日使用,使用完毕要及时清理、清退;并做好领存、使用记录备查。2.6 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50 吨炸药以下的大爆破,必须将设计图纸、申请报告到我部统一报送县公安局审核,报地区公安局审批方可进行;50 吨炸药以上大爆破需逐级审核上报,经区公安厅审批,方可进行爆破作业,否则按违反规定进行处理。2

11、.7 爆破作业时,爆破“五员”即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必须各司其职,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不听劝阻、使用不当等原因,发生民爆物品被盗、丢失等案件的。属单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8 爆破器材要有专人领取,定人使用。所有接触、使用民爆物品、器材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2.9 各使用单位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包括仓库保管员职责 、 爆破员职责 、 仓库守卫员职责 、 押运员职责 、 安全员职责 、 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葛桂联营体大法坪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环保部二二年十月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龙滩水电站大法坪砂石加工系统建设安装期间岩石开挖

12、量大,工期紧,施工环境复杂,爆 破 作 业 频 繁 , 为 杜 绝 爆 破 安 全 事 故 , 保 证 爆 破 施 工 高 效 、安 全 的 顺 利 进 行 ,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1 基 本 原 则凡进入龙滩水电站大法坪施工区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 、 爆破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爆炸安全条例、法规,必须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直接从事爆破工作的施工单位对爆破的质量和安全负全部责任。2 一般规定2.1 露天、地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2.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a. 有冒顶

13、或边坡滑落危险;b.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c.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d.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e. 距工作面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 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f.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g.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h.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2.3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2.4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2.5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

14、和验收;b. 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c. 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d.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长杆处理;e. 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2.6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c.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2.7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2.8 炮响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

15、 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 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 ,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2.9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表 1)的标准。爆破作业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表 1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最大允许浓度名称 符号按体积(%)按重量(mg/m 3)一氧化碳 CO 0.00240 30氮氧化物 NO2 0.00025 5二氧化硫 SO2 0.00050 15硫化氢 H2S 0.00066 10氨 NH3 0.00400 302.10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3 爆破警戒与信号3.1 项目部具

16、体爆破时间为:上午: 6:30 7:00中午:12:0012 :30下午:18:0018 :303.2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3.3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仓应使用木板交叉钉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3.4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3.4.1 视觉信号a、 在爆破作业现场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起爆前期 20min,应将红旗换成黄旗,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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