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矿山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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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矿山企业成本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化工部 【颁布日期】 19910323 【实施日期】 19910701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矿山企业成本管理。统一核算口径。正确、完整、及时地计算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学矿山企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本是国家评价企业经济效益,考核生产经营成果的重要经济指标,是国家和企业进行投资、技术和价格决策的依据。企业在成本计划、管理和核算的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保证成本的真实可靠。要坚持群

2、众路线,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按照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成本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同一切贪污盗窃、假公济私、弄虚作假、铺张浪费行为作斗争;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尽可能节省的成本,生产尽可能多和尽可能好的产品;组织编制成本计划,落实成本指标和措施;正确、及时地核算产品成本,编制成本报告;定期考核成本水平,进行成本分析;建立和健全部门成本责任制,发动和依靠工人群众,开展班组经济核算;总结和交流成本管理工作经验,组织推动各项降低成本措施的实现,促进产品成本不断降低。 【章名】 第二章 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条 化学矿山企业

3、内部核算的组织形式分为:基本生产、附属生产、辅助生产和企业管理部门。在成本核算上划分两个环节,即基本生产单位和附属生产单位为基本核算环节,辅助生产单位和企业管理部门为过渡核算环节。 (一)各企业的采矿场,选矿厂等为基本生产单位,以源矿石、精矿粉、开拓延深工程和土石方剥离工程等为核算对象,以单位为基本核算环节。 (二)各企业所属的采砂、采石、制氧、制砖(瓦)、火药和专制机具等经营性生产的附属生产单位,以各该产品的品种为核算对象,以生产单位为基本核算环节。 (三)各企业辅助生产单位,以每种劳务和劳务性产品为核算对象,以各个单位为过渡核算环节。 (四)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等职能机构为企业管理部门,

4、是过渡核算环节。 第五条 根据化学矿山生产的特点,结合管理的需要,必须进行按过程分项目的成本核算。包括:属于基建性质的开拓延深工程和露天、井下、选矿三个方面的生产核算。 (一)开拓延深工程: ()井下开拓工程主要包括:中段提升井、阶段的运输、通风、联络、溜矿、充填井巷、主要废石场的建设。井下动力、蓄排水、破碎、贮矿、机修等硐室,以及相应的道轨、管线、设备及其安装。 ()露天开拓工程主要包括:提升、运输、开段沟及出入车沟、开拓剥离工程、新排土场建设、主要动力、供排水管线、轨道敷设及转移等,相应的地面动力,蓄排水、维修作业、储运等建筑、构筑物及其设备安装。 (二)采矿生产过程 ()井下采准工程主要

5、包括:采场天井、分段转运井巷、凿岩井巷(室)、分段采准井巷、溜矿眼、贮矿(电耙)巷室及其设备安装、维修。 ()回采工作: 井下包括:开凿切割井巷、放矿漏斗建设,废石排弃以及进行凿岩、崩矿、放矿作业过程和设备的日常维修。 露天包括:生产剥离、开掘、废石排弃、建设阶段平台、安全平台、边坡、临时运输、排水线路、设施等;相应的穿爆、采装作业过程;以及设备的日常维修。 开拓、采准、回采等过程的具体划分,按化学工业部年制定的化学矿山工业生产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供)矿:指从井下或露天矿场到储矿场(矿仓)的全部作业过程。包括井巷放矿运输、提升、汽车运输、井下通风排水和维修等。

6、 (三)选矿生产过程:指碎矿、磨浮、过滤干燥、尾矿过程。 ()碎矿:指从原矿仓、经粗、中、细破碎,进入中间矿仓的全部作业。 ()磨浮:指从中间矿仓放矿,到球磨给料开始,经过磨矿分段选别的作业; ()过滤干燥:指从浓密池开始到过滤脱水、干燥和精矿进入储矿仓的作业; ()尾矿:指将尾矿砂经管道排送到尾矿坝的全部作业。 【章名】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六条 成本计算要在统计核算,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各企业应加强各核算环节的基础工作,正确反映生产经营的基础状况。 第七条 要建立健全定额管理。 (一)定额是计划与核算的基础,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工时消耗和费用开支等。各企业都

7、应当把定额管理建立健全起来,没有定额的要及时制定,定额不全的要补齐,定额不合理的要修订。 (二)定额的制定,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工作的需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一般应先建立健全主要材料、配件和电力消耗定额,劳动定额,逐步建立健全辅助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和费用开支定额,逐步由综合定额向分项定额发展,扩大定额管理的范围。 (三)定额的制定和修改应结合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进行;要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专业测定;要发动群众,认真进行讨论。定额既要先进,又要切实可行,有利于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促进生产发展。 (四)定额制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按定额编制计划,按定额用工、用料、用款,按定额分析考核成本完成

8、情况。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 (一)原始记录是直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本资料,是产品成本核算和管理的依据。企业应根据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健全经济核算的要求,建立健全原始记录。 (二)对于产品的数量、质量各项作业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材料的领发、退库及耗用,职工的出勤和工时的消耗,产品、半成品的转移和设备的运输等,都应有正确的记录。 (三)原始记录必须有专业部门专人负责,根据工作和管理的需要,制定统一的记录表格,做到记录完整、准确、及时,并要有严格的签署审核、传递和汇集程序,按月、按年、按规定的办法装订成册。 第九条 应加强计量和验收工作。 计量和验收工作是核定原材料、产品、半成品、在制品等

9、实物数量和质量的工作,包括: ()建立计量验收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落实责任制。 ()一切物资的收发,都要经过计量验收,库存物资要定期盘点。 ()凡需用仪表计量(如水、电)的,要装备齐全,经常进行检查、校正和维修,以保证计量准确。 第十条 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在材料管理方面,要建立限额领料制度、交旧(废)领新制度、牌板管理制度、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等;在劳动管理方面,要建立考勤制度、轮休制度、加班审批制度、以及控购商品购买审批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根据加强经济核算的要求,企业应当充实和培训成本工作人员通过定期培训和日常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 根

10、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财务核算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各矿务局(矿)应根据具体条件,配备微型电子计算机,尽快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管理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 【章名】 第四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化学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对成本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为进行生产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二)为进行生产所耗用的各种燃料及动力 (三)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按产量计提的更新改造资金(维简费)、大修理基金、租赁费,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 ()列如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依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11、的规定。除矿井建筑(包括露天)以外的 固定资产,根据核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采取单项折旧法按月提取。 ()化学矿山企业的矿井建筑(包括露天),即矿井井筒,巷道工程及有关地面(包括井塔、大轮)、地下设施(包括井底车场硐室)等,按计算成本的原矿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维简费)。 ()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是指临时自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的租赁费和租入不便单独计算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以及为管理服务的设备所支付的租金。 ()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包括大修理基金和中小修理费用。化学矿山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按化学矿山全部应计提修理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核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存率,按月从成本中提取。企业

12、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按实际发生数直接列入成本。 (四)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购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及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工业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或实验基地所需人员工资和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及管理费用列入成本,但按照规定已经纳入利润留成开支的科研机构经费,应由科技发展基金中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为制造新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列入试制新产品成本。 ()企业试制的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单台价值在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

13、、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型电子计算机以及经批准购置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单个系统在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可例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营业外列支;微机联网附属设备的购置费和微机安装费在维简费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五)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特写的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奖。 (六)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七)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八)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

14、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用技术使用费以及规定在成本开支的各种费用(排污费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九)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简易料棚修建费用。 (十一)企业主管部门所支付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费用。 (十二)根据化学矿山的特点,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费用划分、费用开支标准和各项专用基金提存比

15、例,由国家统一规定,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 (一)属于基本建设投资,各项专用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按规定应在企业留利中支付的奖金。 (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罚息。 (五)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章名】 第五章 成本项目 第十五条 为了统一化学矿山成本核算口径,便于相互比较,成本项目统一根据财政部规定按经济用途划分。 第十六条 采、出(供)

16、矿成本项目和内容 (一)辅助材料:指在采掘生产中直接和间接消耗的辅助材料。包括:定额材料的炸药、雷管、导火线、坑木(包括木板);钎子钢、合金片和其他辅助材料的风水管、轻轨、风筒、电缆、钢丝绳、钎头、各种电线。 (二)燃料和动力:指在采掘生产中直接消耗的全部燃料及动力。包括生产作业直接用电与卷扬、排水、通风、电机车和井下露天矿场生产照明用电及生产作业用风。 (三)工资:指从事直接生产的工人工资及经过批准可列入成本的奖金。包括凿石、爆破、支护、装矿、运矿、电机车工人工资。还包括工作面及二次破碎巷道内的电耙工及破碎工,固定在工作面内的钉道工人工资和经过批准列入成本的奖金。 (四)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上项工资总额扣除奖金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外的工资总额,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五)车间经费:指采矿基本生产车间为组织正常生产而发生的各项车间经费。明细项目内容如下: ()工资: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有车间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如车间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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