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灞桥热电有限公司子弟小学 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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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灞 桥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子 弟 小 学 岗 位 聘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为 了 进 一 步 深 化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机 制 的 改 革 , 经 学 校 集 体 研 究 讨 论 决定 : 在 学 校 内 部 实 行 教 职 员 工 岗 位 聘 任 制 度 。具 体 制 订 该 实 施 办 法 如 下 。一 、 实 施 的 意 义实 行 教 职 员 工 岗 位 聘 任 制 度 的 意 义 是 :加 强 学 校 内 部 的 组 织 建 设 和 管 理 建 设 , 正 确 确 立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管理 地 位 , 强 化 管 理 功 能 , 全 面

2、 促 进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结 构 的 调 整 和 治 理 , 开展 管 理 创 新 ;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 促 进 岗 位 流 动 , 增 强 岗 位 责 任 意 识 , 充 分发 挥 教 职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推 动 现 代 教 育 管 理 模 式 下 的 校 园 新 文 化 的建 设 , 逐 步 实 现 依 法 治 校 , 依 制 度 治 校 , 依 原 则 治 校 , 保 证 学 校 的 教 育教 学 工 作 沿 着 正 确 的 方 向 前 进 。二 、 聘 任 形 式 与 期 限该 岗 位 聘 任 制 在 个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双 方 自

3、 愿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签 订岗 位 聘 任 协 议 书 的 形 式 , 以 学 年 度 计 算 , 一 年 一 聘 , 实 行 动 态 聘 任 。 协议 期 满 后 , 采 取 续 签 形 式 续 聘 。三 、 实 施 原 则岗 位 聘 任 将 依 照 以 下 原 则 实 施 :1、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 该 聘 任 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 将 公 开 岗 位 编 制 , 公开 岗 位 收 益 , 公 开 聘 任 条 件 , 实 行 公 开 竞 争 。 岗 位 聘 用 须 坚 持 德 为 第 一 ,任 人 唯 贤 , 用 人 所 长 , 德 能 并 重 。2、 逐 级

4、 聘 任 原 则 : 在 个 人 提 出 岗 位 申 请 的 基 础 上 , 实 行 三 级 聘 任 。由 校 长 提 议 聘 用 行 政 人 员 ; 由 教 导 主 任 提 议 , 与 校 长 商 议 , 共 同 聘 任 教研 组 长 ( 年 级 组 长 ) ; 由 教 研 组 长 ( 年 级 组 长 ) 提 议 , 与 教 导 主 任 商 议 ,共 同 聘 任 班 主 任 和 学 科 教 师 。3、 平 等 竞 争 , 择 优 聘 任 原 则 : 依 照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及 标 准 , 对 同 一个 岗 位 , 聘 任 条 件 相 同 , 鼓 励 平 等 竞 争 。 在 全 面 衡

5、 量 德 勤 绩 能 的 基 础 上 ,为 人 师 表 , 以 德 为 先 , 择 优 聘 任 。4、 双 方 自 愿 , 双 向 选 择 原 则 : 经 个 人 提 出 岗 位 申 请 后 , 聘 方 与 受2聘 方 双 向 选 择 , 自 愿 签 定 协 议 书 。 凡 首 次 落 聘 者 , 允 许 再 次 申 请 , 再 次落 聘 者 则 按 落 聘 ( 告 戒 ) 处 理 。5、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在 个 人 提 出 岗 位 申 请 的 基 础 上 , 每 一 级 的 聘任 , 须 由 校 长 主 持 召 开 学 校 党 政 工 联 席 会 议 , 经 集 体 审 议

6、通 过 后 , 方 可签 定 聘 任 协 议 书 。6、 岗 位 聘 任 与 岗 位 考 核 相 结 合 原 则 : 岗 位 聘 任 协 议 的 续 签 , 须 依照 每 学 年 度 的 个 人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结 论 , 并 通 过 校 党 政 工 联 席 会 审 议后 执 行 。四 、 聘 任 的 基 本 条 件凡 申 请 岗 位 任 职 者 , 须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1、 为 人 师 表 , 应 具 备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规 范 中 规 定的 职 业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准 则 。2、 岗 位 应 聘 者 , 须 具 备

7、教 师 职 业 任 职 资 格 。 现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满 三 年 以 上 者 , 须 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认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不 满 三 年的 非 教 育 专 业 人 员 , 须 在 三 年 内 取 得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核 认 证 ; 院校 毕 业 生 应 具 备 教 育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的 合 格 证 书 。3、 岗 位 应 聘 者 , 须 具 备 应 聘 学 科 的 基 础 知 识 , 及 其 基 本 教 育 教 学 能力 与 技 能 。 ( 详 见 附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暨 目 标 责 任 考

8、核 标 准 )五 、 聘 任 程 序岗 位 聘 任 须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1、 首 次 聘 任 , 须 提 前 一 周 发 放 该 实 施 办 法 , 并 公 开 岗 位 编 制 、 岗 位收 益 等 。 ( 详 见 附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暨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标 准 岗 位 聘 任意 向 ( 申 请 ) 表 岗 位 编 制 一 览 表 ) 。2、 应 聘 者 填 写 上 交 岗 位 聘 任 意 向 ( 申 请 ) 表 。 应 聘 者 可 以 依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暨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标 准 , 填 报 第 一 申 请 意 向 和 第 二申 请 意 向

9、。3、 由 校 长 主 持 , 依 照 聘 任 原 则 , 分 别 实 施 行 政 人 员 、 教 研 组 长 ( 年级 组 长 ) 、 班 主 任 和 学 科 教 师 三 级 聘 任 , 并 签 订 岗 位 聘 任 协 议 书 。4、 三 级 聘 任 全 部 结 束 后 , 应 召 开 教 师 会 宣 布 、 总 结 聘 任 情 况 。六 、 岗 位 的 正 式 聘 任 、 告 戒 与 落 聘岗 位 聘 任 结 果 分 为 正 式 聘 任 、 告 戒 与 落 聘 三 种 情 形 。1、 正 式 聘 任 : 指 在 个 人 申 请 基 础 上 , 依 照 聘 任 原 则 和 聘 任 程 序 ,

10、 正式 签 订 岗 位 聘 任 协 议 书 者 。正 式 聘 任 者 , 在 协 议 执 行 期 间 正 常 享 受 相 应 的 津 贴 、 待 遇 。2、 告 戒 : 指 在 册 教 职 员 工 。 因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或 因 严 重 责 任 事 故 、3严 重 失 职 、 影 响 学 校 声 誉 等 违 纪 违 规 的 不 良 行 为 ; 或 因 工 作 能 力 业 绩以 及 其 他 个 人 因 素 , 在 首 次 聘 任 或 续 聘 中 未 能 签 订 岗 位 聘 任 协 议 书 者 。告 戒 人 员 由 学 校 视 情 况 执 行 校 内 待 ( 下 ) 岗 或 转 调

11、 岗 位 。告 戒 人 员 在 执 行 期 间 不 得 正 常 享 受 相 应 的 津 贴 、 待 遇 。3、 落 聘 : 指 聘 用 制 教 职 员 工 。 因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或 因 严 重 责 任 事故 、 严 重 失 职 、 影 响 学 校 声 誉 等 违 纪 违 规 的 不 良 行 为 ; 或 因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以 及 其 他 个 人 因 素 , 在 首 次 聘 任 或 续 聘 中 未 能 签 订 岗 位 聘 任 协 议书 者 。落 聘 人 员 应 同 时 依 照 灞 桥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子 弟 小 学 教 师 聘用 合 同 , 解 除 聘

12、 用 关 系 。七 、 岗 位 的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与 协 议 续 签岗 位 聘 任 协 议 的 首 签 和 续 签 , 须 按 照 岗 位 聘 任 与 岗 位 考 核 相 结 合 的原 则 进 行 。1、 岗 位 的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考 核 分 基 本 考 核 项 目 、 专 责 考 核 、 兼 责 考 核 三 个 单 项 部 分 , 基 本 考核 项 目 不 合 格 则 取 消 应 聘 资 格 , 专 责 考 核 与 兼 责 考 核 不 合 格 则 取 消 该 单项 岗 位 应 聘 资 格 , 三 项 考 核 按 比 例 加 权 计 算 为 综 合 考 核 结 果 , 综

13、 合 考 核不 合 格 则 按 告 戒 或 落 聘 处 理 。( 详 见 附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暨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标 准 )2、 岗 位 聘 任 协 议 续 签 :依 照 学 年 度 个 人 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结 论 , 次 年 的 岗 位 聘 任 仍 分 为 :正 式 聘 、 告 戒 与 落 聘 三 种 情 况 。 协 议 书 的 续 签 , 一 般 应 在 每 学 年 度 的 最后 两 周 中 进 行 。八 、 其 它1、 该 实 施 办 法 适 用 於 全 部 在 校 教 职 员 工 。2、 该 实 施 办 法 由 校 委 会 集 体 研 究 制 订 , 解 释 权 归 校 委 会 。3、 该 实 施 办 法 的 相 关 资 料 , 详 见 附 后 。灞 桥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子 弟 小 学20035-84附 :1、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暨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标 准 2、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规 范 3、 岗 位 编 制 一 览 表 4、 灞 桥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子 弟 小 学 结 构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5、 岗 位 聘 任 意 向 ( 申 请 ) 表 6、 灞 桥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子 弟 小 学 岗 位 聘 任 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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