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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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办法(暂行)(本管理办法经 2005 年 3 月 8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全校的科技成果转让活动,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科技人员参与成果推广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校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主要包括:学校独立完成或主持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学校为专利权人、品种权人、著作权人的专利、新品种、著作等。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研究机构等单位和科技人员有组织、规范化地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科技成果转让活动。第五条 安徽农业大学的科技成果产权属于安徽农业大学。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让的主要方式2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主要方式是:一一一 专利权转让,指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一一一 专利申请权转让,指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一一一 专利实施许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

3、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一一一 植物品种权转让,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或品种权的转让;一一一 著作权转让,主要指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相关权利的转让;(六) 技术秘密转让,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所有非专利技术)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 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让的管理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负责科技成果转让的职能机构,是全校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的唯一代理人。项目主持人、课题组应该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技成果转让工作,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转让属于学校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4、也不得无故阻碍学校科技成果的转让。3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前,由科技处和课题组共同对待转让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转让方案,包括方式、金额等。第九条 科技处对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如果课题组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第十条 属于国家保密的科技成果的转让,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第四章 效益分配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收入必须入学校指定的帐号,不得自收自支。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收入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课题组或个人比例为 80%,学校比例为 10%,所在院所比例为 10%。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第十三条 学校对开展科技成果转让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课题组和个人进行奖励。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学校提取的部份主要用于补助中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或科技处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属于学校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的,学校将取消或暂缓当事人申报科研项目、成果报奖的资格,造4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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