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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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施 工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葛 洲 坝 新 疆 工 程 局 ( 有 限 公 司 ) 基 础 处 理 工 程 分 公 司( 简 称 : 公 司 )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 进 一 步 推 进 公 司 分 包 合 同 管 理程 序 化 、 标 准 化 、 规 范 化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建 筑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质 量 、 环境 与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等 规

2、章 制 度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分 包 合 同 , 是 指 为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 包括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和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是 指 分 公 司 承 包 工 程 后 , 将部 分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及 能 力 的 企 业 承 担 ( 工 程 分 包 )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是 指 公 司 承 包 工 程 后 , 将 劳 务 作 业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及 能 力 的其 他 企 业 或 合 法 组 织 完 成 (

3、 劳 务 分 包 )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和 职 责第 二 条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委 员 会 行 使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的 领 导 职 责 , 对 公 司 分包 合 同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研 究 、 决 策 。第 三 条 公 司 经 营 部 为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会 同 各 职 能部 门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对 分 包 合 同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第 四 条 项 目 部 应 成 立 以 项 目 经 理 为 组 长 , 项 目 副 经 理 ( 主 管 生 产 经营 ) 为 副

4、组 长 , 经 营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 财 务 、 机 电 物 资 、 施 工 技 术 、 安 全 质 量环 保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 全 面 负 责 项 目 部 的 分 包 合 同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并 应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归 口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第 五 条 公 司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 一 ) 经 营 部1、 宣 传 、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检 查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5、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2、 负 责 本 单 位 在 建 项 目 限 额 以 上 工 程 分 包 和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评 审 、 报 批和 备 案 工 作 ;3、 负 责 审 批 所 属 项 目 部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计 划 ;4、 监 督 和 检 查 本 单 位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实 施 情 况 ;5、 定 期 向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报 送 分 包 合 同 相 关 报 表 。6、 协 调 项 目 部 与 分 包 主 体 之 间 合 同 纠 纷 ;( 二 ) 综 合 部 ( 人 事 部 )1、 对 本 单 位 使 用 的 分 包 方 进 行 评 审 ,

6、 发 布 本 单 位 合 格 分 包 方 名 册 和 禁 止 使 用 分 包 方 名 册 , 向 公 司 推 荐 合 格 分 包 方 ;2、 监 督 和 检 查 分 包 方 用 工 管 理 和 农 民 工 工 资 发 放 管 理 , 定 期 收 集 分 包 2方 资 源 使 用 相 关 信 息 ;3、 参 与 工 程 经 营 部 门 组 织 的 分 包 合 同 评 审 。( 三 ) 设 备 安 全 、 技 术 质 量 部1、 参 与 分 包 合 同 评 审 工 作 , 并 对 分 包 主 体 进 行 筛 选 审 定 。2、 收 集 分 包 方 资 源 使 用 相 关 信 息 , 确 定 二 到

7、 三 家 后 选 人 。( 四 ) 审 计 、 财 务 部1、 参 与 分 包 合 同 评 审 工 作 , 并 对 分 包 方 资 质 , 信 用 度 进 行 审 定 。( 五 )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的 部 门 职 责 行 使 与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相 关 的管 理 职 责 。第 十 条 项 目 部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1、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执 行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制 度 , 接受 公 司 对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的 检 查 ;2、 组 织 编 制 工 程 施 工

8、分 包 计 划 , 及 分 包 方 选 择 计 划 , ( 至 少 二 家 至 三家 ) 和 分 包 方 相 关 信 息 资 料 , 并 上 报 公 司 审 批 ;3、 根 据 批 准 的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计 划 ,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实 施 工 程 施 工 分 包计 划 ;4、 项 目 经 理 授 权 后 , 负 责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 履 行 中 的 日 常 管 理 ,分 包 合 同 资 料 的 收 集 和 归 档 ;5、 负 责 监 督 分 包 方 用 工 管 理 和 农 民 工 工 资 发 放 管 理 ;6、 负 责 向 公 司 报 送 工 程

9、 施 工 分 包 资 料 , 对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中 出 现 的 重 大问 题 及 时 报 告 。第 三 章 分 包 合 同 的 签 订第 十 一 条 工 程 开 工 前 , 项 目 部 应 在 项 目 规 划 大 纲 的 基 础 上 , 依 据 工 程特 点 制 订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计 划 , 用 以 指 导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的 招 标 和 分 包 合 同 的 签 订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计 划 应 报 公 司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部 应 当 从 总 公 司 合 格 分 包 方 名 册 中 选 用 分 包 方 。 如需 要 引

10、进 新 的 分 包 方 , 项 目 部 应 组 织 对 分 包 方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 做 好 考 察 评 价 记录 , 经 自 评 合 格 后 报 公 司 , 经 评 审 合 格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后 方 可 选 用 。第 十 三 条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包 括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法 人 委 托 书 、 承 担 项 目 所需 的 资 质 证 书 、 安 全 许 可 证 、 人 力 资 源 配 备 情 况 、 技 术 装 备 和 近 三 年 业 绩 证 明 。其 中 营 业 执 照 、 法 人 委 托 书 、 资 质 证 书 及 安 全 许 可 证 应 查 看 原

11、件 ,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及 安 全 许 可 证 保 存 年 检 合 格 的 复 印 件 , 法 人 委 托 书 保 存 原 件 。第 十 四 条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金 额 在 100万 元 以 上 、 劳务 分 包 合 同 金 额 在 20万 元 ( 含 20万 元 ) 以 上 的 , 应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或 邀 请 招 标方 式 选 择 分 包 方 。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金 额 在 100万 元 以 下 、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金 额 在20万 元 以 下 的 , 可 采 取 协 商 方 式 进 行 。 3第

12、十 五 条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原 则 上 应 采 用 单 价 承 包 合 同 。第 十 六 条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分 包 方 时 , 应 采 用 合 理 低 价 中 标 。 采 用 协商 议 标 方 式 选 择 分 包 方 时 , 分 包 单 价 必 须 经 项 目 经 理 、 副 经 理 、 和 经 营 部 负责 人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 分 包 单 价 的 计 算 依 据 、 计 算 过 程 和 会 议 记 录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上 述 参 与 人 员 必 须 在 相 关 原 始 记 录 上 亲 笔 签 名 。 分 包 合 同 单 价 原 则 上

13、不 得 高 于主 合 同 相 应 单 价 , 特 殊 情 况 下 应 有 详 细 的 测 算 说 明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部 应 参 照 分 公 司 下 发 的 分 包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结 合 我 公 司工 程 实 际 情 况 , 起 草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或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分 包 方的 , 合 同 内 容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合 同 条 件 ) 和 分 包 方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分 包 合 同 起 草 后 , 项 目 部 应 组 织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评

14、 审 , 然后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修 订 分 包 合 同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部 应 遵 从 以 下 原 则 , 与 分 包 方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 一 ) 项 目 部 必 须 按 照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以 合 同 草 案 的 评 审意 见 为 依 据 进 行 分 包 合 同 谈 判 ;( 二 ) 分 包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 项 目 部 必 须 有 三 人 以 上 参 加 , 禁 止 私 下 谈 判或 交 易 ;( 三 ) 分 包 合 同 谈 判 的 各 种 资 料 ,谈 判 会 议 记 录 等 必 须 妥 善 保 存 , 项 目部

15、所 有 参 与 谈 判 人 员 必 须 在 相 关 原 始 记 录 上 亲 笔 签 名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部 应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修 订 分 包 合 同 , 按 照 合 同 会 签 程 序 组织 项 目 部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项 目 部 领 导 进 行 会 签 , 并 根 据 不 同 的 审 批 权 限 报 批 。工 程 分 包 100万 元 以 下 、 劳 务 分 包 20万 元 以 下 由 项 目 经 理 审 批 ; 工 程 分 包 100万 元 以 上 ( 含 100万 元 ) 200万 元 以 下 、 劳 务 分 包 20万 元 以 上 , 由 分 公 司 经 营部 门 评 审 及 审 批 。 工 程 分 包 200万 元 以 上 由 总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评 审 及 报 批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部 按 规 定 履 行 了 审 批 手 续 并 且 获 得 批 准 后 , 才 能 以 项目 部 的 名 义 与 分 包 方 正 式 签 订 合 同 。 签 约 双 方 必 须 盖 单 位 合 同 公 章 或 专 用 章 ,不 得 使 用 其 它 印 章 代 替 。 项 目 部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的 必 须 是 公 司 经 理 书 面 授 权 的固 定 代 表 人 , 其 他 人 不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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