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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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对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工作。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本地区内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 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第四条 商务部依法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

2、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商务部 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商务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第五条 在立案前,商 务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第六条 对存在未依法申 报重大嫌疑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立案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被调查的经营者,是指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申报义务人。第七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务部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八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

3、调查的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申报文件、资料。尚未完成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停止实施集中。第九条 商务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措施,也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第十条 商务部调查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

4、调查人签字。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 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商务部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第十二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商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商务部的调查。第十三条 商务部按照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评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应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商务部依据前款进行处理时,应当考虑未依法申报

5、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 的时间,以及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因素。第十五条 商务部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调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告知被调查的经营者。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务部设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证据。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将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对商务部依法实施的调查,被调查的经营者拒绝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等不配合调查行为的,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对于必须送达被调查的经营者的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商务部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需送达的文件。第十九条经营者对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商务部、被调查的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或者事先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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