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登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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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县外外建设工程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

2、地不在本县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及其在笨本县设立的子(分)公司。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外来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备案结果通报其他监管机构,其他监管机构不得要求外来建设工程企业报送同类登记备案资料。具体办事机构为城建局建管办。第五条 外来建设工程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分单项工程备案和企业年度备案。单项工程备案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参加投标报名前,或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到城建局建管办办理市场准入登记手续,签订合同后办理备案手续。年度备案是指在伊宁县设立分公司常驻的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常驻管理机构,在本区内有一定的

3、施工业绩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七条第十四款所规定的,办理的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第六条 本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来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优胜劣汰、择优留用、服务我区的原则,将分批在局域网上公布备案企业名单,对企业进行审查备案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资质备案第七条 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 省外企业应持省建设厅核发的进疆登记册原件及复印件;(五)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六) 企业注册地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七)企业近两年承

4、包过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及证明文件,并有承揽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八)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及连续两年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九) 企业项目经理近两年承揽工程所在地清欠办开具的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十)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十一) 外地企业驻本县分公司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二) 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三) 进驻本县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十四) 企业登记备案的

5、资质等级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省外为壹级资质以上(含壹级) ,省内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 ;园林绿化企业登记备案的资质等级为:省外为壹级资质以上(含壹级) ,省内为贰级资质以上(含贰级) ;监理企业省外为甲级资质,省内为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 。(十五) 自觉遵守及维护本县建筑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第八条 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一)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 (省外监理企业需提交进省登记册);(二)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两年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三) 企业近两年监理过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及证明材料;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驻本县分公司负责人);(五)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七) 工程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九)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者发包方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意向性文件。第九条 工程造价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一)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省外工程造价机构需提交进疆登记册);(二)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两年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三)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四) 公司营业执

7、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五) 公司的人员组成、人员技术职称情况,上年度资质年检情况;(六) 分支机构负责入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原件和照片;(七) 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养老保险机构出具的交费名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照片。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一)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 税务登记证明;(四)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交进省登记册);(五) 单位的人员组成、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六) 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

8、人的任职原件及复印件;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企业,到本县城建局建管办申请备案,备齐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报城建局批准核发外来建设工程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方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经批准备案的企业,备案表当年有效。第十二条 企业在本县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的真实情况,不得假报、虚报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资料。企业的证件和公章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

9、,不得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代替企业法入公章。 第十三条 企业人员岗位证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工程完工后,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退还。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班子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与 5 日内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不得自行引进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监理等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第十五条 未在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不得在县域范围内参加招投标及承揽任何建设工程项目。第十六条 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在领取招标文件后,办理标前临时登记,企业中标后办

10、理单项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企业在我县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l 5 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合同审查备案手续。第十八条 企业驻本县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5 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和处理。(一) 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起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 以采取挂靠、借照等欺骗手段获取备案表的;(三) 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

11、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四) 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不按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表及整改回执单的;(五) 在建筑市场检查中企业主要情况与备案情况不一致,主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手续的;(六)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七)企业中标后,未将劳务用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在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劳务用工人员发生变更未及时上报的;(八)企业不按规定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各项规费的;(九)企业没有成立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没有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十)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体上访事件,情节严重的;(十一

12、)企业严重违反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十二)违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所有备案的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合同履约、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等方面。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经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在我县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如我县建筑市场,不参加考评的按不合格企业处理,连续两年考评为基本合格的单位第三年取消进入我县建筑市场从业资格。 第四章 建筑市场清出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场清出制度,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3、87 号令第十四条所列十项违法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罚外,三年内不予办理备案;(二) 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02 号令第十六条所列八项违法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罚外,三年内不予办理备案;(三)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四) 企业所聘用劳务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私招乱雇零散民工或“包工头”签订用工合同;不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的、规避资格审查的;(五) 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的;(六) 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

14、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 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经建设、劳动或其他相关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八)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包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行分包的;(九)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人员配备不足而进行施工作业的;(十) 建设单位( 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个体私营企业) 自行引进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企业:(十一) 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在领取招标文件后,未办理标前临时备案手续的,(十二)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15、门依据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一) 企业未登记备案从事建筑活动的;(二)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未备案的企业的;(三)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本县承揽工程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合同(或协议 )审查备案手续的,将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在检查中有三次不在岗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停止该项目经理担任新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格。第二十五条 企业驻本县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逾期未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企业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予以考核。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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