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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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昌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青年志愿者行动长远发展,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青年志愿者的定义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第三条 注册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1.西昌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或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工;2.具有奉献精神及其他参加志愿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3.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每年从事一定

2、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4.遵纪守法,服从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的领导。第四条 注册志愿者的权利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2.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青年志愿者所从事志愿行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险;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6.申请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权利。7.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五条 注册志愿者的义务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全院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章程;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

3、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3.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4.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5.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需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第六条 注册机构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系(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院团委、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为志愿者注册机构,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第七条 注册程序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院统一格式的西昌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登记表;2.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3.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我院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行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西昌学院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 “西昌学院注册志愿者工作手册”

4、、 “西昌学院志愿者胸卡” 。第八条 注册号为便于全院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校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和胸卡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院团委、院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统一确定编制规则。第九条 管理和培训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尚未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由团组织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

5、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第十条 激励和表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注册认证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分别授予西昌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评定授予工作由校团委、校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负责组织。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40 小时的,授予西昌学院青年志愿服务奖。2.从获得西昌学院青年志愿服务奖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60 小时的,授予西昌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铜奖。3.从获得西昌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80 小时的,授予西昌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银奖。4.从获得西昌学院青年志愿服

6、务银奖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00 小时的,授予西昌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金奖。5.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 6 个月至 1 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西昌学院青年志愿服务奖及以上级别称号;超过 1 年的,可视情况参照本条第 2-4 项规定执行。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还可以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第十一条 权益保障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学校、社会的认可,为志愿者

7、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第十二条 组织保障院团委、院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负责全院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系(部)团组织应普遍建立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工作部、服务中心,条件成熟的各基层团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服务站、服务总站,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组织可通过定期轮换等方式,安排注册志愿者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发挥志愿者服务站的核心作用,促进由服务站、服务基地、服务队构成的基层组织网络建设。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将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凡在本办法颁布后未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参加志愿者工作组织奖评选。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院团委、西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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