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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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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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3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八年十月十六日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

2、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二)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三)新能源和可再

3、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四)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二)申请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预报计划、本年度列入计划并已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完成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项目中含自主研发费用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分摊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4、,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对发展全市循环经济具有示范作用。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第一条中的(一)、(二)、(三)类项目,其投资额在 40 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 5%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先进性程度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资助:一般项目按照投资额的 10%予以资助;列入省、市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 12予以资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已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投资额的 15%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经考核达到循环经济示范标准的项目

5、,给予 520 万元的奖励。 (三)对按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5643 号)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获得 95 分(含)以上的项目给予 5 万元奖励,获得 90 分(含)95 分的项目给予 4 万元奖励,获得 85 分(含)90 分的项目给予 2 万元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 4 万元的奖励。 (五)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 50%的补助。 四、申

6、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市级单位向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中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770”工程项目(即“七个一批”和 70 个重点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他项目单位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区、县级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项目可行性研究

7、报告和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6.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分别提供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7.财政资助情况说明表;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材料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的重大项目和各项目创新程度由技术专家先行评审。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和市发改委下达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级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和单位(不含萧山、余杭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 25安排;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 12.5安排

8、。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报送资助项目的绩效材料。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总结报送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今后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四)各区、县(市)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和单位申请市级财政资助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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