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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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徽商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保证贷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徽商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信贷业务包括:(一)本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含贴现贷款) ;(二)表外业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日到贷款本息收回或完全终止前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识别与管理、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第四条 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应坚

2、持职责明确、检查尽职、预警及时、快速处理的原则。第二章 贷后管理流程第一节 贷后检查第五条 贷后检查的方式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维护和专项检查。(一) 日常维护是指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进行的跟踪检查;(二) 专项检查是指对借款企业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借款企业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的检查。第六条 贷后检查的间隔期(一)按贷款质量划分1、正常类贷款最长不超过 90 天;22、关注类贷款最长不超过 60 天,其中特别关注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0 天;3、次级类贷款最长不超过 30 天;4、可疑类贷款最长不超过 180 天;5、损失类贷款最长不超过 360 天。各行可视借款企业或贷

3、款具体风险程度,增加检查频率。(二)其他情况1、对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及表外业务到期垫付的,应立即进行检查,查明原因,采取应对措施。2、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启动应急措施(包括:召开问题贷款风险处置会议、暂停新增授信、资产保全、追加担保等) ,并同时向上级报告。第七条 贷后检查指贷款发放后到本息收回或贷款终止前各种检查工作的总和,包括对借款企业检查、担保检查、贷后管理检查。第八条对借款企业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借款企业基本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已年检、贷款证是否经人民银行年审通过、是否正常纳税,企业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经营组织

4、形式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资本结构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经营范围是否调整或准备调整。(二)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检查:通过测算与比较基期(申请日) 、当期(检查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地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进一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能力。(三)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生产规模达产情况、主导产品的生产、销售量、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情况、主导产品市场分布、销售渠道和品牌宣传等是否经济、合理、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等。(四)对项目贷款情况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项目3施工设计方案及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变更

5、、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借款是否到位、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变化、配套项目建设是否同步、项目投资缺口及建设工期等。(五)对借款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检查,主要包括:1、企业或项目主导产品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企业或项目产权结构与经营管理体制有无进行调整,是否发生兼并、合并、分立、停业(产) ,是否有对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资,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可能停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3、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是否进行调整,新任领导的能力、作风、品质如何;4、有无发生重大财务纠纷或违法经营行为;5、有无因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或经济损失等。(六)对结算往来情况检查:贷款期间借款企业在我行结

6、算量、国际贸易结算量;在我行结算量、存款量占比情况、是否履行了贷款前的承诺、对企业结算、存款潜力进行预测。第九条 对贷款用途检查:主要检查贷款使用是否与约定相符,有无被不合理挤占、挪用现象。第十条 对贷款担保检查,主要包括:(一)对保证贷款应重点检查: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有效期、保证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资产和负债有无重大变化、是否具备继续担保的资格和能力;(二)对抵(质)押物应重点检查:根据贷后检查间隔期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抵(质)押物权属有无变动、是否发生出租、转让、赠予、抵(质)物形态是否完整、有无失修、拆迁毁损,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变动、抵押率是否降低等情况。若因市场等因素

7、的影响,导致抵(质)押物的价值贬值时,应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抵(质)押物或提供其他合格担保。第十一条 上级行检查下级行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4(一)贷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贷后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是否按要求完成贷后检查报告;(三)通过贷后检查发现的风险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贷款后管理检查方式可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或者全面检查、抽查、专项检查等不同形式。第二节 风险预警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执行徽商银行公司客户贷款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不良贷款上升的分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发布相应级别风险预警。对分行不良贷款率连续三个月超过上年末不良贷款率 1 个百分

8、点的,应发布红色风险预警,风险程度极大的,应报经行领导同意后,建议授信评审部门调减或部分暂停分行或审批人审批权限(低风险信贷业务除外) 。第十五条 分行发现分支机构新增不良贷款超过规定警戒线,或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应对有关下级机构发布相应级别风险预警。第三节 问题贷款识别与管理第十六条 问题贷款是指逾期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在特别关注以下(含)的贷款或出现欠息以及发生借款企业影响贷款安全等不良信号的贷款。第十七条 借款企业或贷款出现下列情况或存在以下风险的问题贷款,必须特别关注,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在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前,应暂停新增授信业务。(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

9、)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还款能力;(三)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四)不配合本行的贷后检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五)保证资格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六)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遇5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毁或灭失; (七)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 (八)新的法律法规实施使原合同产生法律缺陷或问题;(九)国家有关部门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借款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影响偿还贷款本息的;(十)影响借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贷款风险的其他因素。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风险报告。贷后检查中发现

10、下列风险事项应向上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一)借款企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二)借款企业、保证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的;(三)借款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四)借款企业、保证企业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的;(五)借款企业、保证企业出现严重违规被管理部门处罚或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六)借款企业、保证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内部管理混乱的;(七)抵质押品价值大幅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的;(八)其他不利于贷款偿还的重大风险事项。第十九条 对违约贷款要积极进行催收和处理。(一) 贷款催收1、贷款到期前 15 日,应及时进行电话提示或发出催收通知书; 2、逾期贷款在确保诉讼时效前提下,至少按季发

11、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保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性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二)违约贷款的管理按徽商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节 贷款风险分类6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分类指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贷款进行分类,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分类具体标准和程序依照徽商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执行。第五节 信贷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信贷档案管理指本行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帐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包括信贷

12、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应依据徽商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的归集、整理、移交、分类、保管、使用、保密、销毁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直销授信客户档案移交(一)总行直销客户档案向分行移交(1)在信贷业务具体实施前,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将客户与经办分行公司银行部门进行衔接,以保证信贷业务操作的连续性;(2)经总行贷审会审议通过的直销客户信贷业务,总行公司银行部的行业营销中心将客户基础档案列出资料清单;(3)总行直销客户档案向分行移交时,总行调查信贷经理和分行相应行业信贷经理为移交人和接收人。总行公司银行部行业中心负责人和相关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人为监交人,

13、同时总行公司银行部应复印一份档案保管。(二)分行直销授信客户档案移交分行直销客户档案的移交应比照本条(一)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异地贷款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是指授信申请客户的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不在我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的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第二十六条 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财务指标优良、信息披露充分的7异地客户,其正常类贷款的贷后检查间隔期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其余情况的贷后检查间隔期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异地贷款应重点检查借款企业行业地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合作诚意、合作前景及担保等情况。第四章 贷后管理职责第二十八条 分、

14、支行客户经理(一)负责对分管授信客户的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贷后检查表 (详见附件 1) ;(二)负责监督信贷资金使用,并填写贷款使用情况监督表 (详见附件 2) ,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的监管。(二)负责客户信息、财务资料的收集以及信贷系统的录入;(三)负责送达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四)负责按规定将管辖客户档案提交统一管理;(五)负责将发现的重大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上报支行行长或风险管理部。第二十九条 分行信贷经理(一)负责对客户授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将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向分行风险管理部反馈。第三十条 分行风险经理(一

15、)负责贷后专项检查,并出具贷后检查报告(详见附件 3) ;(二)负责问题贷款的检查,并提出解决预案;(三)负责风险预警、监测和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四)负责贷款风险分类初分工作,并提出初分意见;(五)负责不良资产的保全工作;(六)负责分管客户的资产组合风险分析;(七)负责将重大风险信息向上级报告。第三十一条 支行行长8(一)负责监督和协调信贷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二)负责参与、协调五级分类初分工作;(三)负责协调、协助在本支行出帐的授信客户贷后管理工作;(四)负责将重大风险信息向分行风险管理部和行长报告。第三十二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一)负责组织贷款风险分类初分、认定、报批以及分析

16、报告工作;(二)负责组织风险监测、预警和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履行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三)负责组织分行贷后检查,提出整改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四)负责向上级领导及管理部门、同级授信评审部、公司银行部反馈贷后检查情况; (五)负责已核销呆帐的管理工作;(六)负责信贷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七)负责按季对分行信贷资产进行组合风险分析;(八)负责总行风险管理部及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贷后管理事项。 第三十三条 分行授信评审部(一)负责监督、检查支行信贷授权执行情况,并情形相应调整或部分暂停支行转授权权限; (二)根据检查情况及贷后检查反馈信息,提出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改进建议。第三十四条 分行公司银行部(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信贷经理、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管理工作(二)负责及时将发现的风险信息反馈至同级风险管理部、总行公司银行部;(三)负责配合同级风险管理部制定高风险客户的退出计划,拟定退出方案;(四)负责直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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