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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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凉市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1 -平凉市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平凉市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贷款管理,规范贷款程序,防范和化解 贷款风险,健全贷款运行机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物权法、 担保法、 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公司 贷款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分级负责,逐级授权,分户授信,审贷分离”的贷款管理制度。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

2、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制度等。第四条 贷款发放应当遵循的原则。(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的原则。(二) 坚持为个体、各类经济组织和实体、中小企业服务的原则。(三) 坚持贷款自主经营的原则。(四) 坚持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人,系指在 贷 款 活 动 中 运 用 信 贷- 2 -资 金 向 借 款 人 发 放 贷 款 的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金融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第七条 本公司所辖营业机构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

3、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借贷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信用原则。第八条 本公司所辖营业机构为确保支付到期合法债务,防范和处置支付风险,保一方金融平安,应坚持合规合法、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原则。发放贷款应根据市场需求,并严格执行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严禁超负荷发放贷款,严格控制大额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发放。第二章 组织结构人员和责任第九条 本公司授权风险管理部全权负责全辖信贷政策的执行、咨询、管理、不良贷款的考核及信息报表报送。第十条 本公司成立贷款审查委 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

4、管理部、市场发展部、会计财务部、审计稽核部负责人组成,并邀请监事长列席会议,具体负责大额贷款的调查、咨询、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 本公司成立董事会领导下的贷款风险管理委员- 3 -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负责人组成,并邀请监事长列席会议,负责贷款的投放、审批、管理、督促和监督信贷计划的执行及风险防范与处置。第十二条 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全辖贷款管理营运的监督及违规违纪的查处。第十三条 本公司所辖分支机构设立贷款管理小组,其成员由营业部经理、主管会计、客户经理组成,全权负责本单位的信贷管理及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第十四条 包片客户经理负责辖区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非信贷人员不得发

5、放各类贷款(除授信小额农户贷款和本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第十五条 贷款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贷款管理逐级负责制,本公司风险管理部对全辖贷款的管理营运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汇报。各分支机构营业部经理对本单位贷款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可随时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汇报。客户经理对自己发放及承包片所有贷款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单位贷款管理小组报告工作。第十六条 客 户经理对各自负责的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管理、包效益”和贷 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尽职尽责和贷款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章、违纪失职行为和贷- 4 -款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6、,予以处罚。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政策第十七条 本公司所辖营业机构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本公司管辖区内从事种养殖业、商贸、流通、服务等各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第十八条 本公司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依据政府确定的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目标,坚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方针,优先保证农业生产,重点支持高科技兴农和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支柱产业。适时调整信贷结构,灵活确定贷款投向和投量,保证经济持续发展。第十九条 本公司所辖营业机构贷款发放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指标要求,保持资产质量的优化和结构合理,防范和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确保本公司健康、稳健、安全运营。

7、第四章 贷款的种类第二十条 本公司所辖营业机构贷款按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 短期贷款:指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贷款。(二) 中期贷款:指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5 年以下(含5 年)的贷款。(三) 长期贷款:指期限在 5 年以上(不含 5 年)的贷款。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所辖营业机构贷款按贷款方式划分为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抵押循环贷款、担保贷款和质押贷款、票据贴- 5 -现。(一)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抵押循环贷款:是指中小企业将自己的所有权明晰的固定资产一次设定贷款抵押,由本公司独立或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借贷双方协议估价,本公司对其核定最高贷款限额,签订借

8、贷双方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企业根据自身用款情况,在限额内分次或一次借款、分笔确定还款期限,分次或一次立据,分次或一次偿还贷款,在限额内循环使用。(二) 担保贷款I、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2、抵押贷款:指按物权法、 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指按物权法、 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4、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9、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转让该权利优先受偿。依据担保法规定,结合我辖实际情况,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存单、支票、凭证式国库券、金融债- 6 -券、收费权、经营权。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发放贷款要依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借款人综合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借款期限。(一)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二) 产业结构调整符合国家政策,一次性投入资金较大且效益好、周期长的农业生产及加工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

10、过3 年。(三) 期限在 1 年以上、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签订分期还款计划。(四) 分期还款计划和偿还金额的确定,不搞一刀切,要根据每笔贷款的具体用途、对象、额度、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投入和还款来源等具体情况。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三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因受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贷款按期偿还困难或暂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但生产经营正常,展期后完全能够还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 1 个月向贷款人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属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有原授权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按照分级审批制度办理相应的展期

11、手续。- 7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展期申请,10 日内必须给予是否展期的书面答复(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的审批权限一致。第二十四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由本公司利率定价委员会根据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确定执行利率。要求各分支机构发放贷款要按种类、金额、期限、用途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借据、凭证上载明。同意展期的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执行展期日公布利率并在展期申请和有关批复文书中注明。对在

12、结息日前主动归还或收回贷款的,实行利随本清,对贷户拖欠的利息视同贷款本金,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计算办法按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所辖营业网点应按照以下要求清收和管理利息。(一) 本公司所有贷款全部实行按季结息,结息日定为每季末 20 日。(二) 所有结计的贷款利息必须实行先挂账后清收,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和任何个人均无权决定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对依法提起诉讼已审理终结、已核销呆账贷款、保全清收中借款人已向贷款人做了认可的偿还计划,确实暂时无力偿还利息的借款户应报本公司审批备案。以物抵贷贷款停息的处理,需经- 8 -分支机构营业经理提出申请,上报本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从有

13、关贷款科目划转到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从账务处理之日起停止计息。第六章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二十六条 工商个体户贷款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且每年进行年检合格的证、章、牌、照。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一定的经营场地、范围,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4、有一定的经营实力,经营者品质优良,信用程度好,并能按期还本付息。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贷款条件。一是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每年年检合格),并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权利。二是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账目和报表。三是所从事的生产

14、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有市场有销路,经营有场地。四是必须拥有经营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法人股本金,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五是申请借款时提供会计事务所上年度或本期的审计报告及近三年和前一个月真实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六是具有懂经营、有技术、善管理、讲信誉的管理者。七是企业要有健全的章程和行业管理制度。八是有具备担保资格的担保单位或有可靠的合法财产抵押。九是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十是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十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申请贷款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合伙人) 亲笔出具的申请书和法人书面保证书,保证书中必须载

15、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愿意以各自本人家庭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将公司基本情况、股东人数及姓名、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特别是哪些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都要详细说明,并申明保证书所载内容,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七章 贷款办理程序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应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要素,预测贷款风险度,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预测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聘请有权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借款人经营项目、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和经济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生产经营能力、自有资金、负债情况、还款能力、

16、担保意愿、担保能力、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等,通过调查测定出贷款的风险度,填写贷前调查意见书,确定贷款额度及方式,其他贷款必须逐笔写出书面调查论证报告作为信贷资料归档保管。通过调查对借款人要给予明确答复,小额贷款当日答复;3 万元以内贷款,受理答复不得超过 1 天;5万元以内的贷款,受理答复不得超过 3 天;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贷款不得超过 5 天;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贷款不得超过 7天。20 万元一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贷款 10 日内答复;100 万元以上的贷款 15 天内答复。对贷款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 10 -实行管辖机构派双人调查,对 50 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实行管辖机构双人调查,本公司派人复查制度,并出具书面复查报告。第二十九条 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签批、贷款进账、贷后检查、贷款还款、贷款展期、风险贷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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