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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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贷 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控信贷操作风险,提高信贷服务质量,保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总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是指我行依照有关法律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支付我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资金实施审核、监督等管理活动的总称。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商业性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的资金支付管理既要参照本办法,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第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第五条 贷款资金支付应坚持区别对待、分类

2、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把关的原则。第二章 存款账户开立第六条 凡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均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我行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 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为建设、经营新开工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如向我行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第七条 借款人除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外,还应按申 请贷款的性质及种类开立相应的存款专户。(一)申请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 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贷款资金。(二)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信贷资金

3、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在“401 单位活期存款” 科目下设立,专门用于 发放和管理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三)申请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和项目收入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在“401 单 位活期存款” 科目下设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项目贷款资金。项目收入应全部存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第八条 从我行申请多种类型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同时开立相应存款账户。各存款账户应当专户使用,账户之间资金不得混用或串用。第三章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与审核流程第九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

4、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人在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资金时放款,同时完成支付,放款与支付同步进行。(一)对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借款人。2、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借款人。3、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借款人。4、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 30%,且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 30%,但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二)对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的贷款资金支付。2、单笔金额超

5、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第十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应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应经过管户客户经理信贷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放款信贷审核签批、会计人员会计审核等环节。贷款人受托支付实行有权签批人制度和 AB 角制度。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有权签批人 A 角为开户行行长,B 角为开户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 第十一条 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资金时,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开户行客户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和书面支付委托,提供支付证明材料,填制总行统一制式的借款凭证。支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货运单 据、商 务合同、供货清单、工程进 度表、工程量清单、 结报单等的复印件或/和原

6、件,具体依贷款资金用途而定。第十二条 开户行客户部门接到借款人报送的书面支付委托、支付证明材料和借款凭证后,应及时安排管户客户经理办理。管户客户经理应在协调落实资金头寸的基础上进行信贷审核。信贷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证明材料和书面支付委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核。必要时 ,可到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经营处所或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或采用函证、 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二)资金用途审核。审核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发生挤占挪用贷款、是否为虚假贸易背景等问题。(三)收款人审核。审核收款人是否为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用途相适应。(四)金额

7、审核。审核付款金额(或本借款合同项下累计付款金额)是否超出借款合同约定额度;付款金额是否与借款人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数量、价格相符,是否与工程进度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五)信用风险审核。审核借款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先期贷款资金、信用等级下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危及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如存在此类问题,应停止或审慎支付贷款资金。(六)借款凭证要素审核。审核借款人名称是否与法人公章一致;贷款科目、借款种类、用途、到期日期、借款合同编号、利率、借款金额等是否正确,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资金属性码、存款户账号、贷款户账号是否正确,是否

8、与会计部门提供的一致;客户签章是否清晰,是否与签章样本相符。第十三条 管户客户经理信贷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如实、准确填制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见操作手册第四篇附件 4-4),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将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书面支付委托及借款人支付证明材料报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接到管户客户经理报送的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书面支付委托及支付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签批,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并签署意见。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同意支付贷款资金的,管户客户经理应在借款凭证经办人员签章处签章,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登录CM2006 系 统,在 “借据申请”模块发起借据申

9、 请。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不同意支付贷款资金的,管户客户经理应通知借款人取消支付,退还书面支付委托和支付证明材料,并在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的备注栏中注明支付取消原因后存档。第十五条 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应逐项审核借款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登 录 CM2006 系统,完成系 统流程借据复核操作。开户行信用发放有权签批人应审核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签章,登录 CM2006 系统,完成系统流程借据签批。借款凭证、CM2006 系统借据流程签批后,管户客户经理应登录CM2006 系 统“业务处理中心”模块,进行电子准贷证维护和发送操作。第十六条 管户客户经理应将书面支付委托原件、 信贷

10、资金支付通知单及支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将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和借款凭证、电子准贷证等资料移送会计部门进行会计审核,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第十七条 开户行会计部门柜面会计人员接到借款人报送的支付凭证及管户客户经理移送的有关资料后,应及时按我行有关规定对放款手续进行会计审核,同时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会计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能。贷款资金支付的会计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支付信贷审核和签批手续的完备性审核。审核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是否经管户客户经理审核,是否经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手续不完备的,会计部门不得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二)贷款资金用途审核。审核支付凭证填写的支

11、款用途是否与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一致。(三)贷款资金流向审核。审核支付凭证填写的收款人是否与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一致。(四)凭证要素的完整性审核。按会计制度审核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合法规范等。第十八条 柜面会计人员对经会计审核无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放款手续和贷款资金支付手续,处理相关账务,将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留作支付凭证的附件。柜面会计人员对支付凭证要素不全或内容不完整的,应退交客户补齐相关内容。柜面会计人员对贷款资金支付的信贷审核、签批存在疑问或异议时,应填写营业柜面会计监督反馈意见及处理单(见附件),注明疑问、异 议的内容及建议信贷审核、签批相关人员核实的事项,经会计坐班主任确认后,交该

12、笔贷款资金支付的有权签批人。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应直接或责成管户客户经理对会计部门提出的疑问、异议和建议进行核实后,在营业柜面会计监督反馈意见及处理单签署处理意见,及时补充有关内容材料,会计部门据此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能确认的问题,信贷审核、签批相关人员应撤回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借款凭证和电子准贷证等资料,取消此笔贷款的发放和资金支付,柜面会计人员将支付凭证退还借款人。第四章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与审核流程第十九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除以下情形可使用现金结算形式外,原则上

13、应使用转账结算方式:(一)借款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采购其他物资的价款。(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除以下情形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对象应当为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一)借款人未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取现情形,需将贷款资金汇划到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取现的。(二)借款人需将贷款资金汇划到其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的。(三)借款人在开户行辖内设立基层网点收购粮棉油,需将贷款资金汇划到其在收购点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四)经省级分行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对借款人自主支付,

14、贷款人应 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应当经过管户客户经理信贷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会计人员会计审核等环节。借款人自主支付实行有权签批人制度和 AB 角制度。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有权签批人 A 角为开户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 B 角为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资金时,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开户行客户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提供支付证明材料。支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货运单据、商务合同、供货清单、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结报单等的复印件或/和原件,具体依

15、贷款资金用途而定。第二十三条 开户行客户部门接到借款人报送的支付证明材料后,应及时 安排管户客户经理进行信贷审核。信贷审核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四、五款内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方式审核。审核借款人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存在以“ 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问题,是否确需现金结算问题,现金结算额度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等。(二)收款人审核。审核收款人是否为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用途相适应。对收款人不是借款人交易对手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 第二十四条 管 户客户经理信贷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如实、准

16、确填制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将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及借款人支付证明材料报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第二十五条 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接到管户客户经理报送的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及支付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签批,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并签署意见。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同意支付贷款资金的,管户客户经理应将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及支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将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移送会计部门进行会计审核,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不同意支付贷款资金的,管户客户经理应通知借款人取消支付,退还支付证明材料,并在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的备注栏中注明支付取消原因后存档。第二十六条 开户行会计部门柜面会计人员接到借款人报送的支付凭证及管户客户经理移送的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后,应及时进行会计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能。贷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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