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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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运营安全管理是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公司运营安全管理,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和减少行车事故,保障运营秩序正常进行,规范驾驶员运营行为。根据道路交通法、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具体实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使本办法付诸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由安全科、管理科、车队管理人员具体督导实施。第三条 公司安全科负责车辆运行的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负责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企 业 运营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检查、监督和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并负责行车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及行车事故(服务事故)的调查

2、处理和善后结案。各车队负责本车队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与管理,各类事故的处理。第二章 车辆安全行驶第四条 凡公司运营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城市客运车辆技术标准及城市公共汽车运行条例。2、车辆进出库、停 车场、站点, 时速不准超速 5 公里,正常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 40 公里,严禁超速行驶。3、坚持正点运行,正常行驶时同线车后车不准超越前车,同类车行驶中不准相互超越。4、行驶中遇有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有铁路道口时,必须做到“ 一停、二看、三通 过”,严禁争道抢行。5、 车辆进站必须车距站 50 米前减速、鸣号、平稳停车。站停时,车身应与道路

3、平行,停直摆正、右轮外侧距路边石宜在 30 厘米以内,车前门对站杆或候车长廊前端, 严禁占道停车或随意停车。6、 严禁不到站、越站停车上下乘客,冬季如站点乘客过多或站点路滑时,可在距站点前后 10 米处停车,避免站点撞、拖、挤、压、伤乘客事故的发生。7、 车辆进站停稳后,方可开门上下乘客,驾驶员在确认前后车厢门无上下乘客时,关闭车厢门,方可起步。杜 绝发生车门夹、摔伤乘客事故的发生。8、 按规定配置的消防器材的规格、性能应符合规定。9、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健康或易污损他人的物品乘车, 严禁携带家禽及宠物乘车。10、各车队必须严格坚持星期五车场日制度,对车辆进行安全

4、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司安全科、管理科,要定期 检查。11、驾驶员当班时不准领代其他人乘车,严禁托代各种不明包装物品。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五条 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聘用。1、为保障公司生产运营秩序,安全稳定,公交车辆驾驶员要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熟知车辆机械性能,以适应运营工作;(1)应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2)忠诚于公交事业,具有吃苦耐劳,对工作高度的负责精神;(3)爱护车辆,能够认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应具有一定的车辆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4)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遵章驾车,应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与行车经验;(5)服从领导、听从

5、调度指挥,按时完成运营服务任务。2、对公交车辆驾驶员实行聘用制。考核、聘用驾驶员要以上述要求为基础条件,考核采取笔试与路试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范围内,优先考核、聘用原企业的公交车辆驾驶员。原公交车辆驾驶员无试用期;3、公交车辆驾驶员的考核、聘用由公司统一组织,安全科、管理科、劳资科、车队共同协作实施。第六条 为规范驾驶员 的管理,促 进客运服务质量的提高,接受社会监督,被聘用的驾驶员应持上岗证上岗运营。上岗证由安全科核发,并报劳资科备案。第七条 为提高公交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运营 意识,规范运营行为,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由安全科、管理科、车队具体负责执行。第八条 被聘用的驾驶员上

6、岗前,须与公司 劳资科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一次性交纳叁仟元意外风险互助金。驾驶员交纳的叁仟元风险互助金,因责任事故扣缴后,不足 额时财务科、运管部、 车队、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时交纳补齐。第九条 公交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运营期间应携带有效驾驶证、上岗证;2、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有权拒绝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3、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章 驾车,严禁超速行驶。4、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及非本车核定的驾驶员驾驶,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交给替岗驾驶员驾驶,否则,出现事故由本车驾驶员及替岗驾驶员负法律负责(经济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

7、、驾驶员在确认关好驾驶室门及车厢前、后门的情况下方可起车;6、驾车行驶中不准打手机、吸烟、 饮食、与人 闲谈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7、发生行车责任事故及行车事故时,应主动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疏散乘客离车,并及时通报本车队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科,并同时做好采证工作,寻找目击证人,并记录见证人的姓名、地址;8、驾驶员遇到本线车辆因故障抛锚后,应主动靠近停车,将故障车上的乘客让到本车上拉走。如已购票不准再让乘客补票;9、驾驶员如发现车辆有不安全因素及火险隐患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扑救措施。10、双班作业车辆的驾驶员应执行提前 20 分钟交接制度,早班驾驶员,应将车辆安全状况向接班驾驶员告知

8、,如无交接而引发的事故的损失由双方负责;11、服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稽查人员的监督检查;12、驾驶员要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报警电话,做好应急扑救办法,车辆入库后,切断电源,检查车辆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条 公司负责运营车辆的行车责任事故和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费用支出及善后结案工作。第十一条 各车队接到事故报案后,本车队管理人员要立即组织人员和施救车辆到现场,积极抢救和安抚伤者,并及时通知安全科到事故现场。第十二条 要保护现场 ,未 经公司安全科和交警部门同意,不准移动现场,确因抢救伤者需移动车辆,要做好原始标记,保护好现场原状。第十三条 各车队管理人员驾驶员应如实向交警部门提供

9、情况配合处理,不准做假供、提供假证、干扰事故的处理。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准私自破坏 现场,驾车脱离现场,否则造 成事故责任无法确认而产生的责任赔偿后果,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发生致行人死亡或重大行车责任事故,公司主管领导要亲自赶赴现场, 积极做好一系列常规工作,并在 24 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向各方面通报事故情况。第十六条 对于不构成事故的划、碰车,各车队要教育驾驶员及时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对私下和解、索赔现金,造成车辆损坏的,一经查实将处以索赔35 倍的罚款。第五章 事故费用的提取第十七条 为了降低行 车事故、行车责任事故给公司及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带来的

10、风险,公司对各类事故费用实行予提制。第十八条 予提事故费用的赔偿范围:1、因行车责任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车辆的损失,赔偿标准执行国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因行车事故造成的车内乘客的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执行国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第十九条 三者险(人身伤害、车辆损失)费率予提标准:按国家机动车三者险费率标准的 86%提取,平均按日予提。车内乘客意外伤害费用予提:以国内各保险公司,旅客保险费率标准为基础,均按日予提,赔偿限额最高 1 万元。赔偿标准按第二十条标准执行。第六章 赔偿与奖励第二十条 参照交通法第五章七十六条、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

11、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赔偿比例与奖励办法。 (赔偿款缴纳后,纳入公司意外风险安全予提费中,增加意外风险的保障能力)。造成轻伤以上行车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者承担事故费用总额的 10%,从意外风险互助金中扣缴,最高限额为 3000 元。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车内摔伤、车门夹、摔伤乘客,由事故责任者承担事故费用总额的 10%,从意外 风险互助金中一次性扣缴。互助金不足应扣缴金额时,从本人月工资逐月扣缴,额满为止。 (扣缴数额比例为月工资的10%)。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违章行车,被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违法行车自动监控设施拍摄,其 处罚罚款由驾驶员负责交纳。第

12、二十三条 驾驶员不能如实向所在车队反映车辆存在的故障,造成次日影响正常运行的,给予 200 元处罚,在风险互助金中扣除。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私自动用车辆,或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或非本车核定驾驶员驾驶运营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罚本车驾驶员 200 元,在风险互助金中扣除。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办法第四条处理。1、营运期间不携带驾驶证、上岗证;2、对车辆不进行日常维护,造成灯光不全、喇叭不响、方向失灵、手脚刹车失效的;3、超速行驶、小回 转;4、不正点运行,同一线路运营车辆,后 车超前车者,同类车相互超越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解除聘用劳动合同:1、驾驶员工作期间饮酒,屡教不改者;2、经常超速行驶屡教不改者,并因超速引发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者。3、造成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一人, 负事故主要责任者;4、不爱护车辆、不 检查、不 维修、经常带故障行驶者;5、未经允许,私自将运营车辆驶离停放车场、库、及运营线路超过 3 公里以上者;第二十七条 对车组 (或驾驶员)实行季度安全考核,凡上一季度无行车事故、行车责 任事故的车组,公司给予 200 元的安全季度奖, (奖金来源从事故予提费中提取)。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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