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应用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12660 上传时间:2018-02-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应用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应用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应用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应用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应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应用(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2008 年 6 月 25 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

2、用本规则。第三条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属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开发区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出质人持股公司名称。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

3、保的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出质人名称(姓名)及其出质股权的公司名称、数量、份额;(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期限;(六)出质股权证明书的交付时间;(七)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当在出质人持股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第七条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第八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

4、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质押合同和债务主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由出质人持股公司盖章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出质人持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5、文件;(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办理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以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6、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事项。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同时收缴原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同时收缴原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解除出质股权的冻结;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薄。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第十六条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管理机关另行规定。第十七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