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12004 上传时间:2018-02-2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承办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二章 提取范围第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凡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

2、购买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二手房、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私房等,购商业性用房除外;2、建造是指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建房、集资建房;3、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房屋;4、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如对房屋主体结构墙、柱、梁、板给排水工程大面积改造),另:(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二)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合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调离本州行政区域的。(四)出境定居的(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 职工在职

3、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三章 提取额度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但只能按职工上年余额的 70提取,并且提取数额不得低于 5000 元。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计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第四章 提取凭证第七条 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提取人的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明,并按以下要求出具相关材料:(一)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

4、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二)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将提取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三)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以下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作附件: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或交购房款、集资款收据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证明。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私产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证明(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3、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建设部门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及复印件。(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核实)。4、职工建造(包括新建、扩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出具的证明按实际建造日期的五年内有效。第八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 职工调离本州行政区域的,提供调令、商调函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一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和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6、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本人申请、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五章 提取程序第十四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递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经审批予以提取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支取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提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五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8 年 7 月 4 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