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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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 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是指除国际客运、大陆与港澳台间客运、高速

2、客运、旅游客运外的岛际和农村水路旅客运输。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是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水路运输许可凭证的客运经营者经营的具有有效船舶运输凭证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补贴对象为符合上述范围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经营者。具体补助对象,中央航运企业集团所属经营者由交通运输部认定;其他经营者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 2006 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 4400 元/ 吨、柴油 3870 元/ 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2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

3、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 号)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或中央航运企业集团按照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补助范围内船舶的功率、载客定额、船舶总吨、航行总里程等船舶运行以及耗油量等情况综合核定。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无航运管理职责的,由具有管理职责的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下同)应建立、健全本辖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船舶及用油量基础档案,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第九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符合规定的经营者(中央航运企业集团所属经营者除外

4、,下同)完整、准确申报其上年度经营的符合规定的客运船舶有关情况及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见附表 1),按船舶 综合核定补助用油量,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见附表 2),就与前一年度相比补助用油量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作出分析说明,经审核无误后,于 2 月 15 日前,将汇总表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补助用油量等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对本省(区、市)上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有关情况及分品种补助用油量进行汇总(见附表 3),就与前一年度相比补助用油量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作出分析说明,于 3 月15 日前

5、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3第十一条 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应组织其所属符合规定的经营者完整、准确申报其上年度经营的符合规定的客运船舶有关情况及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见附表 1),按船舶综合核定补助用油量,并对有关情况及分品种补助用油量进行汇总(见附表 3),就与前一年度相比补助用油量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作出分析说明,经审核无误后,于 3 月 15 日前将汇总表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上报交通运输部。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 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上报的补贴用油量等情况后,对全国上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分品种补助用油量进行汇总、分析。补

6、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 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 4 月10 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补助用油量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 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 财政部于 4 月 30 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本级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中央航运企业集团。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 署、 财政部 驻各省(区、市) 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7、门。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 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 6 月 30 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4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基层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 补 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中央航运企业集团于 9 月 15 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 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 审计部门,对地方

8、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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