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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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 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提升学校自主 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财政部、教育部从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根据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 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 号),为规 范和加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

2、、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 依靠专家、发扬 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 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 新”的运行机制。资助项目需要通过学校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四条 为做好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大 连理工大学 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 )。领导小组是基本科研 业务费专项实施的领导机构,负责拟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管理办法、资助范围、项目指南并最

3、终审批立项。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经费管理、监督考核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总结报告。第二章 资助范围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科研专项应当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

4、务费专项按照专项专题项目三个层次进行管理,专题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学校确立的资助范围并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设置的专题每年根据学校不同的发展重点由领导小组确定发布,总体布局如下:1、学科交叉前沿科研专题。资助多个学科教师共同开展的具有较明确目标和创新点的交叉领域前瞻性研究。2、重大项目培育科研专题。资助科研团队开展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牵头和参与国家重点重大科研项目为目的的前期培育研究。3、理科基础科研专题。资助教师在基础学科理论研究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提升传统学科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4、人文社科科研专题。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自主研究以及与理工学科交叉

5、研究。5、引进人才科研专题。资助对象为符合我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新入校的教授、副教授、博士后、博士,按照项目申报科研启动费,用于来学校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6、研究生科研专题。资助优秀在读研究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培育优秀论文等。7、其它学校亟需发展的专题。每年根据学校不同的发展重点由领导小组确定。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10月份发布下年度专项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前完成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第九条 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是本校在职在编人员,不资助校外人员的申报。本校优秀在读研究生根据申报指南可作为负责人申请专项,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

6、指导。鼓励校内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第十条 专项实行限项规定,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同期参与承担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负责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评审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从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等方面着重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遴

7、选项目,报“大 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 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后,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公布申请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并进行审核,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项

8、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项目管理办

9、公室批准;项目管理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项目负责人发生调离、毕业等重要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经财务处审查。结题报告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提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承

10、担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 办公室根据项 目结题情况,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立项、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科学合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包括:(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

11、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及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能源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五)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支出需填列会议收支计划报财务处审

12、批。(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九)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0%。(十)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

13、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 人天的标 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200-300 元 /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 人次、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40-80 元/ 人次的标准执行。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

14、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申报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与决算编报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08108 号)的有关规定管理,项目负责人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经费各项支出额度以预算批复为准。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项目经费数额。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决算申报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与决算编报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08108号

15、)的有关规定管理,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项目结题决算手续,结余经费收回学校,并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七条 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第二十八条 加强专项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形成的成果须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第二十九条 鼓励 专项研究成果转让 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审计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等处理。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报送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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