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10770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http:/- 1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4-04-01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本法规已被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1997 年 10 月 15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本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可

2、自由兑换货币的帐户。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内机构外汇帐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帐户的撤销及检查等。第六条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监督收付;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http:/- 2 -第二章帐户的开立第七条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可以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

3、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三)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五)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第八条第七第所列外汇的开户,开户单位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二)企事业单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它单位持国家授权机关

4、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三)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第九条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可以持所列有效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http:/- 3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二)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三)驻华机构的外汇,持机构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工商登记证;(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持汇款凭证或者投资意向书。第十条下列外汇,开户单位须持相应的批准文件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一)经国家批准专项用

5、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二)经批准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第十一条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在注册或者登记所在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应当持注册或者登记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户。第三章帐户的使用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http:/- 4 -第十三条开户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

6、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注明。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超出范围的收付,须逐笔报经外汇局核准。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一)规定开立外汇帐户时,开户银行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帐号、帐户的币种及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该行戳记。第十五条开户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二)和第十条(二)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严格限于该限定外汇;开户银行应当根据贷款协议、相应的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支付凭证办理收付。第十六条开户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一)规定开立的还本付息外汇帐户,其帐户余额不得超过下两期应当偿付的本

7、息总额,其收付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该帐户只能用于支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其它收付。开户银行须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收付。第十七条开户单位从外汇帐户对外支付时,开户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审核,办理收付。第四章帐户的监管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http:/- 5 -第十八条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单位需要变更外汇帐户使用证内容的,须持相应的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二)、第十条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单位不得变更帐户的收支范围。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关闭的,其外汇余额全部结汇;其中属于外商投资

8、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允许外方转移或者汇出。帐户关闭后,开户单位应当将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债登记证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退回外汇局。第二十条驻华机构的外汇帐户按规定关闭的,其外汇余额允许转移或者汇出。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自使用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内,开户单位须向外汇局提交已注销境外帐户说明,将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交销户清帐单;需要延期使用境外帐户的,须在到期前三十天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凡需要撤销的帐户,外汇局对开户银行及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对该帐户余额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第二十三条开户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不得利用外汇帐户非法代其

9、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第二十四条开户银行须于每月七日前向外汇局报送上月末外汇帐户余额月报表。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http:/- 6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的外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第二十六条外汇局应当对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的开户、收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或者取消外汇帐户开户权的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帐户、居民个人和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存款帐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