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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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和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水平,适应四个现代化对教育工作的需要,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采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添置兴建 、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调剂、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以达到固定资产寿命长、维持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学校

2、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统一合理调配,供、管、用相结合,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学校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各院系 、处级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工负责这项工作。第四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我校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管、用结合的原则,明确以下各处为校级固定资产管理归口单位:设备处归口管理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生活用的仪器设备;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资料;房产处归口管理房2产、家具;产业 办归口管理所属校办工厂、校办公司固定资产,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全校固定资产统计管理的机构。各归口管理处的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要求,进行有关固定

3、资产的统计工作和情况分析,做好领导的参谋。指导检查院(系)级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做到帐、物、卡相符。 (三)重点做好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努力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使用率。总结交流经验,开展评比,奖励先进,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 (五)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的添置、变更、调拨、租赁、报失、报损、报废等事宜。 (六)组织建立校级计量标准,组织定期校验,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七)组织建设校内维修网点,为各单位解决仪器设备维修问题。 (八)组织固定资产的多余调剂,报废回收处理工作。 (九)组织对购置固定资产计划的审查和经费的分配工作。

4、(十)组织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的考核工作。 (十一)制定固定资产的管理细则,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队伍是一支管理队伍,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校级管理机构骨干应由组织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3各级领导要关心这支队伍的培养和成长。他们的调动应事先与归口处商妥,尽量保持队伍稳定,让他们积累经验,做好工作。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思想水平与业务能力不能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六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均为固定资产: (一)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绿化部门规

5、定的植物以及图书、家具等。 (二)单价在规定起点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行政办公用的仪器设备。 固定资产的单价规定起点是:教学、科研、生产类为 800 元,行政办公和生活类为 500 元。 (三)比较稀缺或大宗的财产,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学校主管部门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第七条 凡是自制、自建、单位捐赠(含个人捐赠)或无价调入的财产及作为科研成果留用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都是学校财产,都要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八条 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都是学校财产,都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学校各主管部

6、门均有权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必要的调配,以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4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包括运输费、管理费、加成费、税款等入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一)因扩充或加工改造而增加其组成,使原设备增值,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经改制而提高功能,按购进或改制开支的费用增加其原值;因损毁拆除或减少其原有一部分配套、附属配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护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及时到各归口单位办理建帐、报帐手续,以保证帐帐相符。

7、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第十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生产任务、工作生活条件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做到精打细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布局,讲求投资效益,分清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一条 增添固定资产由各基层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填报订货卡片。经各院系级领导批准后,按各归口单位审批程序规定执行,财务处根据批准货卡片和安排的经费预算办理借5款、报帐手续。 凡申请购置单价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办公和生活用的仪器设备,应填报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对购置的理由、工作任务、技术人员的配备和管理能力、安装使

8、用条件、经费来源、选型合理性及投资效益预测、风险等进行综合论证。论证通过后有专家组代表及院、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经设备处审查后报校领导批准方可购置。 第十二条 新增添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进行严格验收,建立帐、卡等报帐手续。未经归口单位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人员不予借款和报帐。 第十三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管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责权明确,奖惩分明。对于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由于申购者盲目填报计划,采购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错购、重购、乱购或因验收不认真、保管使用不当、不服从合理调配等原因,造成积压、闲置、浪费的,要分别承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赔偿

9、损失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 各归口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鼓励各单位开展协作共用、专管共用,归口单位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合理调配。 6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及管理办法。 经学校批准新建、撤销的单位,由校长办公室及时通知各归口单位立户、撤户,以便有计划地做好固定资产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除学校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制度外,各院、处级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细则,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及解决维护

10、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经常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可用状态。对于房屋、建筑物和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等,要建立技术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 各归口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帐、卡制度,各级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都要有按品名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记录全部固定资产,以便随时查对。财务处应设备固定资产帐,按一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财务处和各归口单位,各归口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帐,要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 第十七条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在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提倡开展校内各单位间协作和校际之间、地区间的技术服务,利用技术和设

11、备承担各种任务,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 各级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对所管理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修理、拆改、调换或借出等。 7各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的指导,同时要认真学习党的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模范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借出、报丢失、报废、变价等变动,都必须经过逐级批准后办理。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统一由校各归口单位办理调拨手续,其它单位不得自行办理。财务处凭各归口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办理销帐手续。 对外借出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持借据,经各归口单位审批,开

12、具 统一借据 和出门证,方可携出校外。要注意在商定归还日期内摧还。交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检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报 报废单 ,经技术鉴定,逐级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凭批准的 报废单 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拆改,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由各归口单位统一收回,作为维修再购置固定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情况,按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分清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赔偿和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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