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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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一、 总则1、 为了规避、降低并及时分散和转移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有效控制保险成本,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2、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华润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电力控股)所辖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3、 本办法是本公司进行投保、索赔等保险相关工作应遵循的依据。4、 本办法所指的保险包括财产险、责任险等以财产和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商业保险。二、 保险管理实施模式1、 电力控股统一管理保险工作,保险方案按以下方式操作。1) 由各煤矿公司负责保险工作、统一安排保险询

2、价,经审核的保险方案、询价对比分析及投保意向直接上报控股审批。2) 询价保险公司时,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公司。2、 电力控股统一聘请华润保险经纪公司(下称保险经纪)作为华润电力的资产风险管理顾问,向电力控股及项目公司提供保险及风险管理咨询和保险经纪服务。三、 工作职责1、 控股总部1) 财务部(1) 电力控股负责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保险工作主管部门是财务部。(2) 制定保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政策,根据公司发展和市场变化提出投保险种的指引。(3) 负责保险方案的复核与审批。(4) 负责收集电力行业相关的保险数据、掌握和了解最近行业保险政策以及电力控股项目公司保险成本和索赔数据分析,指导、参与项目公司重大

3、事故的索赔工作并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和保险改进方案。(5) 组织各项目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保险业务及企业风险管理培训。2) 其他部门(1) 运营部、建设部以及相关事业部应对各自管辖的项目公司提交投保时的重置价值提出建议和意见。2、 项目公司(1) 各项目公司财务部是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者。(2) 按照保险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本公司保险工作的实施。(3) 编制、上报保险方案并在保险到期日前 20 个工作日上报电力控股审批。(4)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经纪的协助下准备事故报告,提供必要索赔单证,并积极参与索赔谈判,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利益。(5) 根据本公司情况,在保险经纪协助下组织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并协

4、调生产、技术、采购等相关部门,加强风险控制及防灾防损工作。(6) 负责本公司保险理赔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向控股提交书面的报告。3、 华润保险经纪(1) 协助项目公司完成保险安排建议报告。(2) 协助项目公司制定索赔策略、审核索赔资料、协调公估公司及保险公司关系、参与索赔谈判直至结案。(3) 保单管理及日常保险咨询,提供风险管理建议。(4) 协助电力控股制定和完善保险管理办法,提供保险培训等。四、 投保险种1、 运营期保险:煤矿项目运营期应投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险。2、 建设期保险:煤矿项目由项目公司判断是否投保建筑/ 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

5、责任险) ,需要投保须上报控股审批。3、 建设期项目应自筹建处开始雇佣员工起购买雇主责任险。4、 控股公司派至项目的员工,项目也应自报到日开始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5、 项目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机损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必须制定详细的保险方案并上报电力控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货物运输保险和机动车辆险由项目公司根据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投保方案。6、 任何时候项目公司认为有必要增减除上述以外的险种(如利润损失险等) ,应单独上报电力控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五、 保单主要内容管理1、 被保险人保险单中除列明项目公司外,应将电力控股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建设期保险单中还应将承包

6、商、分包商、贷款银行和监理公司等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涉及银行贷款的项目,如需按照银行要求指定“赔款受让人条款”的,条款中应列明“该条款项下所述赔款以贷款行在该项目中的贷款金额为限” 。2、 保险条款项目公司应统一使用经保监会批准的并经电力控股和保险经纪审核的保险合同。同时项目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实际需求可增列相关的附加条款。项目公司对保险单条款提出变更、修改或增加附加条款,应经过电力控股和保险经纪的审核。3、 保险金额的确定1) 为了保障资产安全,保险金额应坚持足额投保的原则。2) 建筑/ 安装工程一切险应以相应的执行概算或总包价为投保基础,扣除一些不需要保险的项目(如:土地成本、预备费、设计费等

7、)作为投保金额;项目公司在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时,应将原来由承包商、供货商承担的保费从概算中扣除。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应以重置价值作为投保金额,以避免因保额不足而造成比例赔付。所谓重置价值是:替换、重建保险标的或修理、修复保险标的使之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时所需的金额。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中可以剔除征地、前期工程费、资本化利息以及承包商过高的利润等费用。项目公司在确定重置价值时应征求各自主管部门(运营部、建设部和各事业部)的意见,并与保险经纪共同商定。3) 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含交强险) 。4) 对于 2009 年前购买的机器设备,因账面价值/ 重估价值已

8、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故投保金额应等于账面价值/重估价值;对于 2009 年及以后购买的机器设备,因账面价值为不含税价,为了避免税金损失,要求投保金额为含税价。4、 免赔额对免赔额的设置应按风险性质进行分类,并结合保险费率和保险市场情况确定合适的免赔额,财产一切险一般不得高于 5 万元;机器损坏险不得高于 5 万元;公众责任保险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不超过 1 万元,人身伤害不应有免赔额。保单中一般不应有免赔率。5、 保险公司的选择1) 应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资信与偿付能力、承保经验、理赔权限、网络与当地化服务等因素。独立承保的保险公司以及共保项目的首席承保人须选择备选保险公司名单 (见附件一)内的保险

9、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并参考保险经纪意见,如有特殊情况应报电力控股批准。2) 在项目公司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作为首席承保人,以确保服务的时效性。3) 应引入竞争机制使保险费率保持合理的水平,同时应重点考核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情况。4) 保险经纪应协助项目公司提出保险报价比较、保险公司选择的书面建议供参考,通过统一询价,形成书面意见,再上报电力控股审批。若项目公司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理由,上报控股获批准方可实施。六、 保险工作流程1、 投保/ 续保(上报流程图请见附件九)1) 各项目公司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随年度预算向电力控股财务部上报下年度的保险计划和保险预算,并按 6.1.2 规定

10、的最晚日期前实施各项保险的续转工作。2) 建设期的项目公司应在按预计的投保日之前 2 个月通知电力控股及保险经纪;首次办理保险的营运期项目应在机组通过验收前 3 个月通知电力控股 及保险经纪,办理续保的应提前 2 个月通知。各项目公司财务部和电力控股财务部负责通知保险经纪相关人员共同做好相关的保险工作。3) 项目公司在电力控股 要求下统一安排营运期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为了管理方便,项目公司投保上述险种时原则上应将保险到期日统一为每年的 12 月 31 日。4) 项目公司应在电力控股 聘请的保险经纪协助下制定新保/ 续保策略,通过严格的询价程序,并经谈判

11、、汇总后形成书面的报价分析和投保建议。5) 项目公司应在履行其内部审批流程后,至少在保险期限前 20 个工作日向电力控股财务部提交审批报告(见附件二)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赔情况(见附件三) 。审批报告应包括购买险种、投保金额、适用条款、费率、保险费、拟选择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等。2、 审批1) 电力控股财务部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如电力控股对报价分析/投保建议存有疑问,应及时向项目公司和保险经纪进行询问,并由项目公司及保险经纪提供补充材料。2) 电力控股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审批报告应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并通知项目公司修改后重新上报。3) 保险的审批工作原则上应在保险到期 /

12、生效日前 5 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控股财务部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安排暂保,待完成审批后通知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险单,严禁出现脱保、漏保的情况。3、 出险及索赔(上报流程图请见附件十)1) 施救和报案发生事故后,项目公司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注意做好出险现场的保护和取证(拍照或录相等)工作,并在 24 小时之内通知本公司财务部、保险经纪与保险公司(格式详见附件四) 。2) 索赔各项目公司应征询保险经纪关于索赔的建议,按照各险种不同的索赔流程(见附件五) ,及时准备相关索赔文件,积极推动索赔进程。预计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的保险事故应在保险经纪协助

13、下制订索赔策略。3) 重大赔案报告对于重大事故(损失超过 100 万元) ,项目公司财务部应向电力控股提交事故报告(见附件六) ,并将事故的处理阶段性情况上报电力控股财务部;损失超过 500 万的电力控股应参与处理并提供技术和法律支持。4) 涉及诉讼的赔案对于可能涉及诉讼的保险事故,项目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或得知可能的诉讼后,立即上报电力控股。上报格式见附件七。4、 保险日常管理1) 各项目公司财务部应经常与生产、安全、采购等相关部门联系,了解保险标的运行及资产变动情况。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修改保单。 (格式详见附件八)2) 各项目公司的新增项目,如新建、改建、拆除、装修等,应及

14、时通知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修改保险单,或安排相应的保险。3) 各项目公司财务部要建立专门的保险文档。项目公司同保险经纪、电力控股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保险公司关于保险的往来函电、保险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均要归档备查。4) 对于和保险相关的其他事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经纪咨询。七、 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1、 应按照保险单中约定按时缴纳保费2、 保险期限内风险性质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附件八) 。3、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或公估公司查勘,客观判断出险原因和损失程度。4、 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必需的索赔资料。5、 如发生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保险事故,

15、不能放弃对第三方的追偿权。八、 保险工作行为规范及管理责任1、 控股及各项目公司保险管理人员应恪尽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妥善安排保险相关事宜,避免管理责任风险。2、 各项目公司在签署商务合同时,应尽可能通过合同条款将风险转嫁给合同对方。如,设备购买合同中应尽可能将运输保险转嫁给设备生产商;服务合同中对方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由服务提供商承担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3、 对于未获得赔付的损失要说明原因;属于因安排保险或索赔过程中的错误和疏漏引起的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 保险管理人员在与保险公司接触过程中要廉洁奉公,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保险公司回扣;若保险公司有针对公司的保费返还、实物返还、防灾费等,应如实计入公司财务账,严禁私设小金库;禁止为亲戚、朋友谋取个人私利。九、 附则1、 本办法经华润电力控股 有限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由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2、 如在本办法具体规定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有关具体事项,电力控股财务部将另行通知。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附件一:备选保险公司名单附件二:保险安排审批表附件三:理赔情况表附件四:出险通知书附件五:分险种索赔指南附件六:重大赔案报告表附件七:可预见诉讼报告附件八:风险变更通知书附件九:投保续保上报流程图附件十:出险上报流程图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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