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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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04-02-18 作者:深财外20049 号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界定,按照实施细则执行。(一)“地区总部”的界定,由市金融办依据实施细则商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二)“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第三条 “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

2、细则而设立,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 从 2003 年 3 月 1 日(含 3 月 1 日)起,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深圳的,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购地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一)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 5000M2(含 5000 M2)、补贴金额在 500万元(含 500 万元)以内的,适用本办法管理;超过此限的作为特大型机构处理,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二)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 2003 年 10 月 1日开始起算。(三)从

3、2003 年 10 月开始,以下经费按照当年实际需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金融创新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第五条 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以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第二章 申请程序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受理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程序:(一)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购地、购房、租房补

4、贴和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申请程序1.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2.市金融办进行调查,并商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3.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4.经市财政局复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5.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上述补助的受理、初审、复核、上报审批和拨付时限为:每个环节在所报材料完备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其他专项经费的申请程序1.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项目,包括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

5、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以及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经费申请,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报告,包括经费申请项目预算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并由市金融办形成初审意见后送市财政局;2.市财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资金审核意见;3.由市金融办将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4.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拨付资金;5.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项目进行完毕后,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市金融办报送结算报告,由市金融办进行初审结算;6.市财政局复审结算并作决算办理。第八条 如申请未获通过,市金融办负责向相关金融机构出具书面理由。第

6、九条 对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在深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购自用办公用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保留稽核权利和追责权利。第三章 申报材料第十条 申请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须向市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奖励的报告一式三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二)相关金融许可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三)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工商注册证明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的地区总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由总部出具的成立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

7、式三份;(四)申请单位的银行开户资料一式三份;(五)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六)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购地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与规划国土部门签定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二)付清地价款证明书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三)购地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

8、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购房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二)购房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三)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二)

9、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须向市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该项补贴的报告;(二)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三)高管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金融办将上述材料审核确认后,连同申请单位、高管人员名单、个人银行帐户、补贴金额汇总表等一并送市财政局复核。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各金融机构要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金融办通报,并同时将新任高管人员的上述材料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其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10、当月离职的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原则上从离职后的下一个月停发;新任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原则上从任职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保留随时稽核的权利,以确保审核的正确性。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其他专项经费需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该项经费的报告;2.经费项目的明细预算清单; 3.申请项目的结算报告;4.市财政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由市金融办主办或承办的,由市金融办直接将以上材料送市财政局。第四章 资金拨付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按申请程序逐一办理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按国库管理

11、要求实施。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季拨入高管人员个人银行帐户。第二十一条 租赁自用房屋补助逐年拨付,一年一次,每年 12 月办理,补助 3 年;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据以拨付资金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备案入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应于次年上半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的规定不适用于市金融创新奖的申请,市金融创新奖的申请及评选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执行。市财政局按照评选结果如实拨付资金。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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