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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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故意杀人罪2004 年 2 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马加爵在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 6 幢与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被怀疑作弊) ,马认为他们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自己在学校的名声也受到他们的诋毁,于是决意杀害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决定将其一并杀害。尔后,马加爵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购买木柄铁锤一把,藏匿于 317 宿舍自己的衣柜内,又在北站附近办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到广州和南宁的火车票。 2004 年 2 月 13 日 23 时许,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 317 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其头部致

2、死,拿走其身上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和波导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然后将唐的尸体藏匿于 4 号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并将衣柜锁住。 2 月 14 日 23 时许,马加爵趁邵瑞杰在 317 宿舍洗脚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的少量现金,将尸体藏匿于 3 号衣柜内。 2 月 15 日中午,马加爵趁杨开红在 317 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西门子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将尸体藏匿于 9 号衣柜内。2 月 15 日 19 时许,马加爵以打牌为由,将龚博从学生公寓 5 幢 418 室骗 6 幢至 317 宿舍,趁其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身后打击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少量现金,将

3、尸体藏匿于 2 号衣柜内。当日马加爵将从被害人身上拿走的两部手机抛入盘龙江,用灵通卡在 ATM 取款时被吞卡。晚 23 时许,马加爵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潜逃。3 月 15 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缉下,马加爵在海南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云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于 2004 年 4 月 17 日对被告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马加爵无精神病;2.被鉴定人马加爵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2004 年 4 月 24 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 月 2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2、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情】20

4、08 年 10 月 5 日 17 时 10 分许,被告人郝生林驾驶牌号为沪 H26637 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 4777 号物流公司集散地内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郝生林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郝生林已向被害人家属作了经济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郝生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解天平、杨光情、谢天军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案发经过,上海

5、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鉴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据,收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110”接警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裁判】被告人郝生林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郝生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生林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正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郝生林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据此,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

6、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郝生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3、 故意伤害罪【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波 被告人张波与被害人韩瑞斌均系市保安公司保安,因在工作中,张波替被害人韩瑞斌花钱办事,后张波多次向韩讨要办事所花的费用,但韩瑞斌不给。2008年 3 月 21 日 21 时许,被告人张波指使张锋(另案处理) 、张铧(在逃) 等人用巴掌、拳头教训一下韩瑞斌。当晚,张波在市英皇会馆门口,对张锋、张铧等人指认韩瑞斌后,韩瑞

7、斌骑电动车,张锋、张铧等人坐出租车尾随其后,至建设西路与卫校西街,张铧下车跺韩瑞斌,韩瑞斌发现有人要打自己,便骑电动车加快速度向西跑,张锋、张铧等人坐出租车追韩瑞斌至市建设西路电厂菜市场汇友网吧内,拿出刀对韩瑞斌进行殴打,将韩瑞斌砍伤。经鉴定,韩瑞斌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七级。 在诉讼期间,被害人韩瑞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波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波之妻韩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韩瑞斌经济损失 33000 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韩瑞斌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 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2年。

8、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案情摘要】 2011 年 5 月,兴安县部分打工者在 QQ 上收到“急寻肾源”的消息,称长期收购肾源的信息,招募自愿出卖肾脏的人员, 安排体检、配型、肾脏摘除手术,并留有联系电话。有的打工者急需用钱, 便与对方联系。至 2011 年 8 案发时,已组织 2 名供体摘除肾脏并出卖。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该组织分工明确。由蒋某波寻找卖肾人,“吴哥”寻找买肾人以及需要肾移植的医院, “莫哥”负责与买肾人交易,蒋某林、李某等 3 名医师负责为卖肾人做取肾手术, 其中蒋某林主刀, 李某负责麻

9、醉。其他案犯也均分别受雇于蒋某波,分别负责看守、接送、照顾等工作。除蒋某波、 “吴哥” “莫哥”3 人未落网外, 其余成员悉数归案。蒋某波每做一例手术可从“吴哥”处得款 7.2 万元,除支付给供体 2.2 万元外,另分给蒋某林等三名医生 2.7 万元 ,分给常某军、张某义各 2 千元,分给张某 1 千元,分给常某梅、李某财夫妇共 3 千元。【裁判】 2012 年 12 月,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审分别判处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李某财、常某梅 6 人有期徒刑 6 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其余 5 名被告

10、人也分别获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蒋某林以只参与两起摘除人体器官手术为由提出上诉;常某军、张某义、张某也以自认从犯、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某林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5、 遗弃罪【案情摘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 年 3 月份,被告人潘某已怀孕 7、8 个月,经做B 超确认为一男婴,遂杨言待男婴出生后卖掉。此时,下洼乡坑黄村村民胡金锁也四处打听想买一男婴抚养。范聚田在得知此情况后,随即在二人之间联系介绍,经商定待孩子出生后以 12000 元成交。 2

11、002 年农历 6 月 23 日夜,潘某生产一男婴,次日早上潘某让其公婆给范聚田捎信让带钱抱孩子,范聚田领着胡金锁到潘某家中,给潘某 8000 元,并说定下余的 4000 元过几天就给,并把男婴抱回家抚养。几天后,胡金锁又把下余的 4000 元给范聚田,范聚田给潘某 3900 元,自己留下 100 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证人范聚田,胡金锁、杨秀勤、张玉德等人的证言,并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出卖亲生男婴,是因孩子较多,家

12、庭生活困难,难以抚养所迫,并认为自己的做法不对,请求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 2002 年 3、4 月间,被告人潘某已怀孕 7、8 个月,经做 B 超确认为一男婴,遂杨言待男婴出生后卖掉。此时,下洼乡坑黄村大安头村民胡金锁也四处打听想买一男婴抚养。下洼村村民范聚田在得知此情况后,随即在二人之间联系介绍,经商定等孩子出生后以 12000 元成交。2002 年农历 6 月 23 日夜,潘某产下一男婴,第二天早上潘某让其公婆给范聚田捎信让带钱抱孩子,当天范聚田就领着胡金锁来到潘某家中抱孩子,当时范聚田把胡金锁交给他的 8000 元现金转交给潘某,并说定下余的 4000 元过几天就给,胡金锁把该男婴抱回

13、家抚养。几天后,胡金锁又把下余的 4000 元分两次给范聚田,范聚田给潘某 3900 元,自己留下 100元。【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将亲生子女出卖,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3 年 5 月 19 日

14、起至 2004 年 1 月 18 日止)。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 11900 元,上缴国库。6、 非法拘禁罪案情被告人舟某,男,24 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 1998 年 3 月 15 日下午 4 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

15、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 ,洪当即否认。下午 7 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 200 元后,在深夜 12 时方让回家。问题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为什么?法条刑法第 238 条第 247 条分析刑法第 247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刑法第 238 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

16、是利用职权所进行的一种职务活动,还是滥用职权所实施的一种个人行为,而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逼取口供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肉刑逼供的客观行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舟某虽然身为人民警察,但其对所谓有赌博行为的嫌疑人洪某的审查既没有接受任何指派,又没有掌握其赌博的证据,而是出于对被害人与其妻子婚前曾有过两性关系的仇恨心理,为泄私愤,而溢用职权对被害人洪某进行报复的个人行为。这一点,从被告人舟某逼问洪某“强奸过几个妇女”的问话中和将自己的宿舍作为刑讯地点足以印证,尤为严重的是,在对被害人用戒具拘禁期间,还采用大便手纸堵嘴的卑劣手段,对洪某进行侮辱摧残。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完全是假借司法权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非法拘禁行为。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舟某定罪科刑是比较适宜的。结论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7、 强奸罪案例:赵某(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0 周岁)是某地来锦州建筑工地打工人员。某日晚间在出去散心的时候发现一个女孩子(被害人李某,女,16 周岁,某餐馆打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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