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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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银行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归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管理的开办自助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单一法人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本办法规范上述机构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

2、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值守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柜员机除外。第三条 自助银行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依附式自助银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第四条 自助银行管理主要包括设立管理、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第五条 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原则。自治区联社统一制定全区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2(二)分类指导原则。自治区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进行分类指导;(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自治区联社在指导和管理自助银行业务稳定、快速发展

3、的同时,加强对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第二章 设立管理第六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 1 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设立了电子银行部,指定了核算机构,明确了有关管理部门岗位职责,配备合格的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接受过自治区联社组织的相关培训,具备自助银行运行管理、监控的技术条件;(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四)监管部门及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的原则。自助

4、银行的设立应以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收益,提高服务效率,促进业务发展为目标;(二)重点发展的原则。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要求、财务状况,3制定自助银行重点发展方向。第八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负责对拟建自助银行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向自治区联社上报自助银行设立申请。第九条 设立申请取得自治区联社批复后,提出申请的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向当地银监分局提交(呼和浩特地区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向内蒙古银监局提交)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第十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

5、自助银行自监管部门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开业延期申请。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及时向自治区联社及监管机关报告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第十一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的自助银行发生变更、终止,应遵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有关分支机构变更、终止的有关规定,同时要事先向自治区联社报备。第十二条 自助银行网点建设操作流程包括确定投资计划、选址、申报审批、自助银行设备订购、筹建、验收、开业及网点设计。(一)确定投资计划1、每年 3 月中旬、6 月中旬、9 月中旬,单一法人信用社、

6、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向自治区联社上报自助银行的设置计划。42、自助设备投资按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3、选址3.1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按照效益优先、重点区域优先发展的原则进行选址。3.2 自助银行的选址以离行式为主,重点选择商业繁华地段、客流量大的交通枢纽、高等院校、高收入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区域。3.3 自助银行选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考察:(1)营业用房自身的有关情况;(2)周边位置(200 米以内)的其他物体的有关情况;(3)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治安等保障条件的情况;(4)对周边商户、持卡人的宣传效应以及服务便利情况;

7、(5)与其他银行网点及自助银行的竞争情况。4、申报审批4.1 自助银行选址确定后,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应提出设立申请书面报告。4.2 设立申请书面报告的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选址评估表(附件 1);(2)自助银行选点周边位置图;(3)自助银行选点在建筑物内位置图;(4)自助设备预算申请表(附件 2);(5)自助设备采购申请表(附件 3); 5(6)自助银行安防设施、消防设施方案;(7)自助银行日常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5、自助设备订购自助银行设立申请经自治区联社批准并经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后,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自助设备订购。6筹建6.

8、1 自助银行设立申请经自治区联社审批同意,并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报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进行筹建装修工作。6.2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必须与拟建自助银行用房的所有方洽谈房屋承租意向,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并与自助银行的房屋所有方签订自助银行联防协议。6.2.1 自助银行房屋承租合同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单点自助设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洽谈房屋承租期限。自助银行联防协议的期限可以与合同期限一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签,期限必须写入协议。6.3 自助银行装修时必须按照自治区联社统一确定的 VI 形象识别、功能布局指导意见进行,及时组织通信线路的申报开通及辅助设

9、备的安装调试,检查电源及通讯网络接口的布设是否合理、地线是否符合标准,录像、监控、门禁等安防、消防设备的安装和报批工作。6.4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在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统中增加新上点的自助设备;电6子银行部门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卡中心平台上增加新设备信息资料,并在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统中增加新设备所属营业网点的操作代码和密码;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对新设备进行启用。7验收7.1 自助银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要求:(1) 自助银行业务功能的验收。对自助设备的业务功能进行全面测试,测试通过后填制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开业验收表(附件 4);(2)

10、自助银行标识及营业环境验收。检查自助银行装修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营业环境是否整洁、舒适、醒目;(3)自助银行业务求助电话的验收。检查自助机具上粘贴的求助电话是否投入使用,通话是否清晰,是否 24 小时提供服务;(4)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检查、测试各项安全监控系统的质量,要求准确、清晰、灵敏、可靠;(5)设备安装位置的验收:检查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合理,方便客户、方便设备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方便钞箱拉出和放入;(6)配套管理的验收:检查自助银行管理人员的配备、职责和服务要求是否明确、到位。7.2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的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由自治区联社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11、。7.3 对非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和自治区联社批复设置的单点自助设备,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7电子银行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通过后须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开业申请。开业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材料:(1)自助银行基本情况介绍; (2)当地监管部门同意设置该自助银行的批复或备案情况;(3)公安、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4)营业用房租(买)合同;(5)自助银行实景照片;(6)自助银行业务测试报告(包括测试环境、测试卡号、测试案例、测试结论)、业务测试表、业务测试凭证、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开业验收表。自治区联社收到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自助银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后,由相关部门对上

12、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自助银行准许开业。8.开业8.1 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自治区联社审核验收工作通过后,批复该自助银行对外正式营业。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接到批复后,应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自助银行开业的有关手续。8.2 对非第一家离行式自助银行,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负责审核验收,得到自治区联社批复后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自助银行开业的有关手续。8.3 对单点自助设备,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审核验收后,按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开业的有关手续。89.撤销9.1 对于设立一年内,单台依附式设备日均存款、取款、转账交易笔数未达到

13、 30 笔;以及设立一年内,单台离行式设备日均存款、取款、转账交易笔数未达到 40 笔的自助设备应撤销,并尽快选择新址重新布放。9.2 自助设备效率未能达标但又不撤销的,须向自治区联社说明原因。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三条 自助银行的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增值服务功能。(一)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存款、取款、卡内转账、卡卡转账、卡账户余额查询、交易账单打印、密码更改等;(二)增值服务功能是指在基本服务功能之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发的增值功能,如代缴费等。第十四条 自助银行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按自治区联社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自助银行设备发生吞没卡,须逐笔登记,及时处理。对超过保留时限的吞没卡,须及时做截角

14、或打孔处理,集中交会计部门,视同待销毁重要凭证管理。第十六条 自助设备的流水打印纸卷,视同重要凭证,由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核算登记保管,保管期限为 2 年,期满后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销毁。9第十七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不得随意关闭自助设备,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关闭时,须报经自治区联社同意。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 自助设备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严格实行“双套制”、“分管制”。钥匙与密 码分管,工作用钥 匙、密码与备用钥匙、密码分管。钥匙和密码坚持纵向交接,不得交叉使用。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密码、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的保管、交接、封存都必须严格登记。第十九条 自助设备的清机、

15、加钞管理:(一)自助设备的清机、加钞,必须实行双人操作,并在监控下进行。未按操作流程操作、未在监控下操作,以及有意遮挡操作等视为违规;(二)对涉及现金收付的各类离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一次,各类依附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二次。若出现取款钞箱余额不足、存款钞箱溢满、设备故障、长短款投诉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清机;(三)自助取款设备一律采用更换备用钞箱的方式完成加钞操作。第二十条 自助银行的现金及会计核算管理:(一)依附式自助银行的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由所属营业网点负责。离行式自助银行的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10算,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为电子银行部门指定的核算机构负责;(

16、二)自助银行现金的领用、上缴、保管等须按现金出纳制度规定执行。自助银行现金的装入、取出及清点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三)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数量,须按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在满足自助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须设立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四)自助银行发生错账,应逐笔登记、查询核实后再作记账处理;对异地卡、他行卡的错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查复和账务处理;确实无法核查的错账,报经自治区联社会计主管部门批准,半年后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一条 自助银行监控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电子银行部门、科技信息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分工负责。(一)电子银行部门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监控,实时监控自助设备服务状态、钞箱余额及耗材剩余等日常运行情况,及时通知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自助设备技术监控,实时监控设备交易情况、网络通讯情况,并及时排除设备技术故障;(三)安全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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