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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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宜宾市兴文县半岛和居住宅楼8、9、13、14、15 号楼施工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时间 2010-12-25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责任制度。第二条 凡以本公司名 义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本责任制度。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项目部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承担的项目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负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公司鼓励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管理。第二章 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2、 施工项目部经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施工项目。第七条 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依法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3项目工程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针对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3、事故。第八条 施工项目部对列入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施工项目部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按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 组建的各作业班组,应当签订集体劳务作业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项目

4、部对作业班组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4作业班组应当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作业班组未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作业班组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一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人工挖孔与地面排水工程2、土方开

5、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施工前, 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的技5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施工项 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项目部

6、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项目部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五条 施工项 目部应当将施工现场办公室、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项目部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第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对因项目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项目部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

7、,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6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县域城区内和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

8、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十九条 作业人 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二十条 施工项目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登记。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7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9、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项目部负责人、使用机械设备工班纽、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同共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项目部应当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后方可任职。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对本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进场一月内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

10、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8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项目部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为施工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根据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

11、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后,项目部应当采取措9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二十八条 生产 安全事故的调查,对项目部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

12、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 规定,施工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3、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

13、用具、用品的;105、耒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以及其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架设、安装验收合格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三十条 施工项目部挪用列入项目工程预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金额 5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施工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生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

14、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按规定应实行封闭围挡的施工现场而来实行封闭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耒对因项目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项目部有前款规定第 4 项、第 5 项行为,造成损失的,11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7、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的;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或专项施工方案的;9、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三十二条 作业 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从二一年十二月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服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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