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考核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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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备案管理和检查评审的通知(湘建建2010 217 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考评范围为在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的本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湖南省境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外省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评

2、实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招标办” )委托、湖南省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省招 标协会” )组织,招 标代理机构参与、现场考核评分、结果与评先等挂钩的工作模式。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活动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考核期为一个考核年度(上一年 10 月 1 日本年 9 月 30 日)。第五条 省招标协会负责考评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招标办的指导和监督。- 2 -第二章 考评委员会的组成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工作由省招标协会组建的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少于 2/3。每参评单位限派评委 1名。第七条

3、 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评委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为本单位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满 5 年;(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招标代理业务;(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第八条 按照区域就近、数量均衡的原则,考评委员会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评委数量不少于 3 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委不参加本单位打分。第九条 为促进行业间学习和交流,受考评单位可自愿参加列席本组考核,但不得影响评委评分。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标准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包括:考评准备、现场考核评分,评分汇总并排序等工作。考评时间为每年 10 月至 11 月。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评分

4、程序:(一)听取招标代理机构情况介绍;(二)查看招标代理机构的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制度建设、- 3 -档案建设等情况;(三)检查项目代理情况(包括相关证明材料);人员在岗情况;(四)询问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情况;向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查询市场行为情况;(五)考核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专业能力,从考评题库中随机抽题、现场作答;(六)按照现场考核评分标准评分;(七)讲评考评意见(不包括评分情况)。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分别从企业情况介绍(3 分)、办公场地和设备(12 分)、档案和制度管理(10 分)、人员情况(15分)、业绩和业务水平(25 分)、市场行为(20 分)、其他(15 分)七个方面进行综

5、合评定。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第十三条 考评委员会负责评分汇总,并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时由考评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名先后顺序)。 排序包括总排序、分市州(单个市州内)排序、分级(甲级、乙级、暂定级)排序、入湘分支机构排序等。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因提供资料失实影响考核评分结果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4 -第十五条 参加考评活动的评委及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第十六条 省招标协会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考评结果报送省招标办。考评结果作为省招标办年度评选“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6、代理机构先进单位”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附表现场考核评分标准表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评分1 企业情况介绍 企业情况介绍内容详细具体、全面完整的计 3 分,一般的 12 分甲级招标代理机构:无固定的办公场地或办公场地小于 200的,计 0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大于 200(含 200) ,但人均办公面积不足 10,计 2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200250的(含 20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3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250300的(含 25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4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300350

7、的(含 30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5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350400的(含 35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6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大于 400的(含 40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7 分;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无固定的办公场地或办公场地小于 100的,计 0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大于 100(含 100) ,但人均办公面积不足 10,计 2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100115(含 10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3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115130(含 115)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4 分;有

8、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130145(含 13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5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145160(含 145)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6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大于 160(含 16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 10,计 7 分;2办公场地和设备办公场地入湘分支机构:无固定的办公场地或办公场地小于 120的,计 0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大于 120(含 120) ,但人均办公面积不足10,计 2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120135(含 12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3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135150(含 13

9、5)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4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150165(含 15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5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 165180(含 165)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10,计 6 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大于 180(含 180) ,且人均办公面积达 10,计 7 分;- 6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评分办公设备甲级公司有 20 台套及以上、乙级公司及暂定级有 12 台套及以上、入湘分支机构有 7 台套及以上办公桌椅及电脑等设备的计 3 分;超过以上条件,且人均 1台套的,计 4 分。每缺 2 台套扣 1 分(不足 2 台套的按 2 台套计算)

10、,扣完为止;有完备的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的,计 1 分,缺项计 0 分;甲级招标代理机构:无专门的档案室,计 0 分;有专门的档案室,但档案管理无序的,计 1 分;有专门的档案室,档案管理基本有序的,计 23 分;有专门的档案室,设有档案管理岗位,资料齐全,分类管理,便于查找的,计 4 分;乙级及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对资料随机抽查,不能及时提供被抽查到项目的招投标资料的,计 0 分;能较及时提供被抽查到项目的招投标资料,且资料较完整的,计 13 分;能及时提供被抽查到项目的招投标资料,且资料完整的,计 4 分;档案管理入湘分支机构:对资料随机抽查,不能及时提供被抽查到项目的招投标资料的,计 0

11、 分;能较及时提供被抽查到项目的招投标资料,且资料较完整的,计 13 分;能及时提供被抽查到项目的招投标资料,且资料完整的,计 4 分;制度建设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立组织机构,明确企业组织机构职责的,计 1 分;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订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控制标准的,计 0.5 分;有内部质量审核制度的,计 0.5 分;有人事管理制度的,计 0.5 分;有代理工作规则的,计 0.5 分; 有合同管理办法的,计 0.5 分;有财务管理办法的,计 0.5 分;制度实施以上制度实施较好的(其中招标代理工作流程、员工行为规范等制度应醒目张贴) ,计 12 分;3档案和制度管理加分项目企业文化建设有突出特点

12、并建立了网站的,加 1 分;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加 1 分;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少于 20 人,或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少于 10 人,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少于 5 人的,计 0 分;专职人员 20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10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的,计 7 分;每增加 1 名专职人员加 0.25 分,加满 2 分为止;每增加 1 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加 0.5 分,加满 1 分为止,可重复加分;乙级及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少于 12 人,或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少于 6 人,或注册造价工程师

13、少于 3 人的,计 0 分;专职人员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的,计 7 分;每增加 1 名专职人员加 0.5 分,加满 2 分为止;每增加 1 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加 0.5 分,加满 1 分为止,可重复加分;人员配备外省入湘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少于 7 人,或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少于 2 人,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少于 1 人的,计 0 分;专职人员 7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2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的,计 7 分;每增加 1 名专职人员加 0.5 分,加满 2 分为止;每增加 1

14、 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加 0.5 分,加满 1 分为止,可重复加分;4人员情况人员在岗情况检查时,各类人员 70%以上按要求在岗的计 5 分;检查时,在岗率不足 70%,1 人不在岗的,扣 0.5 分/人,扣完为止;- 7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评分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总金额 5 亿元人民币,计 5 分;中标总金额每增加 0.3 亿元人民币(含 0.3 亿元人民币,不足 0.3 亿元人民币的不加分)加 0.1 分,加满 3 分为止;中标总金额每减少 0.5 亿元人民币减 1 分(含 0.5 亿元人民币,不足 0.5 亿元人民币的以 0.5 亿元人民币计算) ,减完 5 分为止;公开

15、招标中标金额不足 1 亿元人民币的,计 0 分;公开招标中标金额 1 亿元人民币,计 1 分;公开招标中标金额每增加 1 亿元人民币加 1 分,加满 3 分为止;乙级及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总金额 2.5 亿元人民币,计 5 分;中标总金额每增加 0.15 亿元人民币(含 0.15 亿元人民币,不足 0.15 亿元人民币的不加分)加 0.1 分,加满 3 分为止;中标总金额每减少 0.25 亿元人民币减 1 分(含 0.25 亿元人民币,不足 0.25 亿元人民币的以 0.25 亿元人民币计算) ,减完 5 分为止;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不足 0.5 亿元人民币的,计 0 分;公开招标中标金额 0

16、.5 亿元人民币,计 1 分;公开招标中标金额每增加 0.5 亿元人民币加 1 分,加满 3 分为止;业绩外省入湘分支机构:中标总金额 3 亿元人民币,计 5 分;中标总金额每增加 0.2 亿元人民币(含 0.2 亿元人民币,不足 0.2 亿元人民币的不加分)加 0.1 分,加满 3 分为止;中标总金额每减少 0.3 亿元人民币减 1 分(含 0.3 亿元人民币,不足 0.3 亿元人民币的以 0.3 亿元人民币计算) ,减完 5 分为止;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不足 0.6 亿元人民币的,计 0 分;公开招标中标金额 0.6 亿元人民币,计 1 分;公开招标中标金额每增加 0.6 亿元人民币加 1 分,加满 3 分为止;业主评价意见提供有效业主评价意见少于业绩总个数 50%的,得 0 分;业绩总个数 50%以下的业主评价意见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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