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林业学校学校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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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林业学校学校考核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为教职员工聘任、晋升、奖惩、培训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及自治区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重视绩效、民主集中”的原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体系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包括:1、 科室工作考核;2、 中层领导年度考核;3、 教职工年度业务考核;二、考核时间每年年末进行,于次年一月底前完成。三、考核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校党委领导下的考核委员会,其

2、主要职责是:1、制定、修改学校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考核指标体系;2、对全校的考核工作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3、审议、审定考核结果;4、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4、 对考核结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学校考核委员会的构成:1、 学校党、政领导,纪检委领导,工会领导,林子校领导;2、 各部门负责人一名;3、 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若干名。成立学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考核工作分组进行,具体分组情况由考核委员会在考核开始前确定,分组原则为业务相近的几个科室划为一个考核组,组长由分管该业务的校级领导担任。四、考核方式1、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2、

3、平时考核随时进行。(1)科室业务及科室领导根据平时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校领导负责核查,年终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作为科室业务考核及科室领导考核的主要依据;(2)教职工的平时考核由各科室组织进行。科室领导根据科室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将结果在科室内予以公布。3、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五、科室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科室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同步进行考核。业务考核内容以各科室业务工作范围为依据,精神文明考核以学校精神文明考核指标为依据。(二)考核程序1、按照学校年度考核工作日程安排,各科室负责人按时到会向考核委员会汇报本科室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交

4、考核委员会办公室;2、学校考核委员会成员向被考核科室领导口头了解、询问有关情况,以便作出全面公正的判断;3、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对照科室业务范围和精神文明考核指标,检查有关工作记录及佐证材料(含科室工作计划、总结,科室平时考核记录、科室工作会议记录、政治学习记录、考勤签到记录、精神文明创建的有关材料等)。4、由学校党政领导分别主持科室精神文明工作评分和科室业务工作评分。(三)考核结果的使用1、科室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考核得分之和前两名的,将被评为“双文明科室”,颁发奖牌,科室正副科长颁发奖金;2、科室业务考核总分 85 分(不含 85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科室,将扣发该科室正副科长两个月和一个月岗

5、位津贴;3、精神文明考核结果将于科室人员精神文明奖挂钩。科室精神文明考核85 分以上的将被授予“文明科室”称号,科室人员全额享受精神文明奖。85 分(不含 85 分)以下的科室,将扣发科室全体人员精神文明年度奖金 50%。六、中层领导的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德,主要考核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

6、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中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的情况。(二)考核程序由各考核组组长主持召集本小组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本组的正副科级领导进行评议,具体程序:1、科级领导做述职。2、教职工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打分(占考核总分的 40%)。3、考核组组长打分(占考核总分的 30%)。4、校领导打分(占考核总分的 30%)。5、由考核委员会对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科级领导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优秀等次人员,得分 70 分以下,定为不合格。6、 “双文明科室”领导(含正、副职)优先评优。7、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汇总,报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结

7、果,并进行公示。(三)考核结果的使用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比例为参加考核科级领导的 20(可进行四舍五入)。2、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将被授予优秀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任期届满优先考虑留任。3、科室业务考核和精神文明考核不合格的科室,科室领导(含正、副职)不得评优。4、考核不合格者,将考虑提前调离现岗位或免职,若到期将不再聘任。七、教职工年度业务考核(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德:主要考核思想品德情况。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

8、。包括业务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和创新提高,以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包括工作责任感、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纪律性;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考核方法与程序1、教职工个人按考核内容、要求,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学年度工作任务,进行一学年写实性总结,自我评价,并填写考核表。2、各部门按考核要求,由科室领导组织个人述职并进行民主评议。(1)群众评议,无记名评分,占个人考核总分的 30%;(2)科室领导(正、副)结合平时考察客观全面对被考核人进行评分,占个人考核总分的 40%;

9、(3)考核组组长打分,占个人考核总分的 30%;(4)考核分数在 90 分以上者,具备评优资格,由科室领导推荐考核等级,并将相关材料汇总到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其中教师系列人员工作考核须经学校教务处核算教学工作量并进行工作质量评价后汇总到学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汇总考核材料后送校党委会研究。3、校党委根据考核汇总情况,研究确定教职工的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公示后予以正式确认。4、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5、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经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复核决定,由办公室通知教职工本人。(三)考核基本标准1、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10、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出色地完成或超额完成聘任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在教学、教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2、合格: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主动,无责任事故,能完成聘任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3、基本合格: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责任心一般,积极

11、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聘任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和效率不高。4、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1)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的;(2)考核期限内,连续矿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矿工超过 20个工作日的;(3)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有失职、渎职行为或造成极不良影响的;(4)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或因责任事故,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5)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四)考核结果与使用1、考核结果分为

12、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部门内优秀等级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的 18以内。2、考核结果将与工资晋级、晋职和职称、技术等级的评聘挂钩。3、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将被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职称评审。4、凡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发给第 13 个月工资作为奖励,并可按有关规定调整工资档次。5、凡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发给年度 30的岗位津贴,不发给第 13 个月工资,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后可不再续聘或予以辞退。6、凡未参加学年度考核或未确定考核等级的各类人员,当年不能晋升工资,不发放第 13 个月工资及其他年终奖励。 (五)下列人员的考核规定1

13、、新聘用人员,聘用时间未满一年的,所在部门可结合其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但不定考核等次。2、在学校期间因工作变动,在新岗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部门、原岗位考核,超过半年的在现任部门、现岗位考核。3、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所在部门正常考核。外出挂职、锻炼、支教、支农等人员,半年以上者,由对方单位出具考核评价,参加学校考核。4、新调入人员的年度考核,根据调入前原单位的鉴定,由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5、一年中因病假、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等离岗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学年度考核。6、年内旷工一天及以上的,病、事假累计 30 天以上的,以及考核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通报批评的均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7、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级。8、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学年度考核,暂不作评价,也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提出评价意见和确定等级。9、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人员,不进行学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是否考核。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学校可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级。11、其他在职不在岗人员由党政办统一组织考核。八、附则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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