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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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一、 总则二、 财务管理体制和职责三、 资金的筹措和调度 四、 财务收支与货币资金五、 往来结算与清算六、 存货七、 金融资产八、 长期股权投资九、 固定资产十、 工程项目十一、 其他资产十二、 资产的清查与盘点十三、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十四、 关联交易十五、 所得税十六、 利润及其分配十七、 会计报表与财务报告十八、 所属企业歇业与清算十九、 财务监督与控制二十、 会计档案二十一、其他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附则二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

2、发展,根据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以下附则: 附则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附则二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及附则中的“公司”为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企业”指公司所属控股、合资联营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企业、合资联营企业,除有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均须执行本制度。 2第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完善财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配备,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要求,加强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工作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严

3、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并按照公司确定的会计政策进行具体会计业务核算及应纳税金计算;公司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行业情况、生产特点及经营管理需要,在本制度原则下制定成本核算办法、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等若干补充规定或分类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职责第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以及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原则设置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财务决策、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发挥

4、企业内部机构的职能作用,确保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依据公司法和章程,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须接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页和财务状况,每个会计年度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全面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总经理负责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及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财务风险内控制度,明确经营管理各层级、经营业务各环节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控制财务风险;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并依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

5、财务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财务人员的职能划分和管理要求。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向所属企业董事会推荐,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被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业务在公司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对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的财税法规及各项会计制度;组织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调度;在授权范围内联签财务收支;协调各职能部门、各企业与财务部门的工作;对各级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6、理3工作,帮助会计人员提高计算机技术在业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实现会计信息满足经营管理的即时需要。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指导、提高所属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业务水平,并组织实施对会计人员专业业务的培训和考核,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须接受公司财务部门对会计业务的指导,以及对会计核算和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财务部门应自觉遵守各项财经法规、执行会计制度,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会计科目、账户格式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的经营预测和决策,及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组织指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缴纳国家税收。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

7、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并实施统计及业务核算的各项工作,并配合财务部门落实、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制定物料消耗定额及工时定额,填报各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经济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各所属企业应有明确的财务收支审批和控制制度,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确定相关部门、岗位及人员的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除指定人员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一般财务收支外,所有财务收支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资金的筹措和调度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须按年度和月份分别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计划,以加强对正常资金需要量的预测和平衡调度。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

8、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具体操作按资金管理中心运作细则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向银行等机构借款,在董事会规定的年度借款额度内,由财务部提出报告或签署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经理批准予以实施。第十八条:公司对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在董事会规定的年度担保额度内,按照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2005 )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由财务部签署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由财务部具体办理;公司所属企业原则上不予相互间提供借款担保、或为外单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如有特殊情况,

9、须按所在企业章程规定,并报董事会履行相关程序,经公司财务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企业确因经营业务需要,因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须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临时借入资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签署意见,4并经分管领导审批,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所借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并签订公司内部借款协议,协议双方经有权签署人签字和盖公章后生效,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协议规定的借款额、利率、结息期等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向银行或资金管理中心借入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检查监督,发现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同时向公司报告,必要时收回公司借出的资金。公司

10、所属企业向银行借款或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相关信息应在一周内、按规定的书面格式向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财务部应及时登记、更新所属企业的借款及担保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因专项建设项目,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应提供经董事会审定的项目可行报告及项目建设详细预算等资料,经批准借入的专项借款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预算外资金不予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发生借款的财务费用,应视项目进行状态等情况予以资本化。 第四章财务收支与货币资金第二十二条:公司和所属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均须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履行财务收支工作,对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须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货币资金、采购

11、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文件要求,规范财务收支及货币资金结算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本单位各项收入,应根据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分管货币收入业务的不同环节拟定相应的制度,使企业各种收入都能完整、迅速地集中到财务部门,由企业出纳人员经与原始凭证金额核对无误后及时解缴银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各项财务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批财务支出,并对各项财务支出负责。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办理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和有权批准人签署意见,未经有权审批人员的批准,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现金和签发支票。主要财务收支业务按如下原则规定办理:

12、 1、财务部门对本企业银行存款资金在各开户行之间的划转,须由财务部门经办人填列“开户银行之间人民币资金划转单” ,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予以具体调度。 2、公司及所属企业向金融等机构借款,财务部门应经总经理或有权审批人员批准后,予以办理具体借款手续。 3、公司及所属企业日常采购材料,所需支付的款项,应分别以下情况办5理付款手续: (1) 已取得进货发票,并经物资保管部门计量验收,办妥各经办人员和有权审批人的签署手续,财务部门予以付款。 (2) 根据业务需要支付采购材料预付款时,财务部门必须依照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条款以及有权审批人的签署才能支付,没有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原则上不予

13、支付,支付预付款后,财务部门要依照合同相应的条款及时清账。(3)对材料物资先进行计量、验收入库,货款在以后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的采购业务,在支付款项时,须有经办人办妥请款手续并经有权审批人的签署,财务部门才能予以付款。 4、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日常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在年初制订全年费用预算,日常支出应控制在预算额度内,并分别不同情况拟定相关支出的报批程序: (1) 对职工工资及相关费用 包括养老金、公积金等 的支出,以及员工困难补助等福利费用,应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妥用款手续,经分管领导和有权审批人的签署,财务部门方能予以支付。 (2)对各种税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由财务部门按规定经主管人员审核后

14、,方可予以办理。 (3) 企业支付差旅交通费、业务活动费等,应有经办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并经分管领导和有权审批人的签署后,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4) 企业因业务需要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如:各项年检费、工商验资费、办公设备维修或更新及日常办公费用等,由经办部门办理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无合同或协议约定而支付的款项,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以支付。 (5) 为开展各种业务所需的暂借款、备用金,由经办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后,经有权审批人的签署,财务部门予以暂支,业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按规定程序报销。对单笔大额现金支出或超过各企业规定金额的提现应提前通知财务部门。第二十六条:

15、财务部门应认真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天现金的库存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禁止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收、付和保管现金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1、收取现金与签发收据或发票应分别专人负责,除出纳人员可收取现金外,其他会计人员不得收取或代为收取现金; 2 、对已收讫或付讫的凭证,应在相应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 、 “付讫”6章; 3、对支付的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与有关单位和部门核对,备用金应在定期结帐日前全额收回。 第二十八条:货币资金的收支凭证除现金(转账)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外,还包

16、括与收支相关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企业要严格建立上述凭证的保管、使用、签发、登记、废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开立的银行账户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应按各金融机构、存款种类以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序时记录存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2、支票印签章要有两人分别加盖,出纳签发支票加盖印签后,交由会计复核,并加盖另一枚印签章。 3、公司及所属企业签发支票或其他有关凭证,都应如实填写支票凭证等各栏目,禁止不真实填写各栏目,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4、对各种空白支票和银行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时按编号顺序登记,如有遗失支票,须及时向银行或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5、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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