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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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 科学技术部等三部委 发文文号: 国科发计字【2006】539 号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类 全部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失效日期: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653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现将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

2、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 (国发 200544 号) ,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66 号) ,建立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

3、新产品申报说明 、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 。第二条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

4、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

5、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 ,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统一的申报表格。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

6、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局)等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提交推荐产品的推荐意见及产品申报材料。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及产品认定标准和具体认定

7、程序将另行制定。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一)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必须符合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具备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认定机构应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知识产权、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三)认定机构出具产品认定报告对其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

8、生产工作。第八条 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产品目录 ,办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第九条 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和 , 科技日报 上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 。 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第十一条 产品认定

9、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科技部申述,科技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第十二条 科技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将取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取消一定时期内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资格。(二)认定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其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管理部门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军事装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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