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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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安市水利局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和深入推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本局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人员及其权限和责任,确保行政执法做到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实施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本局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和对行政执法负有保障、奖 励、 监督职能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实施。 武安市水政监察大队根据本局的委托,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工作。 受委托的单位必须以本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本局负责。超越委托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第三条 本办法

2、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调处水事纠纷、行政规费征收和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的内容和任务具体落实到具体执法科室和2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及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分级负责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查处违法行

3、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第七条 本局负责指导全面水行政执法工作,为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监督条件、技术保障手段。第八条 水政科是本局水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科室,负责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管理和案件批办,并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水利建设科、水利工程管理处、水 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预防监管理站、河道工程管理处、灌排总站、行政许可科、财务科、人事科(监察室)根据本办法负责有关的行政执法、执法保障、奖惩和监督工作。办公室等有关科室按局机关内部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4、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执法科室年终评比内容,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奖励和惩处。第二章 执法责任人和执法科室职责3第十条 武安市水利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对本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副局长是分责任人,对其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执法责任,并对局长负责。各执法职能科室的科长(主任)对本科室的行政执法负责,并对主管的副局长负责。承办具体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对其承办的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并对科长(主任)负责。第十一条 属于本局管辖的水事违法行为或者水事纠纷发生后,主管的局领导应指定水政监察中队主办受理案件查处,其他的科室或水利流域站协办。主办的水政监察中队应指定二人以上作为

5、具体经办人( 即具体执法 责任人) ,协办的科室或水利流域站应指定一人以上作为经办人(即具体 执法责任人) 。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或者水事纠纷的调处需要有水政监察中队领导作为具体经办人的,由局主管领导指定。经办人的调整,应经指定人的同意。 其他行政执法(许可、审查、 审核、审批等)行为,按本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由各科室主办,水政监察中队协办,具体经办人由各科室领导指定。 二人以上共同承办的为共同责任人,审核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审核责任人,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批准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领导集体讨论批准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第十二条 水政科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

6、国水土保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实施;二、制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协调水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协助有关科室组织其他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和宣传教育;四、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对全市范围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属市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市管河道、市管水利工程的水事纠纷,组织水事违法案件的听证工作,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对违反水法规的案件进行把关审批,经领导签字后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置措施,负责处理水利行政复议,应诉,理 赔等

7、公务,参与水利行政诉讼;六、指导、检查、 监督全市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 七、组织本局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八、制定本局执法制度,规范各类法律文书,督导本局各项执法制度的实施,负责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的受理、调查、审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5护水资源的通知、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

8、费暂行规定、 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贯彻实施;二、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研究水资源供需平衡和各阶段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编制水调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水资源公报;四、编制和审查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组织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各用水单位之间的矛盾,

9、依法审查发放取水许可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六、依法管理和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它有关设施,依法管理各项水事活动,协助水政监察人员查处水资源违法案件,维护正常6的水利秩序;七、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及有关标准。八、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第十四条 武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一、负

10、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河北省实施办法、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的宣传、 贯彻和实施;二、具体负责防汛、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日常工作;三、负责起草、协调实施防洪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四、执行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出的各项命令、指令、决定,组织和监督、 检查河道清障工作;五、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工作,对主要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7六、对河道、水库和其它水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行业管理;拟定全市重点防汛岁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编

11、制防洪规划和防洪预案,依法对全市防洪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治理、防护、管理, 协助查处违 反防洪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和水事治安案件。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科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部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票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配合有关科室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配合有关部

12、门在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实施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三、负责起草、协调贯彻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小水电及机电排灌工程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拟订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8五、承办本市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的规划、勘测、小型设计、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的执法监察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田水利、灌区、井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七、审查小水电站工程和机电排灌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小水电工程和机电排灌工

13、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八、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进行基建程序,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的执法监察和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有关水利工程和重点农水项目勘测、设计、施工、 监理工作,并负责上述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负责水利科技的推广与应用,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九、协助查处违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和治安案件。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权制

14、度9建设框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二、负责起草、拟订水利工程管理和技术标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负责骨干河道、堤防、水库、中型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四、主管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中小型水库兴利调度、安全建设;五、指导管理水利渔业;六、负责水利绿化和灌区的管理工作;七、制定灌溉、抗旱工程规划和机电设备调整、配套及更新改造计划,并负责实施;指导排灌水费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八、协助水政监察人员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的违法案件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站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15、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10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二、负责起草水土保持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并指导水土保持工作,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或参与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四、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五、依法监督检查全市水土保持规划治理,负责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

16、行的监督管理;六、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并协助水政监察人员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第十八条 河道工程管理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二、负责起草、协调贯彻实施有关河道堤防、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四、组织指导市内重点流域、河道、泉域、河岸滩涂和湿地的治理开发;11五、办理跨县(市)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六、依法监督、检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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