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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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utlet setting ofwastewater discharge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 发布 2006-11-22 试行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 布I目 次前 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15. 污水排放口的形式.26污水排放口的立标.2II前 言为贯彻环发199924 号精神,加强对上海市污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化污水排放口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形式及立标等

2、的要求。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怀正、邢绍文、蒋小红、徐高田。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 2006 年 11 月 22 日起试行。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为准。1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污水排放口设置的技术要求。1.2本规范适用于的规范化整治及新建的污水排放口,还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口“三同时”竣工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3、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T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DB 31/199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15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

4、总量监测技术规范CJ/T 3008.15 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 3017-93 潜水电磁流量计行业标准环办200395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发199924 号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3.1污水排放口指直接向环境水体或末端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管道排放污水或尾水的出水口。污水排放口不得用于排放雨水。3.2明渠指以非满水状态流通的水路,即具有自由表面的水路。3.3自动采样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和不连续采样。4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4.1所有污水排放口及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污水排放口,应达到标志明显、便于采集样品、监

5、测计量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要求。24.2污水排放口应提供有机物、油类、悬浮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采样条件。4.3污水排放口应提供可用堰槽法、流速仪法、浮标法、容器法和压差法等方法使用超声波式、浮子式、电容式或潜水电磁式污水流量计测量污水流量的条件。4.4污水流量测量应能满足总量监测的需要,污水测流须与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步。5污水排放口的形式污水排放口须修建满足采样和安装流量计的建筑物,一般修建满足采样测流的阴井或 10m左右的平直明渠。如建设标准的测流槽(如矩形、梯形或 U 形槽等)、或者建设标准的测流堰(如矩形薄壁堰、三角薄壁堰等),所使用的测流槽、堰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常用简易测流方法对污

6、水排放口的要求如下:5.1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 CJ/T3008.1593 要求的明渠式测流段。5.2选用流速仪法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 35m 的平直过水段,设计水深不少于 0.1m、流速不小于 0.05m/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5.3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长度不少于 10m、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且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明渠。5.4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应小于 50 吨每天。5.5选用电磁式流量计测流,应有一段不小于 2m 的规则平直段,直渠段须符合 CJ/T3017-93的要求,污水排放口宽度 0.81.5m ,液面高度不得小于 0.4m。5.6选用电表式明渠流量计测流,应有一段不小于 2m 的规则段,排污渠底宽 1m 左右。6污水排放口的立标6.1污水排放口必须设置符合 GB 15562.1 及环办200395 号规定的污水排放口标志牌。6.2标志牌应设于污水排放口附近且醒目处。6.3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上设置标志牌,其上缘距离地面 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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