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成立测绘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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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萧山区成立测绘管理中心2007-4-26 日前,根据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杭州市萧山区成立杭州市萧山区测绘管理中心。经杭州市萧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撤消原属事业编制的萧山区测绘队,并将原区测绘管理办公室同时更名为杭州市萧山区测绘管理中心, 核定人员编制 6 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经费管理形式为财政补助,其主要职能有:制订测绘事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及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年检、登记等工作;负责测绘质量监督,成果副本和目录汇交的监督;负责地图市场管理,成果提供,测量标志保护等工作。杭州市萧山区测绘管理中心的成立,有了专司其职的测绘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测绘管

2、理人员,结束了萧山区测绘兼职管理的历史,测绘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行政主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近日,区测绘管理中心在省市测绘考评中荣获多个奖项。区测绘管理中心在上级测管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区规划分局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整合地理信息资源,大力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为重点,加快推进我区基础测绘工作,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通过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在全省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评比中获得“浙江省测绘系统 2006 年-2010 年工作先进单位”;

3、同时获得浙江省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刘聪同志被评为浙江省测绘系统 “五五” 普法工作先进个人,浙江省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先进个人,徐芳芳同志被评为杭州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先进个人。在 2010 年度杭州市测绘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中以总分第一名被评为市级考核优秀单位。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 号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11 月 22 日市政府第 12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

4、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主体)成都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县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坐标系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

5、事测绘活动,除国家、军队、省统一组织的测绘工程和跨市域的工程测绘外,应采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第五条 (规定与标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定。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与规范和本市测绘技术规定。第六条 (基础测绘管理)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一)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1.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四等以上(含四等)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2.本市 12000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6、;3.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4.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5.五城区范围内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二)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1.一、二级导线网、四等以下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2.本行政区域内 1500、11000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3.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4.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基础测绘规划)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政

7、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 3 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1500 和 11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 3 年;12000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 5 年。第九条 (地理信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分级、分类、统建、统管、协作、共享原则,禁止重复建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

8、据的管理工作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与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其他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采用符合本市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条 (规划测绘)为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进行的测绘活动,应依据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地上、地下空间数据的采集、整理等工作,并负责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和更新。第十一条 (地籍测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籍测绘具体事务。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从事房产测绘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要

9、求进行。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应归入房产权属档案。第十三条 (地图监管)测绘、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编制出版地图应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和保密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第十四条 (资质与备案)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相应等级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单位资质实行年度注册和日常检查。测绘单位在本市开展测绘活动,应按规定在施测前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和测绘作

10、业证件。第十五条 (成果汇交)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以及承担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成果质量)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进行测绘成果抽查检验,协调处理测绘成果质量纠纷。第十七条 (成果利用)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依法实行测绘成果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按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基础测绘

11、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应无偿提供。使用基础测绘(含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控制点成果)、地下空间信息等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认定的范围内提供使用。制作公示版数字化产品需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需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就是否已有可以利用的测绘成果提出意见,避免重复测绘。第十八条 (测量标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对测量标志有维护、保养的责任。

12、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委托保管的,应签订委托保管协议。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进行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迁建工作在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保持标志完好。使用完毕,应由负责保管该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验其完好状况。第十九条 (保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本市重要地

13、理空间信息进行测定、采集、处理、发布。需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向使用单位提供,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采取适当保密措施,不得擅自销毁、复制、转让。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采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的;(二)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与国家统一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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