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02002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8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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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 汉 市 红 利 医 用 纺 织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编 制 单 位 : 行 政 部编制时间:二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七 日文 件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为 了 加 强 公 司 文 件 、 合 同 等 重 要 资 料 的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 进 一 步 规 范 档案 管 理 工 作 秩 序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 档 案 管 理 方 式 与 组 织公 司 档 案 以 集 中 管 理 为 主 , 采 取 集 中 与 分 散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即公 司 档 案 由 综 合 办 公 室 集 中 统

2、一 管 理 , 相 关 部 门 分 类 管 理 相 关 档 案 , 以便 及 时 利 用 、 维 护 档 案 的 完 整 与 安 全 。 各 部 门 要 落 实 专 人 具 体 抓 好 自 行管 理 部 分 的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二 、 归 档 档 案 范 围( 一 ) 政 府 机 关 、 上 级 部 门 发 来 的 与 本 公 司 有 关 的 决 定 、 建 议 、 提示 、 命 令 、 条 例 、 规 定 、 通 知 等 等 资 料 。( 二 ) 公 司 对 外 的 正 式 发 文 、 与 有 关 单 位 来 往 的 文 书 、 公 司 的 请 示及 上 级 机 关 的 批 复 等

3、 。( 三 ) 内 部 的 各 种 工 作 计 划 、 总 结 、 报 告 、 请 示 、 批 复 、 会 议 记 录 、统 计 报 表 及 简 报 等 。( 四 ) 与 有 关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 协 议 书 等 法 律 文 书 。 ( 五 ) 主 管 任 命 书 等 资 料 , 以 及 关 于 员 工 奖 励 、 处 分 的 文 件 资 料 。( 六 ) 公 司 的 历 史 沿 革 、 大 事 记 及 反 映 主 要 活 动 的 简 报 、 照 片 、 录 音 、录 像 等 资 料 。 ( 七 ) 公 司 内 部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 八 ) 重 要 的 会 议

4、材 料 , 包 括 会 议 的 通 知 、 报 告 、 决 议 、 总 结 、 领 导 讲话 、 典 型 发 言 、 会 议 简 报 、 会 议 记 录 等 等 。 ( 九 ) 反 映 主 要 职 能 活 动 的 报 告 与 总 结 。 ( 十 ) 其 他 反 映 经 营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 具 有 查 考 价 值 的 文 件 资 料 。 三 、 相 关 档 案 管 理 责 任 目 标( 一 ) 文 书 档 案 、 人 事 管 理 档 案 : 由 综 合 办 公 室 负 责 抓 好 机 关 文 书 、合 同 等 档 案 的 归 档 管 理 ; 业 务 档 案 资 料 由 相 关 部 门

5、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在 各 部 门 直 接 收 到 与 本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要 文 件 后 ,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由 综 合办 公 室 登 记 , 并 实 行 统 一 保 管 和 归 档 , 相 关 部 门 只 留 存 复 印 件 。( 二 ) 财 务 档 案 : 由 财 务 科 负 责 具 体 抓 好 财 务 单 据 、 账 簿 等 资 料 的定 期 归 档 。( 四 ) ( 三 ) 合 同 档 案 : 各 科 室 要 强 化 合 同 文 书 档 案 管 理 意 识 。 凡 各科 室 及 在 分 管 领 导 指 导 下 签 订 , 或 指 导 协 调 辖 属 企

6、 业 签 订 , 或 有 关 部 门 签订 的 , 与 粮 食 系 统 有 关 的 合 同 , 各 相 关 科 室 要 在 10 日 内 将 所 负 责 签 订的 合 同 原 件 报 送 市 局 办 公 室 , 由 专 人 进 行 保 管 。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报 送 原 件 ,要 说 明 情 况 并 报 送 复 印 件 。 机 关 合 同 签 订 实 行 “全 程 负 责 制 ”。 各 科 室要 强 化 合 同 签 订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责 任 意 识 , 请 司 法 部 门 及 律 师 帮 助 审 核 ,使 合 同 的 签 订 置 于 法 律 框 架 之 内 , 确 保 合 同

7、 签 订 的 严 肃 性 。 各 相 关 科 室 将合 同 档 案 报 送 办 公 室 存 档 的 同 时 , 要 继 续 认 真 抓 好 合 同 期 限 、 合 同 执 行效 果 等 情 况 跟 踪 落 实 , 并 及 时 与 办 公 室 联 系 或 向 分 管 领 导 报 告 合 同 执 行 有关 情 况 , 提 出 相 关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确 保 合 同 的 起 草 、 审 核 、 签 订 、 执 行 、存 档 等 环 节 的 科 室 “全 程 负 责 制 ”落 到 实 处 。( 五 ) 基 建 保 卫 档 案 : 由 基 建 保 卫 科 负 责 抓 好 基 建 项 目 、

8、安 全 生 产 等相 关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 六 ) 业 务 档 案 : 由 调 控 储 运 科 负 责 抓 好 仓 库 储 粮 情 况 等 资 料 档 案 的管 理 。( 七 ) 审 计 档 案 : 由 审 计 科 负 责 抓 好 年 度 离 任 审 计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归 档 。四 、 档 案 归 整 ( 一 ) 归 档 的 文 件 资 料 , 原 则 上 必 须 是 原 件 , 原 件 用 于 报 批 或 无 原 件 的重 要 文 件 不 能 归 档 的 , 可 保 存 复 印 件 。 ( 二 ) 以 正 式 文 件 发 出 的 文 件 、 函 件 或 请 示 ,

9、 有 关 科 室 在 收 到 有 关 部门 的 批 复 文 件 后 , 要 及 时 送 交 办 公 室 进 行 登 记 归 档 , 确 保 文 件 申 请 与 批 复的 连 贯 性 , 避 免 出 现 只 有 请 示 没 有 批 复 的 档 案 文 稿 。 ( 三 )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人 员 应 根 据 业 务 范 围 及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 按 照“案 卷 类 目 ”放 入 文 件 卷 夹 内 分 类 保 管 , 并 填 写 文 档 归 档 登 记 表 , 方便 查 阅 。五 、 档 案 保 管 与 借 阅 ( 一 ) 档 案 属 于 机 关 办 公 机 密 资 料 , 未

10、经 许 可 不 得 外 借 、 外 传 。 外 单位 人 员 未 经 领 导 批 准 不 得 借 阅 。 ( 二 ) 借 阅 档 案 材 料 , 须 经 档 案 管 理 所 属 科 室 负 责 人 批 准 。 借 阅 档 案 ,必 须 履 行 登 记 、 签 收 手 续 。 借 出 档 案 材 料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一 周 , 必 要 时 可以 续 借 , 过 期 由 档 案 保 管 人 员 催 还 。 需 要 长 期 借 出 的 , 须 经 有 关 领 导 审 核批 准 , 并 由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做 好 详 细 登 记 。 ( 三 ) 调 阅 或 借 阅 档 案 者 必

11、须 妥 善 保 管 档 案 , 不 得 任 意 转 借 或 复 印 , 不得 拆 卸 、 损 污 文 件 , 归 还 的 档 案 材 料 应 完 整 无 损 , 否 则 ,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任 。 ( 四 ) 借 出 的 档 案 资 料 , 因 保 管 不 慎 丢 失 时 , 要 及 时 追 查 , 并 报 告 分 管领 导 及 时 处 理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管理部门1. 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各文书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视实际需要留存影本。如为 特殊案 件因业务处理需要,原稿须由经办部门保管者,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后妥为保存,文书管理部门以影本归档,原稿用毕后仍应送文书管理

12、部门归档并换回影本。2.各公司档卷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事业部经理室统一制定管 理;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则由各部门自行编定报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第二条 文件点收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1. 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2.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3.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经办部门补办。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经办部门。5.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应送指定保管部门签收后 ,文件送归档。第三条 文件整理 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1. 中文直写文件以右

13、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 2.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3.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第四条 档案分类1. 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别区分,部门别之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 若干小类。 2.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倘因案件较多,前款三级不敷应用时得于第三级之后 另增第四级“细类”。如案件不多,亦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3.同一“小类”(或细类)之案件以装订于一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

14、 档夹不敷使用时,得分为两个以上的档夹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4.每一档夹封面内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5.档号之表示方式如下A1A2 B1B2C1C2D1E1E2 A1A2 为经办部门代号,B1B2 为大类号,C1C2 为小类号。D1 为档卷卷次,E1E2 为档案目次。第五条 档案名称及编号1. 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 性质为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2.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 寡及增长情形而斟酌决定。3.档案

15、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 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4.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繁时,随时增补之用。5.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慎研议,并拟具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第六条 档号编定1. 案件如系新案,应就“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案件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 顺序编列档号。2.案件如可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之档号予以同号编列。3.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 要类别,编列档号。4.档号应自左而右

16、编列,右方装订的案件,应将档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 方装订者则填写于右上角。第七条 归档与档案清理1. 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并视实际需要 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2.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第八条 保存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1. 永久保存:(1)公司章程;(2)股东名簿;(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4)董事会及 股东会纪 录;(5)财务报表;(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7)不动产所有权状及其他债权凭证;(8)工程设 计图;(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2.10 年保存:(1)预算、决算书类;(2)会计凭证;(3)事业计划资料;(4)其他经核 定须保存 10 年的文书。3.5 年保存:(1)期满或解除之合约;(2)其他经核定保存 5 年的文书。4.1 年保存:结案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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