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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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 蒙 古 银 行 授 信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本着审慎高效、稳健经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

2、暂行办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内蒙古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授信(包括贷款,下同)业务基本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授信品种范围划分,分为综合授信和单一授信,其中综合授信指贷款、项目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保函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组合,单一授信是指上述品种中的单项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按照授信主体分为法人类客户和个人类客户,其中法人类客户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个人类客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 二 章 法 人 类 客 户 授 信第五条 法人类客户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客户”)。我行对该类客户的授信即为法人类客户授信。单一客户是指单一独立的法人组织机构或集团内的某一法人组织。对该类客户授信称为单一客户授信;集团客户是指对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间接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影响关系的关联方2组成的法人客户群体。对该群体的授信称为集团客户授信。第一节 集团客户识别认定第六条 集团客户授信主要分为集团客户单一业务品种授信和综合授信两种。第七条 集团客户主要有以下特征:(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 由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

4、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四) 一方有能力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五)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第八条 集团客户授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间接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影响关系的关联方组成的法人客户群;经法定批准的集团,虽未有法定批准文件但在经济活动中,实际上形成关联交易行为(关联投资、关联贸易、关联非投资交易)或是管理上有直接控制关系、间接控制关系(包含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依存

5、度达到 70%以上的应纳入集团授信管理);(二) 持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并按期办理年检手续;(三) 在我行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并按期年检;(五) 集团内部全部企业实收资本合计贰亿元以上(含贰亿元);(六) 投资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50%以上; 3(七)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八)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其本集团外的其他企业投资时,未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九) 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十)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

6、,新建项目的其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和我行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十一) 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已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批准;(十二) 未被列入监管当局行业、信用记录“黑名单”; (十三) 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及违约记录;(十四)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在认定集团客户各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必须研究清楚集团内部的资产负债比例,申请时如无关联企业关系存在,按单一客户管理;如涉及其他关联企业,一定按集团客户管理。第十条 我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最高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1

7、5%,对集团客户任一成员最高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10%。第二节 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第十一条 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分为“统一授信、统一使用”、“统一授信、分配额度”两种类型:(一) “统一授信、统一使用”的授信主体为集团客户本部,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集团本部统一承贷承还,对其下属子公司不单独授信。适用于由若干子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的集团客户。(二) “统一授信、分配额度”的授信主体为集团客户本部,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核定4该集团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根据其子(分)公司财务报表和资信状况分配授信额度,由其子(分)公司分别承贷承还。适用于由多个法

8、人公司组成,资金财务管理高度集权的紧密型集团客户。第 三 章 单 一 客 户 授 信第 十 二 条 单一客户授信是指对单一的法人组织授信,包括综合授信和单一品种授信。第 十 三 条 单一客户授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 在我行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 ) 客户生产或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三 )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 五 ) 持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还应有收费许可证);( 六 ) 拥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和生产经营场所;( 七 )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管理

9、体系;( 八 ) 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已经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九 ) 无不良征信记录;( 十 )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 一 节 流动资金贷款第 十 四 条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为满足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临时性、季节性或扩大规模等原因所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第 十 五 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分为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周转贷款是指对申请人当年生产经营计划产生的超过自有流动资金比例部分的正常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临时贷款是指5为了满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 十 六 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

10、核算、自负盈亏;( 二 ) 财务制度健全、自担风险,账表完整、数字准确,能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经营资料;(三)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优良的经营团队,要有稳定的客户群体、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在贷款期限内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四) 信用记录良好,无违约现象;(五) 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对于均衡性生产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比不得低于 50%;季节性生产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比不得低于 40%;临时性贷款自有流动资金占比不得低于 30%;(六) 能够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经确认其资产足够代偿借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保证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易保值、易变现的抵(质)押物;(七) 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

11、算账户;(八) 原则上当地的企业在其他银行无授信业务的,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已在其他银行办理授信业务不能开立基本账户的,申请贷款时要从严掌握;(九) 符合我行其他有关贷款规定要求。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1、 借 款 申 请 书 ,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借 款 人 基 本 情 况 、 经 营 及 财 务 状 况 、 借 款 用 途 、 金 额 、 期限 、 担 保 方 式 、 还 款 来 源 ;2、 经 过 年 检 的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3、 公 司 章 程 、 验 资 报 告 ;4、

12、 购 销 合 同 ;65、 依 据 申 请 人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要 求 出 具 的 同 意 贷 款 的 决 议 书 , 如 董 事 会 决 议 、 股 东 会 决 议 ;6、 申 请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符 合 要 求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7、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或 一 般 结 算 账 户 的 证 明 ;8、 生 产 经 营 期 限 达 到 三 年 以 上 的 申 请 人 , 须 提 供 近 三 年 及 当 期 的 财 务 报 表 , 贷 款 额 度 达 到500 万 元 的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报 表 须 是 经 过 我 行 认 定 的 中 介 会

13、 计 ( 审 计 ) 事 务 所 审 计 过 的 报 告 ;9、 经 过 年 检 的 贷 款 卡 ;10、 生 产 经 营 或 投 资 项 目 取 得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的 许 可 证 明 ;11、 特 种 行 业 须 有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行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书 。(二) 担保人应提交的资料:1、 保 证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同 意 担 保 的 要 约 书 ;2、 年 检 过 的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3、 公 司 章 程 、 验 资 报 告 ;4、 担 保 人 成 立 已 达 三 年 以 上 的

14、 需 提 供 近 三 年 及 近 期 的 财 务 报 表 , 贷 款 额 度 达 到 500 万 元 的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报 表 须 是 经 过 中 介 会 计 ( 审 计 ) 事 务 所 审 计 过 的 报 告 ;5、 经 过 年 检 的 贷 款 卡 ;6、 依 据 保 证 人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要 求 出 具 同 意 担 保 的 决 议 书 ;7、 抵 ( 质 ) 押 物 清 单 及 权 属 证 件 复 印 件 ;8、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做 抵 押 ,需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已 交 足 出 让 金 的 凭 据 。(三)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5、第二节 固定资产贷款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是我行发放的用于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的确定。准确判断其建设期,以建设期为基础测算其投7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根据现金流确定贷款可收回的期限,结合我行所允许期限最终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十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行信贷政策;(二) 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准书、项目预算书、项目规划批准书、环评报告;(三) 自筹资金占项目预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在抵质押物足值易变现情况下,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对相关固定资产贷款自有资金占比比例

16、的规定;(四) 申请人有实施固定资产建造的能力和条件,有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强,经营者素质高;项目生产的产品有市场,投产后现金流在贷款期限内足以覆盖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五) 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六) 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1、 借 款 申 请 书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借 款 人 基 本 情 况 、 经 营 及 财 务 状 况 、 自 有 资 金 来 源 及 投 入 情 况 、 固 定 资 产 贷 款用途 、 借 款 金 额 、 期 限 、 担 保 方 式 、 还 款 来 源 预 测 等 ;2、 年 检 过 的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3、 公 司 章 程 、 验 资 报 告 ;4、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要 求 出 具 的 同 意 借 款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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