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成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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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建工程成品保护制度目录一、编制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土建工程产品保护管理原则: .1四、成品保护的实施时间: .2五、保护拆除时间: .2六、主要施工项目成品保护标准作法: .3(一)基础工程 .31、土方开挖 .32、土方回填 .33、北方项目基础施工的越冬防护要求 .3(二)主体工程 .31、模板工程 .32、钢筋工程 .43、混凝土工程 .64、地下防水工程 .85、砌筑工程 .86、抹灰工程 .97、门窗工程 .108、地面工程 .129、地热工程 .1310、屋面工程 .14七、材料管理 .14一、编制目的:1、成品保护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2、制定成品保护措施是

2、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避免成品在施工过程中的污染和损坏,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和降低成本,提高成品一次合格率、按期竣工的目的。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大连开世熙郡土建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工作。三、土建工程产品保护管理原则:1、产品保护应遵循谁施工谁保护的原则。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编制成品保护方案:以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各分包单位对成品的交接和保护责任,确定主要分包单位为主要的成品保护责任单位,项目经理部在各分包单位保护成品工作方面起协调监督作用。2、产品保护应遵循先检查后保护的原则。所有工序必须施工单位自检、监理验收、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保护。3、产品保护应遵循持续保

3、护原则。施工中及细部检查阶段,总包单位有责任做好产品保护的后续检查和维护工作,对于产品保护措施被损坏、拆除的,必须在恢复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4、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原则:(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5、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原则:(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3)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6、现场材料保护责任材料、半成品、设备进场后,由分包单位负责保管、使用。项目部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协助管理。7、结构施工阶段的成品

4、保护责任(1)结构工程施工单位为主要成品保护责任人,水电配合施工等专业队伍要有保护土建项目的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在水电等专业施工项目完成并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后,向土建分包单位进行交接。对于一些关键工序(钢筋、模板、混凝土浇筑),土建、水电安装均要设专人看护及维修。(2)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主要指土建与水电,不同分包单位间的工序交接)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在各分包之间进行,项目部起协调监督作用,项目部各责任工程师要把交接情况记录在施工日记中。(3)接受进户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吸烟。如作业用火,必须取得用火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所有入户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成品保护人员的监督。

5、(4)分包单位在进行本道工序施工时,如需要碰动其它专业的成品时,分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项目经理与其他专业分包协调后,其他专业派人协助分包单位施工,待施工完成后,其他人员恢复其成品。(5)项目部制定季度、月度计划时,要根据总控计划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防止工序倒置和不合理赶工期的交叉施工以及采取不当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互相损坏、反复污染等现象的发生。(业主指定的分包计划必须纳入总包控制计划)(6)项目部技术部门对责任工程进行方案交底,各责任工程师对分包的技术交底及各分包单位对班组及成员的操作交底的同时,必须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交底。(7)项目部对所有入场分包单位都要进行定期的成品保护意识的

6、教育工作,依据合同、规章制度、各项保护措施,使分包单位认识到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是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从而保证分包自身的荣誉和切身的利益。四、成品保护的实施时间:施工或安装完成并经我方、监理、供方联合验收合格后,即时进行保护。五、保护拆除时间:如为半成品保护,则保护拆除时间在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如为成品保护,则拆除时间在细部整改完成后。六、主要施工项目成品保护标准作法:(一)基础工程1、土方开挖(1)对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管线要事先勘察清楚,进行观测并制定其保护措施。(2)装运土方路线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地表土较厚的软土层),土方开挖时装运土方车辆不得在未开挖地表土范围内频繁来回行驶,桩基位置应做好标识,对挖机操作应指派专人进行跟踪检查和指挥,不得碰撞桩基,更不得出现因土方开挖工艺不当而造成桩基位移甚至断裂现象。(3)机械挖土,为防止基层土层扰动,应预留一层30cm 厚的土不挖,用人工随挖清底,钎探完成后及明进行垫层和基础施工。(4)应及时组织进行验槽,尽快进行砼垫层施工,否则应对基槽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尤其注意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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