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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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5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 ,并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独立的大桥和隧道)经营(含建设)的公司。从事除高速公路以外公路经营活动的公司也适用本办法。 公司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相应行业财务制度执行。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

2、件。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经济合同的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编制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公司经营决策;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动和使用;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

3、理基础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政府部门拨入公司的公路建设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政府部门专项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对于通过投资机构投入公司的,作为公司的法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

4、第七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公司投2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资本金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期筹集。分期筹集是指根据工程进度以及对资金的需求并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时限分期筹足,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其应出资额的 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公司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

5、地使用权和公路经营权)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 20%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公路经营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第九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 ;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的差额;以

6、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一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三条、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但在经营期间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

7、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公司应当按期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固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四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3第十六条、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有效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存货是指公司在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备或

8、投资者投入的物资,包括各种材料(如沥青、钢材、水泥、沙石) 、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等。 第十八条、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协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的列金额加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

9、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公司,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第十九条、公司领用或者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公司领用的周转材料,采用一次、分期、分次、定额等方法摊销。 第二十一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冲减工程成本。盘亏、毁损、报

10、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属于一般损失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部份,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 、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 、涵洞、隧4道、防护工程等。 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通讯设施: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

11、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洒水车、摊铺机、路缘机等。 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中心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其他:包括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第二十三条、公司固定资产按使用性质可划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公司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

12、法计价: 1.购入的,按照采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1)出包工程,应根据出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计价。 A.在计量支付方式下,公司根据验收工程的数量乘以承包单价分期支付工程价款,并计算各分段、分项工程的建筑安装成本,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时,将各项待摊费用摊入各分段、分项工程成本,然后汇总各分段、分项工程成本,即为该工程的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将工程的工程成本中属于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资产价值。 B.在大包干支付方式下,公司应在对承包商最终支付时(或确定了最终支付额时) ,根据承包合同和承包商送交的施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确定各分项工程成本

13、,摊入公司的各项待摊费用,计算出该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将工程的工程成本中属于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资产价值。 在上述二种方式下,公司应对竣工决算报告以及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进行认真审核并据以逐一分类计价。 (2)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5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6.盘盈的,按照同类设备的

14、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属于公路经营项目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其中,属固定资产的,应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公司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公路及构筑物,安全、通讯、监控、收费

15、、机械设施,车辆,房屋及建筑物,仪器仪表,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车流量由公司根据附件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

16、确定。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 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 3%或者高于 5%的,由公司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公路及构筑物不预计残值。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按照车流量计算)如下: 单位车流量折旧额=原值/ 总车流量 月折旧额=月实际车流量单位车流量折旧额 双倍余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 折旧年限100% 6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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