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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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供 “海 推 直 选 ”,2011 年 月 日 经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及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 人组成,成 员 由村 两 委 会 提 出 建 议 人 选 ,经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推 选 产 生 。

2、第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 3 人的,所缺名额及时补足。主任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第四条 本村选举日为 2011 年 3 月 22 日。第五条 本届村民委 员会设主任 1 名,委员 2 名。村民委员会中一般应有一名女性成员。村党支部书记、委员经依法选举后,可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六条 本次选举采取以无 记名投票、差额选

3、举的方式,直接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七条 凡年满 18 周岁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本人意愿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即 1993 年 3 月 22 日零时前出生的);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第八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选 民 资 格 认 定 如 下 :(1)村民为了子女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他村,实际不在户

4、口迁入村居住的,原则上回原村参加选举;(2)户籍虽不在本村,但现为本村工作人员,且符合法定选民资格条件的,也可参加选举;(3)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办理委托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4)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村选举办法应予以明确。第九条 本届选民登记采取自行登记方式,即选民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自行登记;如超过规定期限未自行登记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代为登记。每 一 选 民 只 能 在 一 地 登 记 。第十条 选民名单在 3 月 1 日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

5、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在 3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 3 月 12 日前向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在 3 月 17日前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2)遵守村规民约,廉洁公道,作风正派,能起到较好表率作用;(3)工作认真负责,能真心实意为广大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5)身体健康,一般要求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一般为男 55

6、 周岁以下、女 50 周岁以下;(6)胜任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能创业致富并有奉献精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 5 年,解除劳教未满 3 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 5 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 3 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1)受过治安、党纪、政纪处分的;(2)有经济及其他问题正在立案审查或已被公安部门确定为治安重点对象的;(3)违反土地政策或无故不缴纳各项应缴税费的;(4)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上访闹事的;(5)违反村规民约、道德行为不端、生活作风不检

7、点、宗派意识严重,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6)因身体状况不佳或长年在外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过半数选民直接无记名提名产生。方法为:选民根据本人意愿,按照规定的职数和任职条件,分别提名主任、委员候选人。每一选民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该职位应选人数,多于的无效;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含两项)职位的候选人,超过的无效。第十三条 提 名 候 选 人 以设立固定提名投票站为主、流动提名投票箱为辅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提名时间、地点另行公告。选民提名候选人不得委托。第十四条 在提名候选人时,如有同名同姓或同名不同姓的,选民应注明提名候选人的组别、年龄、性别等加以区别

8、,未作区别而难以确定提名人选的票,视作无效。第十五条 提名投票结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进行集中计票,并设监票人、计票人。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计票方法为:先计主任候选人票,后计委员候选人票,按提名 得票多少 为序直接确定主任、委员正式候 选人,各职位的正式候选人数均多 于 应 选 人 数 1 名 ,并 当场公布提名结果。第十六条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如遇到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含两项)候选人职位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即填写一份重复提名候选人参选职位认定书),确定为其中一项职位的候选人。如本人不愿提出书面报告的,则根据重复人选其所得的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提名票高低

9、,以得票高的职位作为其正式参选职位。其中,如遇重复人选其主任候选人所得提名票居第一位或所得主任候选人提名票与委员候选人提名票数相等的,则以主任职位作为其正式参选职位。按上述办法确定后,主任或委员正式候选人人选出现缺额的,则根据提名票多少并按上述办法依此类推、依次递补,直至取足。第十七条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如遇某一职位的候选人提名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就相同票数的候选人,重新组织第二次提名,按提名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如遇直系亲属同时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人。第十八条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如遇候选人本人提出放弃正式候选人提名的,应当在 3 月 19 日前

10、,由候选人本人递交书面申请,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不作为正式候选人,并将申请材料存入档案。由此造成的缺额,在原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向选民公布。第十九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前,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情况予以记录。 对核实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书面告知本人,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备案。缺额人员按提名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书面竞职承诺, 竞职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参选态度、履职承诺和辞职承诺等。竞职承诺书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不得违反宪法、法律、

11、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不得对选民作不正当引导和不切实际的许诺。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选民了解正式候选人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按 提 名 得 票 多 少 为 序 ,在 3 月 17 日 张 榜 公 布 正式候选人名单、简历 介绍和竞职承诺书。第二十二条 在选举日,以设立中心会场和固定投票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具体的投票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公告。第二十三条 流动票箱应从严掌握,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要经镇党委审核同意,流动票箱只适用于个别因年老体弱、居住分散和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投票的选民投票,另设流动票箱 个。第二十四条 每个固定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划票处。每个固定投票站

12、和流动票箱都由 3 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看护。第二十五条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文盲和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第二十六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3 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委托人本人必须在 3 月 21 日之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投票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予公告。受委托人必须凭选民证和委托

13、书,到专设的固定委托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工作人员应将委托书保存备案。第二十七条 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填写选票时,对所列的候选人,赞成的在该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划“ ”;如不赞成的划“ ”,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要另选他人,可在后面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划“ ”,只写姓名不划“ ”的无效。第二十八条 村民选举 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予以公告。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各固定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都予以加封,并由 3 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会场,统一开启票箱,在

14、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收回的选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第三十条 经选举工作人 员分类整理、点清张数后,由监票人将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三十一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过半数的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报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第三十三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第三十四条 另行选举在选举日当天或者选举日后的 30 天内举行。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 3 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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