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190470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 号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水资源

2、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

3、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第九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

4、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第十条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的,其取水口所在地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批确定。第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负

5、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 、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办理缴款手续。第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6、的财政票据。第三章缴库第十五条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 1:9 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其水资源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办发200486 号)的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第十六条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

7、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第十七条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 ,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 “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 , “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 , “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

8、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 103 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 项“水资源费收入” ,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

9、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10、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 213 类“农林水事务”03 款“水利”31 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11、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281 号) ,级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