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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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政发201123 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业经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160

2、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所属经国家和省批准同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 )试点的县(市)区。第三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第四条 新农保与城居保 “同地同步”实施,2012 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新农保和城居保每批试点实施时间以国家和省规定时间为准。第五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县(

3、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城镇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区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 100 元、200元、300 元、400 元、500 元和 1000 元 6 个档次。试点县(市)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 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 5 个档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

4、标准不得超过 1000 元。参保人可自由选择一个档次,每年缴费一次,至 60 周岁止。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 10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缴费一次,至 60 周岁止。参保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

5、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和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和资助不超过 4 万元。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实行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 100 元补贴 30 元;年缴费 200 元补贴 35 元;年缴费 300 元补贴 40 元;年缴费 400 元补贴 45 元;年缴费 500 元补贴 50 元,对选择 500 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 50 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 60%,市区由市财政补助 40%,试点县(市)由县(市)财

6、政补助 40%。有条件的可增加政府补贴标准,市区增加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县(市)级增加部分由县(市) 级财政承担。市区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由市政府代缴 30 元,个人承担 70 元。试点县(市)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社区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缴费

7、。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新农保还包括集体补助和利息;(三)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四)其他收入和利息。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第八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 55 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调整。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 60 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

8、。第九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县(市、区)年满 60 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经试点地区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农村居民其在试点县(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引导城镇居民领取待遇人员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第十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十一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 1 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

9、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第十二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

10、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第十三条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 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 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 60 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销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第十四条 新农保城居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

11、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城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之前,除基金预算、决算以国家或省里的正式通知为准外,其他管理事项暂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试点阶段,县(市)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暂以县为单位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两项基金

12、使用同一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分别单独记账、核算,定期存款要分别单独存储,活期存款共同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两项基金各自存款额度,在银行计付利息的当月进行合理分配。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订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和运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要与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

13、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指定或委托相应机构经办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负责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第十八条 加快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 )建设。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保费收缴便利、社会化发放。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经办机构要协调公安、民政

14、等部门,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和城居保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和计生委、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政发200930 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养老保险 试点 通知 抄送:市委办、 人大办、 政协办、 纪检委办, 市法院、 检察院,军分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11 月 23 日印发 (本文已被浏览 2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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