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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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国家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活动。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 “无偿献血促进奖” 、“无偿献血志愿服 务奖”、 “无 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

2、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一一 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 20 次以上的献血者;2一一一 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 30 次以上的献血者;一一一 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 40 次以上的献血者; 一一一 特别奖,已获得“ 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在每个表彰周期内继续无偿献血(献全血 400ml 或机采成分血)4 次以上的献血者。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单位奖,捐赠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 30 万元

3、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个人;(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 “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120 小时的志愿者;(一) “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240 小时的志愿者;(一) “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360 小时的志愿者;(一) “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480 小时的3志愿者;(一) “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600 小时的志愿者。(一) “终生奖”,无偿

4、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 1500 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 3000 小时的志愿者。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其获奖标准为:(一)临床用血 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二)15-55 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 农村居民应达到 75%以上,且校内青少年应达到 95%以上;(三)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 7 时至晚 10 时广播电视媒体确保播出 2 次以上;(四)辖区内 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需免费

5、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五)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采血点(屋)。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以及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官兵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普及率 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 100%的4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工作。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

6、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 ,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审核、评定、审批。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特别奖;(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一一一 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一一一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一一一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1 次的捐献者。第十五条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5责表彰:(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二)无偿献血促进奖;(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生奖;(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7、六)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2 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1 次且自愿无偿献血 20 次以上的捐献者。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个人、集体和省(市)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或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二)申请个人或单位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评定合格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7 个工作日;(四)公示期满后,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对各省和军队有关单位上报的合格名单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第十

8、七条 申报个人、集体和省(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6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第二十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全血每 200 毫升按 1 次计算;机采血小板每 1 个治疗单位按 1 次计算;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它部门参考。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表彰奖励方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7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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