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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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企业法的概念,(二)企业的分类 1、从法律形态上,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2、以投资者的不同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三)企业法的概念 调整企业在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四)企业法的作用 确定各类企业的主体资格;规范企业的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概念:合伙企业是指

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种类:普通合伙企业概念 p52 有限合伙企业-概念 p52,二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是2006年对199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三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行合法登记,四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3、 1、投资主体:两个以上 的自然人 一个2、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 无,五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1、从财产来源上说,合伙企业财产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2)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或者合伙人协商一致,六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七 合伙人的权利,1、在财产上的权利 (1)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企业全部财产,企业存续期间,清

4、算前,不得要求分割 (2)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 (3)合伙企业经营效益好,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2、企业管理权力 (1)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 (2)全体合伙人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人有权监督、质询 ,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3)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作出表决时,按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八 合伙事务的执行,1、执行合伙人的权力来源于两方面

5、,一是他们本身是合伙人,有企业管理权;二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 2、执行合伙人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否则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害要赔偿 4、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执行人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九、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1、多数通过规则 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全体合伙人有效。 *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6、全部亏损。 3、竞业禁止规则 忠实义务 p6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十 因合伙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合伙人不清偿债务,又不解散合伙企业,导致债权人无法追索合伙人的解决方案:一是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合伙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二是由债权人直接申请由法院强制解散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十一 合伙人转让份额 1、每一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投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2、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的,应告知全体合伙人。 3、转让份额产生

7、入伙和退伙,十二 对第三人就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 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抵押或质押。 如有违反,则行为无效或被除名,造成损失要赔偿,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律禁止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个人所欠债务,只能以从合伙中分得收益清偿。非经法院裁决,债权人不得直接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实现清偿,十三 入伙1、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

8、事法律行为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3、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十四 退伙 (1)概念: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2)退伙分类 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当然(法定)退伙,(3)自愿退伙,是指依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适当时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 事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由 4)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自愿退伙的条件 必须事先通知其他合伙人(提前30天) 必须避开合伙事业的繁忙

9、时期 要完成其所担任的合伙事务,(4)法定退伙 1)概念: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2)法定退伙的事由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份额,(五)除名退伙 1、概念: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当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之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2、除名的事由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6)退伙的法律后果、 1、合伙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其合法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合伙人。合伙人不同意或继承人不愿意为合伙人的,则可由合伙企业退还其应得之财产份额给继承人。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资格、身份是否可以继承 ?,2、合伙人非因死亡而退伙法律后果 其他合伙人应与其就当时合伙企业财产负债现状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应得之财产,如有未了结之业务,待了结后进行结算,3、退伙结算方式 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协商,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退伙时如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则退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无约定时平均分担的方式分担亏损。,4、退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债务的责任承担 合伙经营

11、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期限为五年。,案例:2000年8月,张某、陈某、康某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食品的合伙企业,并订立了合伙协议,但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张某、陈某均已经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康某因有急事未及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匆匆赶往外地办事。张某与陈某均按期出资,起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办理任何工商登记并正式开业。,康某回来后也加入合伙的经营管理。该合伙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月饼的合同,百货公司将货款汇至其帐

12、户,但该合伙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退还货款。2000年末,该合伙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百货公司要求退款,但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百货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思考:该合伙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应当如何处理债务问题?,合伙企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因此用“康利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名称属违法。再次,应当如何处理该合伙的债务?如前所述,由于该合伙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合伙企业,但不等于就可以因此免除三合伙人的民事责任,而且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的理由也不合乎

13、法律规定。其中康某也事实上参加了合伙的经营管理,因此亦应当承担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内部,由于其没有约定亏损分担方案所以应依法按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案例: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四人于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

14、,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后因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此时,企业已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引发一系列纠纷。,思考: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案例:1997年10月,王某等五人各出资2万元成

15、立了龙发食品厂,并推举王某为合伙企业负责人。1999年5月,县木材加工厂因生产资金紧张向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二年,龙发食品厂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木材加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期还贷。经多次催取,尚欠本金12万元及利息。2001年9月,县农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五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王某等辩称,龙发食品厂已经于2000年6月解散,并曾在电视台刊登了清理债权债务声明,明确规定了债务清偿期限,并声明对过期债务不给予清偿,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还款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等

16、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县木材加工厂按期还本负息,王某等五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龙发食品厂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是否也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1)龙发食品厂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也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2)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龙发食品厂承担的保证责任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而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而且应认定为在保证期间内向龙发食品厂主张了保证责任,因此龙发食品厂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合伙企业解散时在电视台发布的限期清理债权债务逾期免责的声明对外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当事人不能自行作出规定排除对自身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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