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180973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化工行业各单位的发明创造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技术进步。第三条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专利文献利用、专利代理等方面的工作。化学工业部(简称化工部) 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整个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的化工厅(局)

2、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利工作 ;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专利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工行业的各单位。第二章专利管理第五条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是化工行业的专利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在化工部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化工行业专利管理工作。业务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具有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在中国专利局的指导下,依法从事化工行业专利执法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执法职能,即调解、处理下列争议与纠纷:1. 专利侵权纠纷;2. 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3.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

3、纠纷;4. 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及职务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5. 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6. 对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处罚;7.其它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二) 管理职能:1. 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专利法,普及专利知识;2. 组织协调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3. 研究专利对策,拟订专利工作计划、规划。4. 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及化工行业技术引进项目和产品、技术进出口中与有关专利工作;5. 指导化工专利服务中心及其他专利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6. 组织协调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及

4、考核;7. 组织管理专利技术实施,并监督落实专利法规定的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措施;8. 审查化工行业各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并接受向国内其他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备案;9. 组织协调利用专权文献的工作;10. 负责专利信息交流工作。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专利管理人员参照第五条管理职能的规定进行工作。第七条化工行业各专利代理机构应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开展工作。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八条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要依法做好本单位专利权的申请、维护、终止等有关工作,维

5、护本单位的专利权。第九条化工行业各单位及职工都要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害。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包括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不得侵害他人专利权。第十条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向当地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请求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处理专利纠纷后应

6、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有关当事人。第十二条请求调解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时,应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提供必要材料及缴纳有关费用。第四章专利实施第十三条化工行业各单位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落实专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制度,把专利工作纳入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和产品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促使专利技术尽快取得经济效益,推进科技进步。第十四条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有一名副院长、副厂长(副经理) 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指定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第十五条化工行

7、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能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第十六条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要对该项技术和产品的专利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包括专利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并把此项内容作为审核批准引进项目的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第十七条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对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国(地区) 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或技术在该出口国(地区)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或造成侵权。第十八条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中

8、,应有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的领导参加。第十九条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凡符合条件的,可向有关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对化工行业发展影响面大的专利技术,可实行计划实施。第五章重视和加强专利信息交流第二十条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第二十一条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应协同有关单位定期对中国专利局批准和公告的专利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有条件的专业应对国外某些重要产品的专利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制定适合本专业要求的专利战略和发展方向。第二十二条为扩大专利信息交流,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会同各省、自治区、市化工厅(局) 筹建化工专利信息协作网。化工专利信息协作网章程另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