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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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 监 发 2012 50 号 各 银 监 局 , 各 政 策 性 银 行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邮 政 储 蓄银 行 , 北 京 、 天 津 、 上 海 、 重 庆 、 宁 夏 黄 河 、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 各 省 级 农村 信 用 联 社 : 现 将 农 户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遵 照 执 行 , 其 他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参 照 执 行 。 请 各 银 监 局 将 本 管 理 办 法 转 发 至 辖 内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2、 、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 农村 信 用 社 、 村 镇 银 行 和 外 资 法 人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会 2012 年 9 月 17 日 农 户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提 高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支 农 服 务 水 平 , 规 范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行 为 ,加 强 农 户 贷 款 风 险 管 控 , 促 进 农 户 贷 款 稳 健 发 展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等 法 律 法

3、 规 , 制 定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农 户 贷 款 , 是 指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户发 放 的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 生 活 消 费 等 用 途 的 本 外 币 贷 款 。 本 办 法 所 称 农 户 是 指长 期 居 住 在 乡 镇 和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的 住 户 、 国 有 农 场 的 职 工 和 农 村 个 体 工商 户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开 办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的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 第 四 条 中 国 银 监 会 依 照 本 办 法 对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4、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第 二 章 管 理 架 构 与 政 策第 五 条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坚 持 服 务 “三 农 ”的 市 场 定 位 , 本 着 “平 等透 明 、 规 范 高 效 、 风 险 可 控 、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 积 极 发 展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制 定 农 户 贷 款 发 展 战 略 , 积 极 创 新 产 品 , 建 立 专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考 核 激 励 机制 , 加 大 营 销 力 度 , 不 断 扩 大 授 信 覆 盖 面 , 提 高 农 户 贷 款 的 可 得 性 、 便 利 性和 安 全 性 。 第 六 条

5、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增 强 主 动 服 务 意 识 , 加 强 产 业 发 展 与 市 场 研究 , 了 解 发 掘 农 户 信 贷 需 求 , 创 新 抵 押 担 保 方 式 , 积 极 开 发 适 合 农 户 需 求 的信 贷 产 品 , 积 极 开 展 农 村 金 融 消 费 者 教 育 。 第 七 条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 风 险 管 控 要 求 及 农 户 服 务 需求 , 形 成 营 销 职 能 完 善 、 管 理 控 制 严 密 、 支 持 保 障 有 力 的 农 户 贷 款 全 流 程 管理 架 构 。 具 备 条 件 的 机

6、构 可 以 实 行 条 线 管 理 或 事 业 部 制 架 构 。 第 八 条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包 括 建 档 、 营 销 、 受 理 、 调 查 、 评 级 、授 信 、 审 批 、 放 款 、 贷 后 管 理 与 动 态 调 整 等 内 容 的 农 户 贷 款 管 理 流 程 。 针 对不 同 的 农 户 贷 款 产 品 , 可 以 采 取 差 异 化 的 管 理 流 程 。 对 于 农 户 小 额 信 用 ( 担保 ) 贷 款 可 以 简 化 合 并 流 程 , 按 照 “一 次 核 定 、 随 用 随 贷 、 余 额 控 制 、 周 转使 用 、 动 态 调 整

7、 ”模 式 进 行 管 理 ; 对 其 他 农 户 贷 款 可 以 按 照 “逐 笔 申 请 、逐 笔 审 批 发 放 ”的 模 式 进 行 管 理 ; 对 当 地 特 色 优 势 农 业 产 业 贷 款 , 可 以 适 当采 取 批 量 授 信 、 快 速 审 批 模 式 进 行 管 理 。 第 九 条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优 化 岗 位 设 计 , 围 绕 受 理 、 授 信 、 用 信 、 贷后 管 理 等 关 键 环 节 ,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前 、 中 、 后 台 岗 位 , 实 行 前 后 台 分 离 , 确保 职 责 清 晰 、 制 约 有 效 。 第 十 条

8、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提 高 办 贷 效 率 , 加 大 惠 农 力 度 , 公 开 贷 款 条件 、 贷 款 流 程 、 贷 款 利 率 与 收 费 标 准 、 办 结 时 限 以 及 廉 洁 操 守 准 则 、 监 督 方式 等 。 第 十 一 条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农 户 贷 款 业 务 应 当 维 护 借 款 人 权 益 , 严 禁向 借 款 人 预 收 利 息 、 收 取 账 户 管 理 费 用 、 搭 售 金 融 产 品 等 不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 第 十 二 条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提 高 农 户 贷 款 管 理 服 务 效 率 , 研

9、 发 完 善 农户 贷 款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与 自 助 服 务 系 统 , 并 与 核 心 业 务 系 统 有 效 对 接 。 编 辑 本 段 第 三 章 贷 款 基 本 要 素第 十 三 条 贷 款 条 件 。 农 户 申 请 贷 款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农 户 贷 款 以 户 为 单 位 申 请 发 放 , 并 明 确 一 名 家 庭 成 员 为 借 款 人 ,借 款 人 应 当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 二 ) 户 籍 所 在 地 、 固 定 住 所 或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在 农

10、村 金 融 机 构 服 务 辖 区内 ; ( 三 ) 贷 款 用 途 明 确 合 法 ; ( 四 ) 贷 款 申 请 数 额 、 期 限 和 币 种 合 理 ; ( 五 ) 借 款 人 具 备 还 款 意 愿 和 还 款 能 力 ; ( 六 ) 借 款 人 无 重 大 信 用 不 良 记 录 ; ( 七 ) 在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结 算 账 户 ; ( 八 )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 十 四 条 贷 款 用 途 。 农 户 贷 款 用 途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家 有 关政 策 , 不 得 发 放 无 指 定 用 途

11、的 农 户 贷 款 。 按 照 用 途 分 类 , 农 户 贷 款 分 为 农 户生 产 经 营 贷 款 和 农 户 消 费 贷 款 。 ( 一 ) 农 户 生 产 经 营 贷 款 是 指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给 农 户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活动 的 贷 款 , 包 括 农 户 农 、 林 、 牧 、 渔 业 生 产 经 营 贷 款 和 农 户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贷款 。 ( 二 ) 农 户 消 费 贷 款 是 指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给 农 户 用 于 自 身 及 家 庭 生 活消 费 , 以 及 医 疗 、 学 习 等 需 要 的 贷 款 。 农 户 住

12、房 按 揭 贷 款 按 照 各 银 行 业 金 融机 构 按 揭 贷 款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 第 十 五 条 贷 款 种 类 。 按 信 用 形 式 分 类 , 农 户 贷 款 分 为 信 用 贷 款 、 保 证贷 款 、 抵 押 贷 款 、 质 押 贷 款 , 以 及 组 合 担 保 方 式 贷 款 。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积极 创 新 抵 质 押 担 保 方 式 , 加 强 农 户 贷 款 增 信 能 力 , 控 制 农 户 贷 款 风 险 水 平 。 第 十 六 条 贷 款 额 度 。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借 款 人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 偿

13、债 能 力 、 贷 款 真 实 需 求 、 信 用 状 况 、 担 保 方 式 、 机 构 自 身 资 金 状 况 和 当 地 农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等 因 素 , 合 理 确 定 农 户 贷 款 额 度 。 第 十 七 条 贷 款 期 限 。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贷 款 项 目 生 产 周 期 、 销 售周 期 和 综 合 还 款 能 力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贷 款 期 限 。 第 十 八 条 贷 款 利 率 。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农 户 贷 款 资 金 及 管 理成 本 、 贷 款 方 式 、 风 险 水 平 、 合 理 回

14、 报 等 要 素 以 及 农 户 生 产 经 营 利 润 率 和 支农 惠 农 要 求 , 合 理 确 定 利 率 水 平 。 第 十 九 条 还 款 方 式 。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借 款 人 合 理 的 收 入 偿 债 比例 控 制 机 制 , 合 理 确 定 农 户 贷 款 还 款 方 式 。 农 户 贷 款 还 款 方 式 根 据 贷 款 种 类 、期 限 及 借 款 人 现 金 流 情 况 , 可 以 采 用 分 期 还 本 付 息 、 分 期 还 息 到 期 还 本 等 方式 。 原 则 上 一 年 期 以 上 贷 款 不 得 采 用 到 期 利 随 本 清 方

15、 式 。 编 辑 本 段 第 四 章 受 理 与 调 查第 二 十 条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广 泛 建 立 农 户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 主 动 走 访 辖内 农 户 , 了 解 农 户 信 贷 需 求 。 第 二 十 一 条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要 求 农 户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贷 款 申 请 , 并提 供 能 证 明 其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相 关 资 料 。 第 二 十 二 条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受 理 借 款 人 贷 款 申 请 后 , 应 当 履 行 尽 职 调 查职 责 , 对 贷 款 申 请 内 容 和 相 关 情 况 的 真

16、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对 信 用 状 况 、 风 险 、 收 益 进 行 评 价 , 形 成 调 查 评 价 意 见 。 第 二 十 三 条 贷 前 调 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借 款 人 ( 户 ) 基 本 情 况 ; ( 二 ) 借 款 户 收 入 支 出 与 资 产 、 负 债 等 情 况 ; ( 三 ) 借 款 人 ( 户 ) 信 用 状 况 ; ( 四 ) 借 款 用 途 及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情 况 ; ( 五 ) 借 款 人 还 款 来 源 、 还 款 能 力 、 还 款 意 愿 及 还 款 方 式 ; ( 六 ) 保 证 人 担 保 意 愿 、 担 保 能 力 或 抵 ( 质 ) 押 物 价 值 及 变 现 能 力 ; ( 七 ) 借 款 人 、 保 证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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