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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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大政(2008)17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教计200878 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宁波市招投标中心招标:(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2、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前款规定的项目在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校招投标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审议,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以下的;(二)投资较小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市招标办规定可

3、以由业主直接发包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因学校工作需要在短时间内必须完成的,经相关主管校领导同意的;(七)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急需抢修的;(八)涉及师生基本生活及教学科研正常秩序的水电管线等,便于及时维护管理的;(九)其他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为有必要的。前款规定的不进行招标的,总投资估算价超过 30 万元的,需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总投资估算超过 50 万元的还需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项目直接

4、发包实施细则由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条 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由学校组织的基建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校内招标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在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网页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确定被邀请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少于 3 家,投标单位数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招标。 第七条 凡需招标的基建项目,在立项已获批准后,首先由使用单位以书面

5、形式提出申请,包括工程范围、要求等,并配合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第八条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及工程概况;(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单位须知;(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三)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四)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七)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八)竣工、交接

6、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九)投标单位应当提供的有关专业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十)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十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格式;(十二)其他相关要求。校 基 建 招 投 标 办 公 室 对 于 售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收 取 工 本 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承建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其他内容。开标前,参与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 5 天。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通告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

7、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内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可以在开标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经过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审定并报校监察审计处备案。投资估算在 30 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招标的一般程序(具体实施时可视工程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应增减某些程序):(一)使用单位向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提交宁波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申报审批表;(二)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集体讨论确定招标方式和拟邀请投标单位

8、;(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信息;(五)接受报名,发出标书;(六)收取投标文件;(七)考察报名单位资质,对邀请投标单位进行备案核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八)组建评标委员会;(九)举行开标会议,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校监察审计处派员监督;(十)中标单位报校招投标委员会和分管校长审定;(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草拟合同文本,报校监察审计处审核;(十三)签订合同。第三章 投 标第十四条 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企业必须在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备案登记。第十五条 由宁波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基建项目招标,需要我校推荐投标单位和评标专家的,先由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确定被推荐单位和人选,报分管

9、校长审批。投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推荐参与我校新建项目的投标:(一)投标单位在校内已有 2 个及以上项目在建(项目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二)投标单位在校内承建过项目有不良纪录的;(三)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投标单位有行贿以及其他严重的与诚信有关的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

10、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任何违约分包,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单位或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单位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11、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预估投标金额的 25%。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基建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主持,在校监察审计处派出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基建招投标办公室成员、用户单位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会。开标时由校监察审计处派出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用户单位代表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5年,并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

12、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专家名单可从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审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名单保密)。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的。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一)熟悉、了解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二)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二)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三)项目管理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一)熟悉了解有关招投

13、标的法规,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各自在原始打分表上打分并签名。 (四)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五)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基建招投标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六)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所有

14、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七条 评标的方法:(一)综合评分法:即评标委员会根据各项评审指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投标工期、违约经济责任、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进行综合计分,经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并按照最低、次最低投标报价的排序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三)合理低评标价法: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

15、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的负接近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经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四)其它方法:按照有利于学校管理,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综合使用上述方法或采用国家法规中规定的其它评标方法。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单位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四)投标文

16、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第二十九条 定标的方法:基建招投标办公室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个投标单位有相同情形,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评标委员会通知投标单位限期进行解释,投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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