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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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增 强 财 政 科 技 投 入 效 果 的 透 明 度 ,规 范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工 作 ,保 证 及 时 、准 确 和 完 整 地 统 计科 技 成 果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宏 观 科 技 决 策 服 务 ,制 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执 行 各 级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含 专 项 )产 生 的科 技 成 果 应 当 登 记 ;非 财 政 投 入 产 生 的 科 技 成 果 自 愿 登记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科 技 成 果 ,按 照 国 家 科 技 保 密 的 有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

2、不 按 照 本 办 法 登 记 。第 三 条 科 学 技 术 部 管 理 指 导 全 国 的 科 技 成 果 登记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地区 的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直属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工 作 。第 四 条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应 当 以 客 观 、准 确 、及 时 为原 则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促 进 全 国 科 技 成 果 信 息的 交 流 。2第 五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3、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和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科 技 成 果 管理 机 构 授 权 的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机 构 ,对 符 合 登 记 条 件 的 科技 成 果 予 以 登 记 。第 六 条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人 (含 单 位 )可 按 直 属 或 属地 关 系 向 相 应 的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手续 ,不 得 重 复 登 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完 成 人 共 同 完 成 的 科 技 成 果 ,由 第一 完 成 人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第 七 条 科 技 成

4、 果 登 记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一 )登 记 材 料 规 范 、完 整 ;(二 )已 有 的 评 价 结 论 持 肯 定 性 意 见 ;(三 )不 违 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第 八 条 办 理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应 当 提 交 科 技 成 果 登记 表 及 下 列 材 料 :(一 )应 用 技 术 成 果 :相 关 的 评 价 证 明 (鉴 定 证 书 或 者鉴 定 报 告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行 业 准 入 证 明 、新 产品 证 书 等 )和 研 制 报 告 ;或 者 知 识 产 权 证 明 (专 利 证 书

5、 、3植 物 品 种 权 证 书 、软 件 登 记 证 书 等 )和 用 户 证 明 。(二 )基 础 理 论 成 果 :学 术 论 文 、学 术 专 著 、本 单 位 学术 部 门 的 评 价 意 见 和 论 文 发 表 后 被 引 用 的 证 明 。(三 )软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相 关 的 评 价 证 明 (软 科 学 成 果评 审 证 书 或 验 收 报 告 等 )和 研 究 报 告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表 格 式 由 科 学 技 术 部 统 一 制 定 。第 九 条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机 构 对 办 理 登 记 的 科 技 成果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符 合

6、 条 件 的 予 以 登 记 ,出 具 登 记 证明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证 明 不 作 为 确 认 科 技 成 果 权 属 的 直 接依 据 。第 十 条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机 构 对 已 经 登 记 的 科 技 成果 应 当 及 时 登 录 国 家 科 技 成 果 数 据 库 ,并 在 国 家 科 技 成果 网 站 或 者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成 果 公 报 上 公 告 。第 十 一 条 凡 存 在 争 议 的 科 技 成 果 ,在 争 议 未 解决 之 前 ,不 予 登 记 ;已 经 登 记 的 科 技 成 果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剽 窃 、篡 改 或 者 以 其

7、 他 方 式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注 销登 记 。第 十 二 条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擅 自 使4用 、披 露 、转 让 所 登 记 成 果 的 技 术 秘 密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权 的 ,追 究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可 依 照 本 办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01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1984年 2月 22日 原 国 家 科 委 (84)国 科 发 成 字 141号 文 发 布 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关 于 科 学 技 术 研究 成 果 管 理 的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本 办 法 施 行 前 公 布 的 有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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