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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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2目 录第一章 总则 .5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6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6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8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9第三章 资本定义 .10第一节 资本组成 .10第二节 资本扣除项 .12第三节 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14第四节 特殊规定 .15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5第一节 总体要求 .15第二节 权重法 .16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20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4第一节 总体要求 .24第二节 标准法 .26第三节 内部模型法 .26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73

2、第一节 总体要求 .27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28第三节 标准法 .29第四节 高级计量法 .30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30第一节 总体要求 .30第二节 治理结构 .31第三节 风险评估 .35第四节 资本规划 .36第五节 监测和报告 .37第八章 监督检查 .39第一节 监督检查内容 .39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40第三节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42第四节 监管措施 .43第九章 信息披露 .46第十章 附则 .484附件 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 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 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3、附件 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 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 6 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 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 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 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 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 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 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 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 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 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 16 信息披露要求5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

4、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本办法中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

5、率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贷款损失准备应能够充分抵御贷款预期损失。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6架构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

6、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 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 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金融机构 50%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7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应当考

7、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四)其他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对于商业银行未持有多数股权或未控制的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如根据风险相关性,其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时,商业银行应将其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

8、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规定,但不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其他被投资的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年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不纳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对此类金融机构的投资按以下原则处理:8(一)从银行集团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此类金融机构的资产及负债;(二)从资本中扣除银行集团在此类金融机构中的所有股本及其他监管资本投资;(三)从资本中扣除此类金融机构的资本缺口。 商业银行持有

9、被投资金融机构 50以上表决权或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还应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

10、定和调整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9-10%总 资 本 扣 减 项资 本 充 足 率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风 险 加 权 资 产扣 减 项一 级 资 本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10-风 险 加 权 资 产扣 减 项核 心 一 级 资 本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1、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2.5%,由核心一级资10本来满足。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的计提与释放规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1%,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除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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