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里杜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初稿)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168109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百里杜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初稿)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百里杜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初稿)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百里杜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初稿)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百里杜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初稿)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百里杜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初稿)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百里杜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初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百里杜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初稿)(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百里杜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百里杜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4 修正)、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百里杜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百里杜鹃行政区域内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第四条 百里杜鹃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百里杜鹃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百里杜鹃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公室由监察、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

2、具体机构另行设定)。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 -第二章招 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按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第十四条第一款规模标准之一的

3、,必须进行招标:(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 国家融资的项目;(五)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煤炭( 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3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 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4、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 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四) 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五) 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 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七) 其他

5、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 4 -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 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项目;(五) 使用其他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 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6、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一)

7、、( 二) 、(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百里杜鹃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县实际情况拟定,报百里杜鹃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国家条例)(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

8、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6 -第十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国家条例)(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

9、 型以上水利枢 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的施工部分;(七)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 7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八条 施工技术要求简单,规模标准在下列范围内的,可采用贵州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简易程序规定执行。(一)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除处)

10、估算价在 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800 万元(含 800 万元)以下的;(二)水利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万元)的;(三)公路工程(不含桥梁、隧道)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或者农村公路工程每公里造价在 65万元(含 65 万元)以下的。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8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编制招标文件;(二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 )接

11、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五 )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六 )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七 )组建评标委员会;(八) 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 )确定中标人;(十 )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 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 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

12、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 9 -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统一运作:(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13、(四) 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二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 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10 -(三) 招标文件;(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 中标结果。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

14、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随意增减工程量。中标人不得违法分包转包中标工程项目,不得更换建造师或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建两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中标人履行中标承诺事项。第二十六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

15、法性、- 11 -真实性进行核查;(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综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抽查、重大项目稽查、备案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事项。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行政监察及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应处罚要求处罚。- 12 -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应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