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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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第 一 条 为 了 不 断 提 高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平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加 强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组 织 管 理 ,根 据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管 理 办 法 (原 建 设 部 令 第 151 号 )和 有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继 续 教 育 是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持 续 执 业 的 必 备 条 件

2、 之 一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有 义 务 接 受 并 按要 求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所 在 单 位 有 责 任 督 促 本单 位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按 要 求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第 三 条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在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应 当 接 受120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必 修 课 和选 修 课 各 为 60 学 时 。第 四 条 中 国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与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学 会 (以 下 简称 中 房 学 )组

3、 织 实 施 各 为 30 学 时 的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的 继 续 教 育 。其 余 各 为 30 学 时 的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的 继 续 教 育 ,由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选 定 的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中 房 学 负 责 指 导 。第 五 条 必 修 课 学 时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取 得 :(一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二 )讲 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课 程 ;(三 )参 加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房 地 产 估 价 行 业 组 织 主办 的 估 价 相

4、关 研 讨 会 、经 验 交 流 会 ;(四 )在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房 地 产 估 价 行 业 组 织 主 办的 刊 物 、网 站 、编 写 的 著 作 上 发 表 估 价 相 关 文 章 、估 价 报 告 ,或者 参 与 其 组 织 的 估 价 相 关 材 料 的 编 写 ;(五 )参 加 全 国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用 书 编 写以 及 命 题 、审 题 、评 卷 ;(六 )其 他 方 式 。上 述 方 式 中 ,第 (五 )种 方 式 计 入 全 国 必 修 课 学 时 。其 余 的方 式 中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5、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中 房 学 认 可 的 ,计 入 全国 必 修 课 学 时 ;由 省 级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计 入 地 方 必修 课 学 时 。第 六 条 选 修 课 原 则 上 采 取 非 集 中 面 授 方 式 ,学 时 通 过 下列 方 式 取 得 :(一 )参 加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二 )完 成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房 地 产 估 价 行 业 组 织 立项 的 估 价 相 关 科 研 项 目 ;(三 )参 加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房 地 产 估 价 行 业 组 织 开展 的 估 价

6、行 业 调 研 、检 查 、案 件 查 处 以 及 估 价 报 告 评 审 、鉴 定 ;(四 )向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房 地 产 估 价 行 业 组 织 提 交估 价 行 业 发 展 、制 度 建 设 等 建 议 被 采 纳 或 者 认 可 ;(五 )参 加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房 地 产 估 价 行 业 组 织 主办 的 座 谈 会 以 及 境 内 外 考 察 、境 外 培 训 ;(六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房 地 产 估 价 相 关 文 章 ,公 开 出 版 房地 产 估 价 相 关 著 作 ;(七 )在 高 等 院 校 房 地

7、 产 估 价 相 关 专 业 进 修 学 习 并 取 得 相 关证 书 ;(八 )其 他 方 式 。上 述 方 式 中 ,第 (六 )种 方 式 计 入 全 国 选 修 课 学 时 ,第 (七 )种方 式 计 入 地 方 选 修 课 学 时 。其 余 的 方 式 中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 者 中 房 学 认 可 的 ,计 入 全 国 选 修 课 学 时 ;由 省 级 房 地 产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计 入 地 方 选 修 课 学 时 。第 七 条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计 算 :(一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网

8、 络 继 续 教 育 的 ,按 照 实 际 接 受培 训 的 时 间 计 算 ,每 45 分 钟 为 1 学 时 ;讲 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课 程的 ,按 照 实 际 授 课 学 时 乘 以 4 计 算 。(二 )参 加 估 价 报 告 评 审 、鉴 定 的 ,评 审 、鉴 定 1 次 按 照 10学 时 计 算 。(三 )下 列 方 式 按 照 每 人 每 次 30 学 时 计 算 :1、完 成 估 价 相 关 科 研 项 目 (限 前 10 名 完 成 人 );2、参 加 估 价 行 业 调 研 、检 查 、案 件 查 处 ;3、参 加 估 价 相 关 研 讨 会 、经 验 交 流

9、 会 、座 谈 会 以 及 境 内 外考 察 、境 外 培 训 ;4、发 表 估 价 相 关 文 章 、估 价 报 告 等 (限 前 3 名 作 者 );5、编 写 估 价 相 关 著 作 、材 料 (限 前 10 名 编 写 人 员 );6、参 加 全 国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用 书 编 写 以及 命 题 、审 题 、评 卷 ;7、提 交 估 价 行 业 发 展 、制 度 建 设 等 建 议 被 采 纳 或 者 认 可(限 前 5 名 建 议 人 );8、在 高 等 院 校 房 地 产 估 价 相 关 专 业 进 修 学 习 并 取 得 相 关 证书 。

10、第 八 条 学 时 计 算 不 得 重 复 。必 修 课 学 时 修 满 后 超 出 的 学 时 ,可 以 计 入 选 修 课 学 时 ,但选 修 课 学 时 修 满 后 超 出 的 学 时 不 能 计 入 必 修 课 学 时 。办 理 跨 省 级 变 更 注 册 的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在 转 出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取 得 的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转 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应当 予 以 认 可 。第 九 条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其 负 责 范 围 内 需 要 参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的 人 数 ,合 理 安 排

11、培 训 班 数 量 ,制 定 年 度 继 续 教育 培 训 计 划 并 及 时 公 布 ,供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查 询 和 选 择 参 加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每 个 培 训 班 的 时 间 、地 点 、学 时 、对 象 范 围 、主 要 内 容 、收 费 标 准 等 。第 十 条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效 果 和质 量 ,合 理 控 制 培 训 班 规 模 。第 十 一 条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具 有 先 进 性 、针 对 性 和实 用 性 ,主 要 包 括 :(一 )房

12、 地 产 估 价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社 会 责 任 ;(二 )估 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规 范 和 指 导 意 见 ;(三 )国 内 外 估 价 行 业 发 展 动 态 ;(四 )估 价 理 论 、方 法 、参 数 研 究 和 应 用 的 新 进 展 ;(五 )估 价 实 务 中 的 热 点 、难 点 和 案 例 剖 析 ;(六 )估 价 的 新 兴 业 务 ;(七 )计 算 机 、网 络 等 技 术 在 估 价 领 域 的 应 用 ;(八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查 、分 析 和 研 究 ;(九 )估 价 相 关 的 建 筑 、规 划 、不 动 产 登

13、 记 、会 计 等 知 识 。全 国 必 修 课 的 培 训 内 容 侧 重 房 地 产 估 价 相 关 法 律 、全 国 性法 规 、政 策 、标 准 规 范 、指 导 意 见 以 及 行 业 发 展 的 共 性 问 题 等 ;地 方 必 修 课 的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侧 重 地 方 性 法 规 、政策 、标 准 规 范 、指 导 意 见 以 及 当 地 行 业 发 展 的 热 点 问 题 等 。第 十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继 续 教 育 教 师 队 伍建 设 ,形 成 一 支 规 模 适 当 、结 构 合 理 、素 质 优

14、 良 的 继 续 教 育 教 师队 伍 。继 续 教 育 教 师 一 般 应 当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取 得 房地 产 估 价 师 资 格 8 年 以 上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较 高 理 论 水 平 、扎 实 专 业 知 识 基 础 、较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每 个 培 训 班 的 培 训 对 象 、培 训内 容 选 派 有 胜 任 能 力 的 继 续 教 育 教 师 授 课 ,要 求 其 提 供 授 课 讲义 或 者 较 详 细 的 授 课 大 纲 。第 十 三 条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应

15、当 针 对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的 岗位 (机 构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一 般 执 业 人 员 等 )和 执 业 年 限 等 制定 有 针 对 性 的 培 训 方 案 ,进 行 相 应 的 继 续 教 育 。第 十 四 条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取 得 情 况 实 行 网 上 公 布 制 度 。注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网 (网 址 :)查 询 取 得 的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等 信 息 。地 方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按 要 求 及 时 将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师 的 地 方 学 时

16、 取 得 情 况 报 中 房 学 ,由 中 房 学 统 一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取 消 相 应 的继 续 教 育 学 时 ,情 节 严 重 的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 :(一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材 料 骗 取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的 ;(二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的 ;(三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纪 律 的 行 为 。第 十 六 条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单 位 要 严 格 遵 守 本 办 法 及 继 续 教育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乱 办 班 、乱 收 费 、乱 发 证 ,要 及 时 总 结 培 训 经验 ,不 断 提 高 培 训 效 果 和 质 量 。第 十 七 条 省 级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每 年 地 方 学时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总 结 和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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