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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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学院科学发展的人事管理制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特点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河海大学文天

2、学院(下称“学院”)是河海大学与江苏大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大业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 26 号令),以及我国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第二条 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学院与教职员工之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 为了奠定培养优质人才的基础,学院致力于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队伍建设,面向河海大学和国内外著名高校,聘请资深教授和专家担任兼职教

3、师;面向全社会招聘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应学科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相应学科优秀毕业生担任专职教师;面向全社会招聘经验丰富的教育管理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担任专职教育管理人员。第四条 为适应人事、人才管理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学院对专职教师和专职教育管理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按人事代理方式进行管理,委托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人事档案、鉴证聘用合同、代办社会保险、负责户口转移和其它约定事项。第五条 人员聘用制度以岗位管理为主,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以岗定薪、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 则,以最大限度地 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4、和创造性。第六条 学院所有岗位分为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并参照通用的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划分标准对每类岗位设置若干个级别。第七条 人员岗位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原则,充分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重实绩、重贡献、重职业道德、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九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招生计划、教学任务,制定各级各类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总数、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基本岗位职责、基本任职条件、聘用程序和合同样本等,报

5、学院董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第十条 学院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额度内,根据教学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岗位年度使用计划,报学院董事会审定后,进行公开招聘。学院申请使用岗位必须进行岗位描述和论证,其中:教学岗位要求明确描述开设的课程、课时数及授课对象等;管理岗位要求描述任期内承担的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工作目标及取得的成果等。第十一条 学院对兼职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各类兼职岗位不得超过该类岗位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计算基本教育规模中教师、教育管理人员与学生的比例时,每个兼职人员按 0.5个专职人员计算。第十二条,学院设岗工作重点保证教学第一线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师系列各级岗位的比例。第三

6、章 基本条件第十三条 学院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要求为: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2、具备相应岗位职务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层次等条件,能够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积极参加学院、部门组织的各项学术、业务学习活动和公益性、群众性活动。第十四条 学院各类各级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具体任职条件,参照安徽省普通高校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执行;各类各级管理岗位聘用的具体任职条件,参照河海大学管理岗位任职条件执行。第四章 聘用组织第十五条 学院成

7、立岗位聘用委员会,全面负责岗位聘用工作。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由院长、院党委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等组成,院长任主任,院党委书记任副主任。第十六条 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职责为:1、领导学院岗位聘用工作;2、制定学院岗位聘用方案;3、确定学院每年招聘岗位限额;4、根据聘用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对照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形成聘用意见;5、负责学院聘用人员聘期考核;6、协调和处理学院岗位聘用中的相关事宜。第十七条 岗位聘用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学院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聘用考核小组,负责聘用考核工作。聘用考核小组由学院分

8、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组成,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和开展工作。第五章 聘用程序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核定的各类各级岗位数,根据教学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年度岗位招聘计划,经学院董事会审定后,在院内外公布,实行公开招聘。年度岗位招聘计划应明确招聘岗位数额、具体招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第二十条 聘用程序为:1、发布公告。学院向院内外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学院各部门招聘各类各级岗位数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2、个人申请。拟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向学院办公室提交有关申请材料。3、资格审查。学院办公室对照任职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提出评鉴名

9、单。4、专家评鉴。学院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学术和业务水平评议、鉴定,提出考核名单。5、聘用考核。学院办公室组织召集聘用考核小组对照任职条件、个人任职能力和发展潜力,参考专家评鉴意见,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的聘用考核,形成聘用意见。考核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采用笔试、面试、试讲、答辩等多种形式。6、聘用公示。学院办公室根据聘用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7、聘用审定。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各类各级岗位正式聘用人员名单,并审定聘用合同。8、签约上岗。学院院长签发聘用人员上岗文件,学院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10、聘用合同,颁发聘书。第六章 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考核办法和工资待遇等内容。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聘用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 教师岗位聘用合同分为专职教师合同和兼职教师合同。专职教师中,60 岁以上的教师一般签订聘期为1 年的短期合同;青年教师视具体情况签订聘期合同;辅导员一般签订聘期为 4 年的长期合同。正高级及以上岗位可签订4 年以上的长期合同。以完成某一门或几门课程教学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为课程合同;针对某一门或几门课

11、程教学而设置的兼职教师岗位,签订课程合同,课程教学结束后学院撤回设置的兼职教师岗位。第二十三条 管理岗位人员和教辅岗位人员一般签订聘期为 3 年的聘用合同。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首次与学院签订各类各级专职岗位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设置试用期。试用期根据聘用合同期限:3 年以下的为 2 个月,3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第二十五条 各类各级教职员工聘用期满,聘用合同自动终止。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六条 受聘教职员工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2.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

12、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 个工作日;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5.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第二十七条 受聘教职员工应在受聘期满之前 30 日内,向学院提出续聘申请。教职员工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 30日向学院递交辞职申请;学院在 15 日内必须给予答复;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复议。第七章 聘后考核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岗位聘用合同书和岗位考核办法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注重真实性和公正性。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员工工作职责、

13、工作任务的核定及业绩成果等考核要求不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奖惩、及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称职的,学院将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学院岗位考核办法及考核奖惩规定另行制订。第三十条 学院管理岗位和教辅岗位人员由学院办公室组织考核;专兼职教师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组织考核。第八章 工资待遇第三十一条 学院专职岗位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组成。第三十二条 学院兼职岗位,按照所承担的教学或管理任务及工作质量,由学院发放酬金。第九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 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有关岗位聘用事宜的争议处理。员工在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方面有争议的,可书面向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接到有关申诉或投诉后,应在 15 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四条 申诉人对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起仲裁或诉讼。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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