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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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促进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遵循建设工程的客观规律,在项目投资决策的基础上,通过规划、协调、监督,完善建设工程的实施环节,有效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第三条 工程项目各环节的采购和招标活动执行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采购和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 工程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

2、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兰州大学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涉及建设工程计划和财务数据、标底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信息,有关人员必须保守秘密。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等建设工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第七条 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出各类公用校舍的新建、扩建计划;后勤管理处负责提出新建各类生活用房的建设计划和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上述建设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由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工程项目实施部门(简称“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开展立项审批、实施建设工作。第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

3、领导下,行使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一)编制和报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前期报批(审查)等工作。(二)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地质勘察、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开展相关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四)收集、整理、审核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五)协调与校内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第九条 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能。第

4、三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第十条 基本建设新建校舍项目原则上应履行以下立项程序:(一)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计划,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经学校(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用地范围及相关专业和部门等的审批手续;(三)委托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四)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第十一条 房屋修缮、改扩建以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一般应履行第十条第(一)、(四)款的审批手续。其中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经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学校自筹资金项目由学校批准立项。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实施。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第十三条 方案设计(一)设计条件根据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实际需要,国资处或后勤处协调用户提出工程项目的功能需求(含配套信息化基础系统),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将功能需求转化为设计条件。(二)设计方案需要方案设计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设计方案;对于重大项目和标志性建筑,经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通过邀请竞赛确定设计方案。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二)用户和相关职能

6、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字确认,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和技术要求完善初步设计;(三)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纳的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书面回复,并由项目实施部门及时向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四)履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获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履行审查程序,获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第十六条 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一)项目实施部门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新建校舍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二)落实施工管理的业主代表;(三)开展新建校舍的定位放线,并由地方建设行政

7、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四)会同施工监理审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开展工作。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项目实施部门督促施工监理把握质量控制的技术要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验收规范,开展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第十八条 工期管理项目实施部门强化施工监理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根据施工计划、进度报告以及合同工期,检查分部分项进度,全程控制、指导项目进展。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执行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兰州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执行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签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项目实施部

8、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会同施工监理和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并不断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投资控制项目实施部门应明确投资控制重点,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组织,规范施工程序,减少资源浪费,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与经济签证(一)设计变更1. 变更原则:允许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优化施工设计、降低建设成本的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投资增加,或影响正常工期的设计变更;对于因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变更,要追究相关设计单位的责任。施工图设计单位在出具设计变更的同时,须提供变更后的工程造价变化说明,并由项目实施部门报送财务处备案。

9、2. 会签程序:设计变更实行业主代表、科室负责人、预决算人员、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会签制度(重大变更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未经会签的设计变更无效;会签周期以 7 天为限,超过期限的设计变更,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签发,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二)经济签证施工现场遇紧急情况发生的工程量变化,须经经济签证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结算。现场经济签证的处置权限:科长1 万元,主管副处长3万元,处长10 万元;超过 10 万元的经济签证须经项目实施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权限内的经济签证均须履行设计变更的会签程序。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及保修第二

10、十四条 竣工资料项目实施部门按照管理规范,收集、整理所有竣工资料,并报送政府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立卷归档。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新建校舍在地方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参建各方和用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同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用户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工程移交施工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提出的意见开展整改,经检查合格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将竣工工程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向国资处或后勤处移交;国资处或后勤处再将相关固定资产向用户移交。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

11、并送交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完成审核后提交审计处审计;审计处于接到竣工结算审核后按规定及时出具审计结论。第二十八条 保修回访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的相关条款,督促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开展保修回访。第七章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根据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和兰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应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相关管理;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稽查。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学校 2001年发布的兰州大学建设工程

12、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研究院,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 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经 2011年 5 月 10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研究院,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经 2011 年 5 月

13、 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兰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经 2011 年 5 月 10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采购和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工程采购和招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特制定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采购和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14、。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建设工程采购和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甘肃政法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防范学校经济风险,建立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教厅200857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校内综合财务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证学校财务预算的合理安排与执行,做

15、到收支平衡,量入为出,有利于促进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是一项涉及学校整体财务经济活动的综合性业务工作,需要学校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合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审计部门对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预算编制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单位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 (三)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收支平衡、“收支两条线”等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四)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等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 (五)支出预算

16、编制是否符合“量入为出”的要求。基本支出预算是否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等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确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六)预算报表填列是否符合要求,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填入政府采购预算表。 (七)年中预算调整是否经过规定的程序。调整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变更的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 学校内部按部门实行经费预算指标管理的还应当对经费指标分配情况审查下列内容: (一)内部分配的经费预算合计数与学校上报预算总额是否一致。 (二)日常公用经费指标分配与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务相比是否合理。 (三)人员经费的支出预算与上报预算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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