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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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4/06/03 08:3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从事安

3、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 6 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

4、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

5、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5 年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 2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续期注册第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续期注册申请表;(二)聘用单位的意见;(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

6、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

7、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第十七条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 2 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变更注册第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 2 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第二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三)省级或部门

8、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 1 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第二十二条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执 业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五)生产经营单位

9、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 年。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0、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六)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11、标准;(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五)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六)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二)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执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互认原则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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